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立遺囑的時候,是否要當著所有兒女的面才能生效,還有,請問立遺囑需要哪些必要的條件
不需要 自己書寫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產,不需要征求任何人回的意見,立遺囑人自己同意就答行,也不需要當著誰的面。
立遺囑只要把處分遺產的意思表達清楚,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要注意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在遺囑中處分了別人的財產,這一部分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立遺囑是自己的事情,不需要當著誰的面立遺囑。
遺囑分為不同的形式,每種形版式的條件各有不權同: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希望對您有幫助!
【北京傳承專家團隊】
不用見證人,只要寫下來,簽名,寫上日期,內容合法就有效
老人立遺囑時只有一個子女在場,其他子女都不知情,這個遺囑有法律效應嗎
老人立遺囑時只有一個子女在場,和幾個見證人,其他子女都不知情。這個遺囑在法律上生效嗎?急!請哪位幫解答一下,謝謝!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老人訂立遺囑的一般不需要子女在場,如果訂立代書、口頭等遺囑的,需要有見證人在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擴展資料:
立遺囑的認定特征:
一、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二、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三、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四、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五、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
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主要看此遺囑是否老人自愿形成的,如果是受到脅迫等可能存在問題。如果沒有脅迫等情形就是有效的,因為有見證人在場。
生效,因為有人可以證明,而且立遺囑是老人的事,子女不知情并不會影響其法律效力
沒有效!!!老人立遺囑時只有一個子女在場,和幾個見證人。見證人必須以在場子女沒有直接利益或間接利益關系!!!!老人立遺囑必須有見證人,子女知情!!!
變更老人生前的遺囑,老人去世后子女們又重新訂立協議是否生效?(律師或精通法律的進)
老人生前立有遺囑(經過法律公證)將其財產和房子的1半分配給A,另一半分給B和C。老人去世后,A,B,重新訂立了一份協議,內容是將財產平均分成3份,然后A,B簽字,也有見證人簽字了。但是C身在國外,當時其女代為在協議上簽字。(C身在國外對另立協議一事并不知情,本人并未授權其女簽字,因為其本人并不贊同這份協議,其贊同父親生前所立遺囑)。請問這份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起到推翻或是變更老人生前遺囑的作用?rn想要變更遺囑使協議生效必須要經A,B,C三子女同時同意嗎?其中有一人不是本人簽字,或是未經授權的人簽字的話,這份協議是整體失效,還是只C拿部分失效呢? 1、“變更老人生前的遺囑,老人去世后子女們又重新訂立協議是否生效?”:
(1)老人的遺囑只能由老人在生前自己變更:其他任何人,即使是親生子女,都無權變更老人的遺囑,你這個說法不準確。
(2)在老人去世后:繼承已經開始、老人的遺囑不可能再“變更”:老人的遺囑已經生效。
(3)老人的子女在老人去世后所簽的對老人遺產的處分協議:不是“重新訂立”、只是另行簽定的協議,這協議不構成對老人遺囑的變更,只是繼承人之間對自己所繼承來的遺產的一種處分,與老人的遺囑效力、老人的遺產繼承方案無關了。
2、老人去世后:老人的遺產應按老人的遺囑,一半歸A、另一半歸B和C了。
3、“請問這份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起到推翻或是變更老人生前遺囑的作用?”:
(1)此協議的效力:C女兒未經C授權的代簽行為屬于無權代理,在C明確表示不同意時:此協議對C不發生效力、但對A和B有效力。
(2)此協議不能起到“推翻或是變更老人生前遺囑的作用”,老人的遺囑早已生效、而且在老人去世后其他任何人無權變更老人的遺囑。
(3)此協議的作用是:A和B將自己從老人那里繼承來的財產重新分配,但這重新分配對C不起作用:根據老人的遺囑和此協議,老人的一半遺產由B和C平分,C拿到老人遺產的1/4后,不再參與A和B之間的糾紛。
老人遺產中屬于A的1/2+屬于B的1/4:在A和B之間平均分配。
4、“想要變更遺囑使協議生效必須要經A,B,C三子女同時同意嗎?其中有一人不是本人簽字,或是未經授權的人簽字的話,這份協議是整體失效,還是只C拿部分失效呢?”:
(1)你的想法一直在一個錯誤的怪圈里:老人的遺囑只能由老人自己變更,其他任何人,不管是子女還是什么人、也不管是在老人生前還是死后,都無權變更老人的遺囑!
(2)即使A、B、C三子女同時同意:老人的遺囑也無法再變更。協議如果有效,只能是三個繼承人對于自己繼承到的遺產按子女的意思重新分配:這是子女在行使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但并不是在“變更”老人的遺囑!
