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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不一樣的?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12-06 04:39:40

遺產繼承問題

父親得了絕癥,他的房產想給兒子,需要立遺囑嗎?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公正嗎?如果怕兒子和兒媳婦離婚,如何讓這份遺囑只分配給兒子。
需要立遺囑,應當去公證機關公證,遺囑內容只需寫明房產由兒子繼承就行
需要立遺囑的.要去公證,公證之后才有法律效力!你只要寫把遺產轉到你兒子名下 就可以了!和離婚沒什么影響的 你明確指定給你兒子 就不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了
如果父親只有這一個兒子就不用去做公證,但是怕兒子和兒媳婦離婚,想讓這份遺囑只分配給兒子, 就去做遺囑公證,指明該房只給兒子是兒子的個人財產就可以了。
至于費用也就幾百元吧,各地不一樣。但不會很貴。
在遺囑上直接寫明給兒子,這就是兒子的個人財產,離婚后房子就是兒子的了,
公證一下那最好了,那就按公證機構規定的費用交啊,最好去咨詢一下!
在繼承法上,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是兩種不同的繼承方式。法定繼承是指由法律直接指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指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來確定繼承人及其繼承遺產的種類、數額的一種繼承方式。

法定繼承嚴格建立在人身關系的基礎上,其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和遺產份額的根據是血緣關系、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并且嚴格限定在有撫養關系的家庭成員的范圍之內。遺囑繼承則是基于遺囑自由,從尊重和保護被繼承人個人意愿出發,允許公民用遺囑方式處理自己的財產。遺囑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遺產的種類和份額都由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遺囑繼承人雖然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相同,但不受法定繼承順序的限制。被繼承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立遺囑人還可以將其遺產的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我國繼承法上確立了相應的規則來協調兩種繼承方式的使用。簡單得說就是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使用。但在下列情況下,應當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遺贈扶養協議,也沒有立遺囑。被繼承人生前雖然立有遺囑,但在下列情況下遺產的有關部分要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先于立遺囑人死亡;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所涉及的相關財產;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原則和例外情形是怎樣的?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

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遺產問題
  在法定繼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參與繼承外,繼承法第14條還賦予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沒有繼承權的人取得一定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繼承權一,法律之所以賦予該權利是因為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特別扶養關系,這是保障人權和弘揚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員享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
  (1)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即使其為繼承人,但若未實際參加遺產分配,屬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遺產取得權。這種遺產取得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當其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后2年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什么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不一樣的?

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里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回答由郭家賢律師提供。
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法定繼承遺產份額如何分配

法定繼承遺產份額分配如下: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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