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定義是什么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非法同居不是一個法律概念。這個問題,全國婦聯也曾經提出過。
確實,我國法律中并沒有非法同居這個概念。在一部司法解釋(具體記不清楚了)里,曾經看到過對非法同居的處理,但也僅僅說是要加強批評教育(呵呵,不是法律懲罰手段)。在一些司法解釋和地方法規里,的確出現過非法同居這個概念,但至今我沒有見過哪部法律對非法同居有過明確的定義和處罰措施。
a、主體必須是異性,無論成年與否(呵呵,有合法關系的除外)。
b、沒有合法婚姻關系;
c、必須是為共同生活之目的;
d、必須是居住一起。
從這一概念論,開房(這個概念并非法律概念,定義不明確,不討論)是否為非法同居,不得而知。
個別學者還定義為: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我的觀點:至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群眾是否“也認為”是夫妻,我認為不影響對非法同居概念的定義。本來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對這種同居的處罰措施。
為了加大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行為的處罰,新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都涉及到一個概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更是明確了這一概念:
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系。
捉奸是否合法何為非法同居 新婚姻法解釋還沒
捉奸合法,2001年4月28日出臺的新婚姻法在第46條增加了“離婚過錯賠償原則”,即因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但要求無過錯方出示明確的證據。此案是新婚姻法頒布后國內首例“捉奸舉證”的離婚案,這樣的私人舉證是否具有合法性,成了司法實踐的一道難題,同時也成為法學界等眾多人士關注和爭議的焦點。
根據中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同居分為三種類型:
1.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法律后果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轉自網頁鏈接
什么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是犯罪嗎?
1兩個未成年人(十六以上) 2一個未成年人一個成年人(未婚)3兩個成年人(都未婚沒領結婚證)4一個未婚一個已經結婚的 都是非法同居嗎?非法同居不算犯法。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內群眾也認為容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法律上并沒有非法同居的解釋,非法同居是一種誤讀。因為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被人們成為非法同居。同居在我國分為三種一般同居、非法同居、重婚同居。 如果雙方均未婚,同居就不會觸犯法律。但是如果是已婚者與他人同居,就會涉嫌構成重婚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無明文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即為合法行為。故所謂非法,應當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無婚姻關系者同居的規定。
我國目前在民法領域已經否認了“事實婚姻”。但是,刑法依然承認“事實婚姻”,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關系;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除以上情況之外,同居是合法的。
拓展資料:
非法同居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在生活中,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男女雙方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僅僅憑借雙方父母的主持下所操辦的結婚典禮就開始共同生活的現象還是比較多的,在城市地區則表現為以戀愛掩蓋下的同居生活的形式,當然也包括一些已婚男女與配偶外的異性共同生活居住的現象。總之不管是哪一種形式,都是非法同居。
有些人對非法同居理解為非常可怕的犯罪行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也許是受到“非法”兩個字的影響吧。事實上非法同居只是個民事問題,而上升不到刑事問題的程度。也正是因為有這樣錯誤的理解,才出現了有些非法同居的一方往往拿刑事責任來要挾對方,或者向對方索要巨額財產。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只要做到了有“證”而“居”,或者及時地后補結婚證,一切都沒有問題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法律上并沒有非法同居一說,非法同居是民間的一種誤讀。原因是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會被人們誤解為同居是非法的。根據中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生活中非法同居分為三種類型:
1.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此種情況最為普遍,不少年輕男女因為生活的種種原因選擇婚前同居;
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此種情況也較為普遍,也就是大家經常所說的婚外情;
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如上文第二種情況。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同居并不被法律所保護,但是沒有法律直接規定婚前同居屬于非法。非法同居只是被人們的一種誤讀。
如上文所述,非法同居并不是真的違法,只是人們對法律不保護的一種誤解。針對非法同居如何處理的疑問,具體得分情況:對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的,我國法律對此沒有任何規定,道德上現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給予認可。對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因為雙方并沒有領取結婚證,不屬于合法的婚姻狀態,所以也不屬于重婚的情況。只是在原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時,考慮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侵權程度,在分割財產時照顧無過錯方。另,受害方提起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也會得大法院的支持。
同居隨著生活的改變逐漸被人們所承認,也逐漸改變了人們的生活。非法同居不觸犯任何法律的規定,因此也不會受到什么處理。只是,在同居前還是需要慎重考慮,畢竟不受法律保護的狀態,在發生糾紛時就無法處理。所以,如果有結婚的打算還是結婚吧,沒有結婚的打算那就簽訂一份同居協議。
關于非法同居, 有2種說法:
1. 已婚但與他人同居.
2. 未婚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中, 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中,有關于同居的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在2001年12月24日通過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如此適用解釋: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
從法律的精神上看,非法應當是指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 對于法律明文禁止的同居行為,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而不是僅僅指代"與他人同居", 在婚姻法中有明確界定, 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有相關陳述.
所以, 關于非法同居, 應當是婚姻法中出現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不是未婚與他人同居. 未婚與他人同居應當成為未婚同居.
關于未婚與他人同居,在婚姻法中是不受法律保護,但也不被法律禁止. 法律上沒有禁止的權利,并且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應當有個人保留. 所以不屬于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是一個被誤解了的法律常識,“非法同居”,這個概念最初出現在1989年內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容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第3條規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但是,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及2003年10月1日國務院頒行《婚姻登記條例》時已經刪除了“非法”二字。也就是說司法審判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關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關系”法律用語。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無配偶男女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而依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這種同居行為即是合法的。大家一般所說的“非法同居”行為,實際上是觸犯《婚姻法》、《刑罰》的重婚行為,即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推薦: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