請問結婚之前購買的房產固定資產(單方購買),如離婚后這些資產會分割嗎?
現行婚姻法和物權法規定,在婚前購買的固定資產,國家產權證的的姓名是誰,誰就擁有房子的業權。
根據新婚姻法,婚前單方購買的房產屬于婚前財產,不能分割,但是若果有貸款的話婚后兩個人共同還貸的部分可以分割
結婚前單方購買的屬于個人財產,結婚后不會分割的
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
婚姻法婚后單方購買的房產離婚后算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婚后單方購買的房產離婚后算共同財產嗎婚后單方購買的房產離婚后應當按照共同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回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答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規定,婚后所購買的房產,車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各占百分之五十。
您好!
婚后財產都算是共同財產
望采納,謝謝
是的
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中,夫妻一方購買的房產,且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離婚后要拿出來分割嗎?
你好,在結婚后購買的所有地固定資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拿出來分割地。
不可以
婚前買的就不用,婚后買的就要!
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分
看婚前婚后
不
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在婚前擁有的固定資產,婚后或離婚后屬于雙方資產嗎?比如房產之類。
婚后的才能是雙方的共同資產
不算
關于離婚后房產分割問題
我和女友先領了結婚證,后買的房子,首付是用我爸的銀行卡支付的,貸款部分是我們兩人共同用公積金貸款償還。房產證上是我們倆人的名字。感情不和要離婚了,房子怎么算?是屬于共同財產嗎?首付部分怎么算?屬于共同財產,離婚一人一半,包括還沒有還完的貸款
樓下說的情況只適用于房產證只寫你自己名字
婚前父母單方面贈與的部分,屬于你個人財產,婚前你個人按揭的部分也屬于個人財產,而婚后按揭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舉個實際的例子:男性A某的父母為A某按揭買了一套住房,首付為父母支付,按揭部分由A某支付,后來A和B某結婚,婚后半年辦理了房產證,之后,A某和B某感情不好,并牽扯到離婚。但婚還沒離成,A某因車禍身亡。后來B擅自處理該房屋,引起A父母不滿,并對簿公堂
B某認為,房屋是婚后取得產權,應當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有權分得一半,剩下的按照遺產繼承。但法院認定:依照最新的婚姻法相關解釋,房屋的歸屬并不因產權證的辦理時間而變化,房屋系婚前購買,且A的父母有出資證明,因此房屋不能認定為婚后共同財產,其中A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其父母贈與A某個人,因此該房屋屬于A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A和B在法律上保持著婚姻關系,因此B作為其合法配偶,享有遺產繼承權,A某死亡后留下的房產有其父母,子女,配偶共同繼承。最終,A某的父母按照房產價值,支付B某20萬作為補償,B某放棄房屋和其他遺產,拍拍屁股走人。
因此,可以這么說:第一,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前支付的部分屬于個人財產,除非夫妻間在婚后明確財產贈與或共享,否則即便加了名字,也只能視為個人財產。
PS:新的婚姻法解釋出臺后,很多人驚呼這是公開支持找小三,因為夫妻財產被明確,婚前的部分除非贈與,否則不能認定為共同財產。
第二,婚前出資并按揭部分屬于個人財產,但婚后的按揭以及女方可能對房屋進行裝修或還貸導致女方出資的部分屬于婚后共同財產。
如:一套房屋價值100萬元,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資30萬首付,男方按照20年按揭貸款,貸款5年后,男方結婚,婚后開始裝修房屋,女方提供了10萬元進行裝修,之后男方按揭15年付清了貸款。此時房子經過折算等,估價150萬
那么,這套房屋,首先:100萬里有30萬是男方父母婚前贈與男方個人,同時男方婚前按揭5年,這一部分都是為婚前個人財產;而婚后,男方又按揭15年,這時候,由于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部分按揭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女方提供了10萬元作為房屋裝修,如果未來雙方離異,這部分也要充分考慮
那么,這一套房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呢(如果加入女方姓名)?答案:是的,但不是全部
即:婚后按揭15年的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婚前的首付和按揭,屬于個人部分。雖然在實際操作中比較難處理,但按照法律確實是這樣處理。
不過如果婚后加了對方姓名,這種情況在實際中很難認定:上面月長石也說過,婚前財產在婚后,如果持有一方同意贈與或與對方共享,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旦添加對方姓名,就很難說清楚這一情況了。
按照目前發生的一些實際案例來看,單方婚前購房,婚后辦證加名,后來發生離婚的情況時,一般法院會綜合考慮實際請款,被添加名字的一方一般不享有房屋產權,但肯定會按照房屋的價值獲得一定補償。
另外,關于一方出軌的問題:夫妻雙方離異時,一方有明顯過錯的,應當對另一方予以補償,夫妻共同財產應不分或適當少分。個人財產的部分并不在這個分割的范圍,但因為過錯的原則,未出軌的一方可以主張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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