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和條件有哪些
太長了,人家怎么記得住?讓我來回答吧——
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標準(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以及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我國(大陸地區)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標準(或者說離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可能。
但司法審判中,這種以主觀感情為判斷是否判決離婚的標準,很難把握,因此婚姻法又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
如果沒有以上情形、或起訴離婚一方不能證明對方有如上情形的,法院習慣性的做法是:第一次起訴,通常判決“不準離婚”;待到滿六個月之后,該當事人再次起訴離婚,通常就判決其“準予離婚(或準予解除婚姻關系)”——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各地基層法院的習慣性做法,不是法律規定,因此經歷了多次起訴仍未判決離婚的情況也是有的。
如果雙方協商后都同意離婚,那么就不需要去法院起訴了,可采取協議離婚方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憑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離婚登記窗口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至于上面某人回答的那些法院判離的情形,有的已經過時了。。。)
新婚姻法規定的判決離婚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以上情形,有的屬于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屬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結婚;有的則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誘因,如虐待、遺棄或有賭博等惡習;而有的則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實證明,如夫妻長期分居。這次修改婚姻法,將審判實踐中認為是成熟的內容納入到婚姻法的規定之中,有的作為無效婚姻的情形,如婚前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的作為可撤銷婚姻,如因脅迫而結婚的;而有些則作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補充到婚姻法訴訟離婚的規定之中。法院判決離婚案件標準和條件是什么離婚案件標準是什么: 為規范審理婚姻案件,統一辦案標準,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制定本處理意見。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1、 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 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 一方被宣告失蹤的;6、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7、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8、 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看了“”的網友還看了:協議離婚條件是什么 現役軍人的訴訟離婚條件是什么 自動離婚條件有哪些 與精神病人離婚條件有哪些 國內外法定離婚條件有何區別 分居兩年是否達到離婚條件
人民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除上述幾種情況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還列舉了其他一些感情破裂的情形:①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③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④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⑤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⑥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⑦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法院在判決時應依據上述法律結合實際情況予以判決。
核心內容: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準許離婚或者不準許離婚的標準應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下面法律快車婚姻法編輯為您詳細介紹。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表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準許離婚或者不準許離婚的標準應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準予離婚的實質性要件,調解無效是判決準予離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前者是主要依據,是主條件,后者則是從條件。
感情破裂是準予離婚的主要依據。
感情是夫妻關系存在的基礎,感情的有無是婚姻關系存在的前提,感情破裂是夫妻關系破裂,難以繼續維持下去的重要標志。夫妻感情破裂可分為一定程度的破裂、嚴重破裂、完全破裂三種情況。婚姻法所謂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有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調解無效是準予離婚的程序性條件。
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未經調解,不得判決。調解可能有三種結果:一是調解和好;二是調解離婚;三是調解無效,未達成協議。前兩種結果均無須判決,只有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作出判決。因而,盡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尚未進行調解和調解程序還未結束的案件,不能判決離婚。
調解是確認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方面。
一般來說,調解和好說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調解離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調解無效,仍然存在兩種可能,或是感情破裂、一方堅持不離,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達不成協議;或是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一方堅持要求離婚。應當在調解無效的前提下,再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來決定是否判決離婚,而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
知識延伸:
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標準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感情確以破裂是判決離婚標準。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網上能看到“法院判決離婚案件的(內部)標準”(2008.2.9)-----可以介紹一下這個文件的來歷么?
這一般是最高法或者高法內部發的指導審判工作的文件,基層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會遇專到各種屬各樣的問題,自己解決不了就請示上級法院,每隔一段時間,高院最高院就會根據自己處理的一些多發情況發一些指導審判的文件,以加快基層法院的結案速度,同時減少上級法院的工作量
一般很難看到現在
法院判決離婚案件標準和條件是什么
1、法院判決離婚案件唯一的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如果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內可能就會判容決離婚;
2、《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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