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可以繼承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訂后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5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并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資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百度百科——股權繼承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并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擴展資料:
股權的合法繼承會導致公司股東的變更,這對有限責任公司會產生深刻影響。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是基于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設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許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會導致因新舊股東的不合而產生糾紛或者突破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等。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訂后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5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并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權繼承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專權利的制度。
屬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并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對有限公司股權繼承做了特別規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只具有資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換句話說,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是當然繼承。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如果公司章程沒有限制性規定,法定繼承人可以按照公司法和繼承法的規定,繼承股東的股份。 一、 從國外的立法來看,多數認為股權的可繼承性。如德國《有限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股權可轉讓并可繼承。”但是,因繼承而發生股權轉讓時,新股東能否當然取得原股東在公司中法律地位?《公司法》對此未作規定,各國公司法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如英國公司法規定已故股東的私人代表只有在重新申請并登記注冊后,才能取得股東的地位。法國《商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司股東通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清算共同財產時自由轉移,并在夫妻之間以及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之間自由轉移。但是,章程可以規定,配偶、繼承人、直系尊親屬、直系卑親屬只有在章程規定的條件獲得同意后,才可成為股東。”也就是說,除非章程有規定,股東的繼承人因繼受出資即可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果章程授權董事決定是否登記被轉讓股權的自由裁量權,那么董事可以拒絕某項股權轉讓。 二、公司股權繼承手續如何辦理 出資的可繼承性主要體現在財產權的繼承。股東的資格究其實質,乃是一種身份,屬于人身權的一種。股東死亡,人身權消失。股東的身份不能像財產繼承權一樣由繼承人當然繼承。借鑒法國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對股東身份的繼受有明確的約定則從約定;否則,可比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即繼承人是否取得股東身份,應由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如果股東不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則必須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則視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股東。當然,繼承人股東身份取得并不是繼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實際上是死亡股東退出公司,其繼承人基于公司章程或其他股東的同意而成為股東,繼承了股東在公司中權利和義務。因此,一旦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公司必須將其姓名、住所及繼承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工商登記。
股權屬于個人財產嗎?
B公司欠A公司錢100萬,找到C自然人連帶擔保,C自然人沒有可查的不動產,但是擁有D公司的股權,請問:rn1、股權是不是屬于個人財產?rn2、如果B公司到時不還錢,A有沒有權利執行C的股權,如果可以,是否還要經過D公司董事會的同意?rn3、法律對股權的執行有沒有限制?rn謝謝1、自然人C擁有的股權屬于個人財產。
2、B公司到時不還錢給A公司,A有權利向法院申請執行C的股權凍結、拍賣,不需要D公司董事會同意。
3、沒有限制。
1、股權屬于個人財產
2、A有權申請法院對C的股權凍結、拍賣,不需要D公司董事會同意
3、沒有限制 除非這個股權已經質押給第三人,第三人有優先受償權。
股權可以做為遺產繼承嗎
繼承法規定的遺產包括哪些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并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范圍,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二、股東的股權能繼承嗎
遺產繼承時,現金、房產等是可以繼承的,那么股東在公司的股權能不能被繼承呢?從股權性質看,股權屬于財產權利,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能、具有價值,可以交易,定義在財產范圍內是沒有問題的。另外,2005年10月27日修訂后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6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并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股權的合法繼承會導致公司股東的變更,這對有限責任公司會產生深刻影響。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是基于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設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許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會導致因新舊股東的不合而產生糾紛或者突破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等。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資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綜上所述,股權屬于公民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被繼承。那么,繼承人繼承股權須辦理哪些手續呢?股東的資格究其實質,乃是一種身份,屬于人身權的一種。股東死亡,人身權消失。股東的身份不能像財產繼承權一樣由繼承人當然繼承。借鑒法國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對股東身份的繼受有明確的約定則從約定;否則,可比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即繼承人是否取得股東身份,應由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如果股東不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則必須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則視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股東。當然,繼承人股東身份取得并不是繼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實際上是死亡股東退出公司,其繼承人基于公司章程或其他股東的同意而成為股東,繼承了股東在公司中權利和義務。因此,一旦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公司必須將其姓名、住所及繼承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工商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作為有限公司股東,在其死亡后,必然產生股權繼承問題。雖然股權繼承問題在我國還未大量出現,但隨著私營企業的發展壯大和個人股東的不斷增多,這一問題將成為不可回避的法律問題。
您好,從股權性質看,股權屬于財產權利,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能、具有價值,可以交易,專定義在財產范屬圍內是沒有問題的。另外,2005年10月27日修訂后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6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并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股權的合法繼承會導致公司股東的變更,這對有限責任公司會產生深刻影響。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是基于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設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許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會導致因新舊股東的不合而產生糾紛或者突破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等。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資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綜上所述,股權屬于公民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被繼承。
您好,您的問題屬于《公司法》和《繼承法》的范疇。
首先,作為財產性利內益的股份,可以作為容個人財產進行繼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其次,對于股東的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別的規定,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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