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出軌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夫妻雙方有自愿的協議,一方出軌,就要凈身出戶,這個協議是有效的。協議是夫妻雙方自愿,雙方協商之后都要簽名。 法律上對于有過錯一方在財產分割時是少分財產。凈身出戶的極少,因為至少要保障一個基本生活的標準。
在我國《婚姻法》第47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謂的不分就是我們俗稱的凈身出戶。
《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中有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里只是明確這種“不動產”屬于受贈一方的個人財產,對于其他的工資、經營所得、投資所得財產等其他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還是必須平分。所以,另一方還是有所得的,并非凈身出戶。同時,如果一方出軌,按照婚姻法上的“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證據證明的,也可以要求出軌一方賠償。
擴展資料:
河南一例案件顯示,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女方未發現男方有出軌行為,而離婚后女方發現男方在與其婚姻期間有出軌行為,起訴索要精神損害補償,獲法院支持。
案例顯示,2003年原告周某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張某提起與周某離婚之訴,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調解書主要內容為,雙方自愿離婚,張某一次性給付周某某人民幣38000元,雙方相互不再追究。
而2013年5月,張某與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訴稱離婚后才發現此事,現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離婚后發現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最高法:離婚夫妻出軌另一方可索精神賠償
不會凈身出戶,畢竟夫妻共同財產是通過雙方打拼得來的。但是如果確實有出軌的證據,有過錯方需給無過錯一方的精神撫慰,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擴展資料:
女子婚內出軌生下女兒后離婚 法院:賠償前夫2萬元精神損失費
燕子(化名)婚內出軌并生子,和前夫張全(化名)離婚后,還讓前夫支付撫養費。支付了20個月撫養費后,張全才意識到不對勁,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因婚內出軌并生子,燕子應賠償張全精神損失費,并返還張全給付的撫養費。
2012年8月23日,張全與燕子登記結婚,2013年7月17日燕子生下女兒妮妮。2015年4月30日,因感情不和,兩人協議離婚,約定妮妮由燕子撫養,張全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離婚后,張全分20個月,共計給付女兒撫養費10000元,并為妮妮購買了商業保險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等。雖然和前妻的感情破裂,但張全覺得,自己應該盡一個父親的義務。
但這一切,卻在2017年2月16日被一紙《親子鑒定》打破。重慶市某鑒定中心對張全和妮妮作出如下鑒定意見: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排除張全為妮妮的生物學父親。
這樣的結果讓張全很受打擊。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燕子賠償精神損失費,并返還已經給付的撫養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燕子在婚后違反夫妻應相互忠實的原則,所生女兒非張全親生,給張全帶來了較大精神傷害,支持張全要求燕子支付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過,在具體的賠償金額上,張全主張金額過高,法院酌情認定20000元,并判決燕子返還張全給付的撫養費等。
燕子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燕子稱,兩人婚前,張全就已知道小孩不是他親生的,自己當了被告也挺冤。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兩人從登記結婚到生育女兒妮妮,時間長達328天,遠高于醫學上計算的280天孕期。此外,燕子也無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張全是“知情”的。
給張全造成了較大的精神損害,致使張全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燕子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原判判決燕子賠償張全精神撫慰金20000元并無不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新網:女子出軌生女后離婚 法院:賠償前夫2萬元精神損失費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必須平均分配。一方有外遇,如達到了重婚或公開非法同居的程度,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這種情形,法律上不作評判。
對方出軌離婚財產分配
無論男方還是女方,在婚姻里出軌后引起的離婚,在財產分割上,法律會傾向于保護無過錯方。具體分析如下:
(一)財產分割原則是以照顧無過錯一方為原則
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訴訟離婚或協議離婚)為前提。如果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么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會不予支持。
(二)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此處同居是指雙方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擅自處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
(三)離婚損害賠償承擔主體
具有過錯的配偶,第三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夫妻雙方均具有過錯行為,任何一方均喪失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擴展資料: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內容,”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問題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離婚財產分割
一方有外遇,如達到了重婚或公開非法同居的程度,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這種情形,法律上不作評判。
一、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句話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必須平均分配。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痘橐龇ā返谒氖鶙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我們通常說的外遇,一般不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
《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個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說外遇的情況,只有達到這個程度時,《婚姻法》才把它作為一種過錯。其他的外遇情況千差萬別,盡管都破壞了婚姻家庭的穩定,也違反了夫妻忠誠的義務,但法律在財產分割上不作評判。即不會因此而判決有過錯的一方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中國是一個傳統根深蒂固的社會,有外遇在社會評價上始終是負面的,因此而導致離婚者,其內心承受的心理壓力、社會壓力,其實也蠻大。
不過,有外遇的原因很復雜,無法一概而論,畢竟我們婚姻法有一個基本原則:結婚自由、離婚自由。
在法律道德上過錯方反要求陪償是可以的,但必須是已經與他人同居的才可以要求損損害賠償的。而且必須是要有同居的證據才可以。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指出關于離婚判決財產的若干問題: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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