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禮的由來是什么?
擁抱禮是流行於歐美的一種見面禮節。其他地區的一些國家,特別是現代的上層社會中,內亦行有此禮。
來源容
擁抱禮來源于街頭斗毆,一般男人和男人打架以后都會以擁抱和解,表示友好相處,假如一方不愿和解,將會拒絕擁抱。
要領
擁抱禮行禮時,通常是兩人相對而立,各自右臂偏上,左臂偏下,右手環撫於對方的左後肩,左手環撫於對
方的右後腰,彼此將胸部各向左傾而緊緊相抱,并頭部相貼,然後再向右傾而相抱,接著再做一次左傾相抱。
如圖:
擁抱禮是流行於歐美的一種見面禮節。其他地區的一些國家,特別是現代的上層內社會中,亦行容有此禮。
擁抱禮行禮時,通常是兩人相對而立,各自右臂偏上,左臂偏下,右手環撫於對方的左後肩,左手環撫於對方的右後腰,彼此將胸部各向左傾而緊緊相抱,并頭部相貼,然後再向右傾而相抱,接著再做一次左傾相抱。
擁抱禮是流行於歐美的一種見面禮節。其他地區的一些國家,特別是現代的上層社會中,亦行有此禮。
擁抱禮是流行於歐美的一種見面禮節。其他地區的一些國家,特別是現代的上層社會中專,亦行有此禮屬。
擁抱禮行禮時,通常是兩人相對而立,各自右臂偏上,左臂偏下,右手環撫於對方的左後肩,左手環撫於對方的右後腰,彼此將胸部各向左傾而緊緊相抱,并頭部相貼,然後再向右傾而相抱,接著再做一次左傾相抱。
擁抱禮多行於官方或民間的迎送賓朋或祝賀致謝等場合。當代,許多國家的涉外迎送儀式中,多行此禮。
歐洲人非常注重禮儀,他們不習慣與陌生人或初次交往的人行擁抱禮、親吻禮、貼面禮等,所以初次與他們見面,還是以握手禮為宜。
相愛
握手禮是怎么來的?有什么典故?
握手的來復源 史前時期,人類的祖先制以打獵為生,世界對他們來說是充滿著危險的。因此,當陌生人相遇時,如果雙方都懷著善意,便伸出一只手來,手心向前,向對方表示自己手中沒有石頭或武器,走近之后,兩人互相摸摸右手,以示友好。這樣沿襲下來,便成為今天人們表示友好的握手。 關于握手禮來源的另一種說法是:中世紀時,騎士們都穿著盔甲,全身披掛后,除兩只眼睛外,其余都包裹在盔鐵甲里,隨時準備沖向敵人。如果表示友好,互相走近時就應脫去右手的甲胄,伸出右手,表示沒有武器,互相握手,這是和平的象征。
禮儀的由來是什么?
禮儀作為人際交往的重要的行為規范,它不是隨意憑空臆造的,也不是可有可無的。了解禮儀的起源,有利于認識禮儀的本質,自覺地按照禮儀規范的要求進行社交活動。對于禮儀的起源,研究者們有各種的觀點,可大致歸納為以下幾種。
有一種觀點認為,禮儀起源于祭祀。古代“禮”字寫法見上圖。東漢許慎的《說文解字》對“禮”字的解釋是這樣的:“履也,所以示神致福也”。意思是實踐約定的事情,用來給神靈看,以求得賜福。“禮”字是會意字,“示”指神,“ ”(發jī音)指祭祀時盛祭品的器皿,從中可以分析出,“禮”字與古代祭祀神靈的儀式有關。古時祭祀活動不是隨意地進行的,它是嚴格地按照一定的程序,一定的方式進行的。郭沫若在《十批判書》中指出:“禮之起,起于祀神,其后擴展而為人,更其后而為吉、兇、軍、賓、嘉等多種儀制。”這里講到了禮儀的起源,以及禮儀的發展過程。
有一種觀點認為,禮儀起源于法庭的規定。在西方,“禮儀”一詞源于法語的“Etiguette”原意是“法庭上的通行證”。古代法國為了保證法庭中活動的秩序,將印有法庭紀律的通告證發給進入法庭的每個人,作為遵守的規矩和行為準則。后來“Etiguette”一詞進入英文,演變為“禮儀”的含義,成為人們交往中應遵循的規矩和準則。
另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禮儀起源于風俗習慣。人是不能離開社會和群體的,人與人在長期的交往活動中,漸漸地產生了一些約定俗成的習慣,久而久之這些習慣成為了人與人交際的規范,當這些交往習慣以文字的形式被記錄并同時被人們自覺地遵守后,就逐漸成為了人們交際交往固定的禮儀。遵守禮儀,不僅使人們的社會交往活動變得有序,有章可循,同時也能使人與人在交往中更具有親和力。1922年《西方禮儀集萃》一書問世,開篇中這樣寫道:“表面上禮儀有無數的清規戒律,但其根本目的在于使世界成為一個充滿生活樂趣的地方,使人變得和易近人。”
從禮儀的起源可以看出,禮儀是在人們的社會活動中,為了維護一種穩定的秩序,為了保持一種交際的和諧而應運產生的。一直到今天,禮儀依然體現著這種本質特點與獨特的功能。
