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是有效還是無效
您好:
一、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有什么效力
1、按照《合同法》,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1)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2)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2、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而言:
(1)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2)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愿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于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于訴訟離婚中。
二、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是什么
1、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很多人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愿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2、《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另外,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在兩個方面: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
2、《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推翻財產分割協議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即抗辯理由為欺詐、脅迫。當事人舉出證據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需要注意的是該權利必須在離婚后一年內使用。
婚內財產協議能反悔嗎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一方有重大疾病以及一方隱藏、轉移、揮霍財內產等情形之外,法律容不認可婚內分割財產。所簽訂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2、如果是以離婚為目的而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如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可以反悔。一經反悔,法律上視為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
3、如果夫妻在婚姻期間預約定財產歸屬,可以對婚姻期間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一經約定,不得反悔。
《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也沒有規定說只能立一次。普天之下莫非財產的想法是極其錯誤的,你們很可能涉及了不是財產的東西,或者一定條件下是財產可惜這種條件在現實中很難實現,那樣說是財產跟沒說差不多。房子就是這種情況
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基本上是已經約定不得反悔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法里專app的律師屬為您總結的了兩點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情況: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一方有重大疾病以及一方隱藏、轉移、揮霍財產等情形之外,法律不認可婚內分割財產。所簽訂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2、如果是以離婚為目的而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如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可以反悔。一經反悔,法律上視為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
對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可以反悔
在復離婚后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制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后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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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有效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1、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
協議一經簽訂,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該協議時內存容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時,在沒有完成房屋變更登記前,是可以反悔并撤銷贈與的。
2、對夫妻債務的債權人的法律效力
由于夫妻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后,不一定會進行公示,不能推定債權人必然知曉該協議內容。
所以當債權人不知道協議約定內容時,該協議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此時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債權人知曉該協議約定的內容除外。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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