(3)這協議生效的條件是:是簽協議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協議人的有完全民事行能力、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你們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且A、B是親筆簽字視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這協議自AB簽字時起對AB生效;但因為以C是被女兒無權代理簽的字,協議對C屬于效力選定,在C明確表示不同意時,協議對C不生效。
(4)協議本身有效,不存在失效問題,只是對C不生效。
5、你的補充:
(1)協議中人名有錯別字的:只要不影響整體內容、可以確定是誰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自A、B簽字時起對AB生效,C已經明確表示不承認女兒的代理行為的,對C不生效。
(3)“如果此協議屬于單方贈予行為,也就是A把本該屬于自己的財產贈予B和C,那么B沒有達到協議上承諾的內容,或是當初A是在B的欺騙下簽訂的此協議,那么A是否可以對該協議反悔,行使其撤銷權呢?”:
A、如果協議中附有B應達到的條件:這是附條件贈與,B沒有達到條件的,A可以撤銷贈與。
B、如果A是在B的欺騙下簽訂的協議:A在知道欺詐事由、有證據證明B是欺詐時,可以在知道后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這贈與協議。
(4)如果是單純的贈與協議:在A將贈與的財產轉移給B、C以前,A有權撤銷贈與。
6、但我認為這不單純是A對B、C的贈與行為:協議的內容,不僅將A繼承到的遺產做了重新分配,也對B、C的遺產做了重新分配,這協議是對A、B、C三方的財產重新分配協議、而不是A的單方贈與,不能完全適用贈與合同的約定將協議撤銷:因為B、C不是單純接受A贈與的遺產、而是將自己繼承的遺產也拿來分配了。
7、另外:這協議C不承認,所以對C無效,C仍然按老人的遺囑繼承自己的份額;
但在A有證據證明B是欺詐、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這份協議之前:協議對A、B有約束力,A、B應將各自繼承來的遺產均分。
1,老人的遺囑的,應當按遺囑進行繼承
2,遺囑指定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的,遺產按法定繼專承進屬行分配
3,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之間可以平分遺產,也可以協商分配遺產的份額
4,《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老人去世后,其遺囑即產生法律效力,即財產繼承已經開始,A。B。所簽協議根據遺囑分內配內容來看并未傷容害B.C的利益,是A對部分繼承權的放棄,也可看作是對B.C的贈與行為,并不是對原遺囑的推翻或改變。C如果對協議內容不認可,A對其的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但不影響A.B之間的協議生效。
以上見解,僅供參考。
按照你提供的線索,老人將財產和房子的一半給了A,另一半給了B、C,也就是說A所得的份專額是大于B所的屬份額,也大于C所的份額。現在老人去世,遺囑繼承開始,遺囑中所述的財產所有權便發生了轉移,也即現在變成A、B、C三人按份共有,現A將自己所的份額分給另外兩人完全是自己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屬于贈與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C不同意,那么他完全可以不接受A贈與的份額,此時對于C不接受的財產還是歸A所有。再次強調一下,這份協議的性質屬于單方贈與的行為,只要A簽字表示同意即可。
這份協議,與原遺囑有關聯關系。
只A一人簽字,就生效。
B或C由原來的3/12繼承份額,額外被A贈予1/12,變成了4/12份額。
核心是A的1/12財產贈與協議。
老人寫完遺囑后合法公正了,但是事后有兒女不同意怎么辦啊?
內容比較長希望大家耐心看 rn 先介紹一下我家情況 rn 爺爺今年85 有三兒子 rn 大兒子已經過世 (我是長孫也是我父親唯一的孩子)rn 二兒子( 年幼時已經過繼出去了)目前生活條件最好的就是他rn 三兒子 生活條件一般 rn 爺爺有2座房產屬于個人財產 絕對絕對絕對是自愿的分配給我和三兒子rn 爺爺是讓律師代寫遺囑的 現場還有我跟老三 沒有通知老二 遺囑完全是在合法的程序 rn 下完成的 而且已經公正 rn 我問一下 以后要是老二不同意 這個遺囑還有效嗎?被繼承人你爺抄爺從法律上襲講,作出遺囑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是不需要征得各個繼承人同意的,只要財產權利沒有問題,公證程序沒有瑕疵,將來遺囑就是有效的。更多詳細情況請登錄威海律師門戶網站:www.wh-lawyer.com ;有問題也可在威海律師網留言咨詢,專業律師必在兩個工作日給與回復。
遺囑經過公證,即使兒女不同意,也不影響公證遺囑的有效性。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版規定:“有遺囑的,權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說明遺囑繼承優先。這是因為遺囑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包括以遺囑的形式對身后自己財產的安排,體現了充分尊重財產所有人意愿的法治精神。被繼承人所立遺囑,不需要征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況且公證遺囑受法律保護,兒女同意與否都無濟于事。
如果老人的遺囑合法有且經過公證,應該有效。
遺囑是單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經過老二的同意。
楊娜律師 陜西明萌律師事務所
遺囑是財產所有人在生前寫的,只有當此所有人過世之后遺囑才生效。立遺囑專是不需要經過其他人同意的屬,所以說,你家的老二同不同意都有效。除非生前老人將這部分財產贈與或過戶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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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立下后什么時候可以生效,要等老人過世嗎?如果公正后還能在立遺囑嗎,?
當然是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才生效。繼承人才能分割財產啊。公證過遺囑之后再立的遺囑無效。要先撤銷前面的公證再立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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