我國自古就是一個禮儀之幫。早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時期,我國的古代禮儀就已基本成型。到了春秋時期,更是由孔子集其大成,并發揚光大。隨著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不斷進步,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極大的促進了人際交往。而現在在人的眼中,人與人的交際應酬,不僅是一種出自本能的需要,而且也是適應社會發展、個人進步的一種必可少的途徑。而在某種意義上說,交際實質上是一種信息的交流, 而信息是現代社會中最為寶貴的資源。作為禮儀公司,我們將繼續發揚和傳播禮儀文化。
首先禮儀是對禮節,儀式的統稱。它是指在人際交往中自始至終地以一定的、約定俗成的程序、方式來表現的律己、敬人的完整行為。禮貌是禮儀的基礎,禮節是禮儀的基本組成部分。從內容上看,禮儀是由禮儀的主體、禮儀的客體、禮儀的媒體、禮儀的環境等四項基本要素所構成的。禮儀的主體是禮儀活動的操作者和實施者。它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禮儀的客體又稱禮儀的對象,它是指的是禮儀活動的指向者和承受者。從外延上講,它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沒有禮儀的客體,禮儀就失去了對象。禮儀的媒體指的 是禮儀活動所依托的一定媒介,進而言之,它實際上是禮儀內容與禮儀形式的統一。而禮儀的媒體是有具體的人體禮儀媒體,物體禮儀媒體,事體禮儀媒體等構成的。禮儀的環境是指禮儀活動得以進行的特定的時空條件。它可以分為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而禮儀活動也受到環境的制約,所以根據適用范圍分為政務禮儀、商務禮儀、服務禮儀、社交禮儀、涉外禮儀等幾大分支。禮儀與其他的學科相比,禮儀具有自身獨具的特征。表現在規范性、限定性、可操作性、傳承性、變動性。
禮儀在生活中,應掌握一些具有普通性、共同性、指導性的禮儀規律。這就是禮儀的原則。其一、遵守的原則。在交際應酬之中,每一位參與者都必須自覺、自愿地遵守禮儀,以禮儀去規范自己在交際活動中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其二、自律的原則。禮儀規范由對待個人的要求和對待他人的做法兩大部分組成。對人的要求是禮儀的基礎和出發點。第三、敬人的原則。在人際交往活動中,與交往對象互謙互讓,互尊互敬,友好相待。這也是對待他人的做法一部分。對待他人的最主要的一條是,敬人之心長存,處處不可失敬于人,不可傷害他人的尊嚴,更不能侮辱對方人格。第四、寬容的原則。是要求人們在交際活動中運用禮儀時,既要嚴于律己,更要寬待他人。第五、平等的原則。對任何人都要一視同仁,給予同等程度的待遇。第六、從俗的原則。由于國情、民族、文化背景的不同在人際交往中,對客觀現時要有正確的認識,不要自高自大,要與大多數人的習慣做法保持一致。第七、真誠的原則。待人以城,言行一致,表里如一。第八、適度的原則。注意技巧,合乎規范,特別注意把握分寸,認真得體。
"讀書是學習,使用是學習,而且是更重要的學習"禮儀作為社會各界的普遍重視,是因為它具有多重重要功能。其一、有助于提高人們的自身修養。禮儀在人際交往中是一個衡量個人文明的準繩。反映著一個人的交際技巧和應變能力,還反映一個人的氣質風度、閱歷見識、道德情操、精神風貌。第二、有助于人們美化自身,美化生活。在交際中,個人形象是很重要的。而個人形象包括儀容、表情、舉止、服飾、談吐、教養的集合,學習禮儀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完善自己的個人形象,以禮相待,人家關系更加和睦,生活將變的更溫馨,這時,美化自身便會發展為美化生活。第三、有助于促進人們的社會交往,改善人們的人際關系。一個人在和其他人接觸時,就不能不講禮儀,運用禮儀除了讓你在交際活動中充滿自信,處變不驚之外,還能幫你更好地相對方表達自己的尊重,敬佩,友好和善意,增進彼此的信任和了解。幫助你更好地取得交際成功,進而造就和諧、完美的人際關系,取得事業的成功。第四、有助于凈化社會風氣,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一般而言,人們的教育反映其素質,素質又體現于細節。反映個人教養的禮儀,是人類文明的標志之一。
“禮”的來源、典故?
