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奶奶對孫子隔代有探視權嗎
爺爺奶奶不具有探視權。現行《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專女的父或母,屬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實施,其他人不享有此項權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爺爺奶奶對孫子有沒有探視權
探視權僅針對父母,爺爺奶奶沒有探視權。
但是你可以去看孫子呀,沒人攔著你的,只是法律上規定的探視權只針對父母。
最高院官微最新答復,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要求探視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對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要求行使探視權的,可以支持。
爺爺奶奶對孫女是否享有探望權
案情: 原告張某與兩被告李某、劉某之子李小某于2002年結婚,婚后于2003年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張某與李小某于2005年離婚,李某某由張某撫養,兩被告則常到張某處看望孫女。2007年初張某再婚后,兩被告仍然經常去孫女所在幼兒園探望。原告認為這樣影響了其與丈夫之間的關系,從而訴至法院。 判決: 被告李某、劉某今后未經原告張某許可,不得擅自探望原告之女李某某。 評析: 第一種意見:法律必須體現人性和人情,尤其是規定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婚姻法》,更必須體現人性,體現親屬之間的親情,體現近親屬之間的血緣關系。在民法中,只有物權法規定物權法定主義,即沒有法律規定的物權,不得認定其為物權,而在民法的其他部門,不存在權利法定的問題,就是說,在債權法、人格權法、身份權法中,法律規定的權利是權利,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利,只要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的,合乎情理的,符合人性的,符合民事習慣的,都可以認定為是權利,都可以尋求法律的保護。在本案中,說法律沒有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就認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沒有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探望權,不符合人性和情理,違背民事習慣。因此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探望權是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種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可見,擁有探望權的,僅限于孩子的父母。在子女的監護屬于一方,法律賦予沒有監護權的父或母的探望權,是其作為父母的一項基本權利,無正當理由是不能剝奪的。但夫妻離婚后,孩子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同樣享有探望權,這就得另當別論。一般來說,若離異夫妻雙方無異議,祖父母在適當的時間、地點探望孫子是人之常情。但如果行使監護權的一方有異議,尤其是本案中,張某又再婚了,祖父母還堅持探望孫子,就必然影響到張某新的家庭的和睦,就有悖于上述法律規定,因為法律并沒有賦予他們探望的權利。 筆者基本同意第二種意見。特別要說明的是,我國畢竟是遵循著大陸法系的傳統,法官不能造法,我國也沒有判例制度,因此,在現行法律有漏洞的情況下,心中充滿正義,往返與現實與法律之間,法院作這樣的判決,筆者表示贊同。 作者:鉛山縣人民法院 歐陽希
爺爺奶奶有對孫子的探望權利嗎
按現行法律規定,爺爺奶奶是沒有經常探視孫子女的權利的。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專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屬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孩子的爺爺奶奶有探視權嗎
爺爺奶奶沒有直接的探視權。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回父或母才有探望答子女的法定權利。爺爺奶奶要探望孫子和孫女,則應得到直接撫養孩子的監護人的許可才可以。若已離婚的夫妻雙方無異議,在適當的場合,有條件地探望孫子外孫是人之常情。
如果小孩已離異的父親或母親,特別是行使監護權的一方在再婚后,對小孩原來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異議,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還堅持探望孫子外孫,就有悖于上述法律規定,因為法律沒有賦予其探望權。
探視權問題將是一個長期的社會問題,應當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共同關注此類案件的執行,特別是未成年人所在學校、住所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派出所及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所在單位應當積極開展經常性教育,協助法院共同做好此項工作。執行機構中可以設立由豐富社會經驗的執行法官組成的探視權執行組,有利于總結經驗教訓,共同做好探視權的執行。如果自己的探視權得不到實施的時候,最好能和孩子的撫養方和平協商,平心靜氣的方式才能讓孩子少受傷害,如果協商未果,可以考慮請一個專業的法律人士出面調解,畢竟第三人的視角會比當局者更寬廣
我兒子兒媳于去年十月離婚,根據判決,兩歲的孫子跟由女方撫養,同女方一起生活;男方享有每周兩次的探視權。
現因我兒(即男方)長期出差在外,無法行駛探視權。而家庭里原來婆媳關系一直不好,故女方付某不讓我和老伴行使探視權,看望唯一的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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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黎某黎伯:
這涉及的是一個法學理論問題:探望權的主體范圍。我國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而且,協助一方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探望人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對探望權不履行義務的,也可以強制執行。
由此看來,我國《婚姻法》規定探望權享有的主體為子女的父母,而沒有直接規定爺爺或者奶奶等親屬的探望權。嚴格來講,爺爺奶奶要求探視權于法無據。
根據你提供的信息,你雖不是法定的探望權主體,但如不進行適時探望,溝通和維系親情,不僅將使你們與孫子之間喪失親情,對老人家的心理傷害也是挺大的。
而且你也提到,兒子長期出差在外,無法行使每月兩次的探視權,作為爺爺奶奶,筆者認為,代為行使兒子的探視權去探望孫子是無可非議的。
再者,因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獨身子女較多,很多家庭單傳,祖輩對孫輩往往有了更多的精神寄托。老年人關心孫子女或者外甥子女成為其精神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小時候由其撫養的顯得特別如此。因此從關心愛護老年人這種自然情感的需要,從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考慮,給予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對孫子女探望權是很有必要的。
如女方拒絕你和老伴行使探視權,你方可向法院申請探視權的強制執行。
爺爺奶奶不具有探視權。現行《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內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容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實施,其他人不享有此項權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探視權,也稱作探望權,是指未與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應該積極予以配合。
探視權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探望權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為對象強制執行的。
對于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的監護人,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我國探望權行使方式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該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時也規定了有關探望權的判決和裁定是執行根據。
《婚姻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了確定探望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上面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規定了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
的原則。按照協議優先的原則,父母應該先通過協商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在協議時雙方應該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權的利害關系人,直接撫養方是子女的監護人,由父母協議,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權益,妥當地安排探望的時間和方式,父母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協議也容易得到執行。因此相對于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由于父母是因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關系,父母在協商時可能會過多考慮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時間、方式。有些直接撫養一方甚至拒絕就探望的有關問題進行協商。如果父母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或者直接撫養一方拒絕協商,探望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確定探望的時間和方式。法院應當受理探望權人的請求,依法就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作出判決。法院在判決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確定,增強可操作性,以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
還應該指出的是,探望權人按照協議或法院判決具體探望時,還應該考慮子女的意志。如果子女在約定或判決的探望時間不同意,探望權人不得強行探望。
如果行使探望權的父母一方身體健康、經濟狀況等條件發生變化,需要對原定的探望方式進行變更的,應先由父母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另行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
我國《婚姻法》規定探望權享有的主體為子女的父母,而沒有直接規定爺爺或者奶奶等親屬的探望權。嚴格來講,爺爺奶奶要求探視權于法無據。
目前法律中并沒有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夫妻雙方離婚沒有與孩子共同生活一方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想要探望孩子時,可以隨孩子父親或母親一并去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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