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遺產的繼承問題:母親去世,外婆健在。。。
母親剛剛去世,外婆86歲高齡了,我懷孕六個月,母親尸骨未寒,舅舅們便慫恿外婆繼承遺產。母親跟父親名下有兩套房產,其中有一棟自建房還沒有完工,蓋房子所需大部分的錢是我跟我老公的積蓄。遺產應該如何分配?我應該怎么辦?請大家幫我出出主意。謝謝大家!!已經完工的那套房產應該是你父母的共同財產,一半屬于你母親的遺產,沒有遺囑的話,由你父親、你外婆和你父母的子女共同繼承。
至于你說的正在建設的房產,且錢是你出的,這就要具體分析了,要看你為什么出錢,房子以誰名義建設等情況而定,根據情況你可考慮要求析產,確定其中有多少屬于你的份額,屬于你母親的份額才是可以繼承分割的部分。
1、樓主首先要搞清楚繼承順序,《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
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
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
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所以樓主你和外婆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要優先于舅舅們。不知道樓主的父親是否健在,如果健在的話,財產應該是歸樓主父親的。
(樓主要明白一件事,那些舅舅們要求外婆繼承財產是因為外婆去逝后,財產將會由他們分,而樓主你將很難分得財產了,因為財產一旦被外婆繼承,舅舅們的繼承順序就在樓主你前面了!?。?br />2、如果樓主父親已去逝,(樓主不要生氣,我只是個假設)那么就要對樓主母親留下的財產進行討論了。樓主母親遺囑就按遺囑辦。如果沒有再就分別論討了。對于沒有完工的自建房子,樓主要馬上開始尋找證據了,人證、物證,作好打官司的準備,到時候舉張對自建房有共有權,保護好自己的權利。積極保護自己的財產繼承權。(樓主懷孕了,在法院的時候盡量以生活困難、家庭壓力大等原因來主張權利,相對于外婆來說樓主還是要占優勢些的),外婆年紀大了,我想她自己對主不主張繼承權已經不太在意了,樓主還是要和她做好思想工作。(人活到一定歲數的時候圖的不會是錢財了。)
3、財產分割的時候樓主要注意了,那些舅舅們可能會要求部分財產的。(樓主的主張應該是繼承母親所有財產,同時分幾個舅舅一些財產(千萬不能多),畢竟這樣合情合理些,少些事非。)
父親健在的話,財產全部由樓主的父親繼承。這個合情合理,沒話說的。
既然沒有遺囑,父親是第一繼承人,分得一半!剩下由你、父親、外婆對遺產進行分配,可是房子的購房款是你們出的(有證據)且盡了贍養義務,你們應該多得遺產。
兩套房產應該有一半屬于你母親,該由你和外婆平分,但是如果真的打起官司找個律師應該問題不大。
兩套房產有一半是你父親的財產,其余的一半是你母親的遺產,應由你和父親和外婆三人平分。繼承后,你父親占有上述兩套房產的三分之二份額,你和外婆各占有六分之一份額。
母親先于姥姥去世
請問,我母親先于我姥姥去世,我父親還在,我還有個親舅舅,我能對我姥姥的遺產分配發言嗎?有權利繼承我姥姥的遺產嗎?有姥姥的財產繼承權,此情況屬于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回的一種繼承制度,是法答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
代位繼承的內容
1.由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已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分配該已死亡的子女(若活著時)可以分得的遺產份額(《繼承法》第11條)。
2.代位繼承沒有輩數的限制。但是,無論多少代位繼承人參與遺產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應當分配的份額(《繼承法意見》第25條)。
3.代位繼承人如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繼承法意見》第27條)。
4.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并且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喪失代位繼承權。但是,喪失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血親中如果有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繼承法意見》第28條)。
我母親先于我外公外婆去世,我還能有財產繼承權嗎
我母親于30年前去世,現在我還能分到我外公留下來的財產繼承權嗎,有的話有多少呢?麻煩您了張律師應當由你母親的繼承人對其份額進行代位繼承。
我媽媽20年去世了,現在我姥姥要來分割遺產,還有效嗎?有沒有時間限制?是分割還是繼承?
1、“我媽媽20年去世了”:請說明20年是什么意思,是20年前你媽媽去世了,還是專2000年你媽媽屬去世?這很重要。
2、“現在我姥姥要來分割遺產,還有效嗎?有沒有時間限制?是分割還是繼承?”:
(1)你媽媽先于你姥姥去世,你姥姥是你媽媽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她任何時候來要求分割遺產都有效,只要其他繼承人都同意分給她就行。但如果超過訴訟時效來要求,你媽媽的其他繼承人不同意到法院解決時,你姥姥會喪失勝訴權。
(2)關于時間限制:如果你們都同意給你姥姥,就沒有時間限制;如果其他繼承人不同意,需要到法院解決時,就有時間限制,即:自你姥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你姥姥去世時起2年內,她可以到法院起訴。如果超過2年,她再起訴,法院也會受理,但會審查是否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如果有這樣的情形,繼續審理并判決;如果沒有這樣的情形,法院會駁回。 但如果自你媽媽去世超過20年,你姥姥再起訴就不行了。
(3)你姥姥是繼承你媽媽的遺產,繼承的方式是和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割。
還有疑問請繼續追問。
無效,按照繼承法來講,第一順序繼承人還在,遺產的繼承是輪不到身為第二版順序繼承人的姥姥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姥姥知來道或應當知道母自親的遺產被侵犯之日起超過二年的訴訟期限,已經不能繼承母親的遺產了。
如果姥姥知道或應當知道母親的遺產被侵犯之日起不足二年,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不滿二十年,可以提起訴訟,主張繼承遺產的權利。
《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有効,先是按法律規定決定繼承份額,再分割財產,
沒有笑沒有時間限制,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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