“禮”原是宗教祭祀儀式上的一種儀態,《說文解字》就說:“禮,履也,所以事福致福也。”可知,“禮”原來并沒有等級制度的倫理道德方面意義,在階級社會出現后,人類開始有等級之分,宗教祭祀也隨之出現了身份的限制和區分,于是,作為宗教祭祀儀態的“禮”便開始具有了社會身份區分的內容。逐漸轉化為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一種身份制度。
"禮"是中國奴隸社會的典章制度,奴隸社會及封建社會的道德規范。作為典章制度,它是奴隸社會政治制度的體現,是維護宗法與等級制度的上層建筑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人與人交往中的禮節儀式。作為道德規范,它是奴隸主貴族及封建地主階級一切行為的準則。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禮、殷禮、周禮。夏、殷、周三代之禮,因革相沿,到周公時代的周禮,已比較完善。
周公制禮,典章制度較前代更為完備,發展到了“郁郁乎文哉”(《論語·八佾》)的程度,使孔子贊嘆不已,宣稱“吾從周”。
禮的本質 儒家鼓吹的理想封建社會秩序是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要求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符合他們在家族內的身份和社會、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為規范,這就是禮。春秋、戰國和漢代論禮的人,一致強調禮的作用在于維持建立在等級制度和親屬關系上的社會差異,這點最能說明禮的涵義和本質。
禮既是富于差別性、因人而異的行為規范,所以“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左傳·莊公十八年》)。每個人必須按照他自己的社會、政治地位去選擇相當于其身份的禮,符合這條件的為有禮,否則就是非禮。
禮的范圍 禮的內容繁多,范圍廣泛,涉及人類各種行為和國家各種活動。
禮的作用 儒家認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為規范,便“禮達而分定”,達到孔子所說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境地,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的理想社會秩序便可維持了,國家便可以長治久安了。反之,棄禮而不用,或不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為規范,便將如周內史過所說的:“禮不行則上下昏”,而儒家所鼓吹的理想社會和倫常便無法維持了,國家也就不可得而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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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
中國奴隸社會的典章制度,奴隸社會及封建社會的道德規范。作為典章制度,它是奴隸社會政治制度的體現,是維護宗法與等級制度的上層建筑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人與人交往中的禮節儀式。作為道德規范,它是奴隸主貴族及封建地主階級一切行為的準則。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禮、殷禮、周禮。夏、殷、周三代之禮,因革相沿,到周公時代的周禮,已比較完善。作為觀念形態的禮,在孔子的思想體系中是同“仁”分不開的。孔子說:“人而不仁,如禮何?”他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德治,打破了“禮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戰國時期,隨著封建制度的形成,奴隸社會的禮已逐漸廢除。孟子把仁、義、禮、智作為基本的道德規范,禮為“辭讓之心”,成為人的德行之一。荀子比孟子更為重視禮,他著有《禮論》,論證了“禮”的起源和社會作用。他認為禮使社會上每個人在貴賤、長幼、貧富等封建等級制中都有恰當的地位。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禮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的道德規范和生活準則,對中華民族精神素質的修養起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社會的變革和發展,特別是在封建社會的后期,它越來越成為束縛人們思想、行為的繩索,影響了社會歷史的進步和發展。
禮
封建時代維持社會、政治秩序,鞏固等級制度,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社會關系和權利義務的規范和準則。禮既是中國封建法律的淵源之一,也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孔子(見孔丘)說,殷因于夏禮,而有所損益,周因于殷禮,而有所損益。由此可知夏、殷時代已有禮。孔子又說,他能講述夏禮和殷禮,但由于文獻不足,他雖能言之,卻不能“征之”。孔子時代已是如此,后世就更無法知其究竟了。
周公制禮,典章制度較前代更為完備,發展到了“郁郁乎文哉”(《論語·八佾》)的程度,使孔子贊嘆不已,宣稱“吾從周”。周人本以“尊禮”著稱,到了春秋時代,王室衰微,禮樂征伐自諸侯出,陪臣執國命,封建等級制度破壞,統治階級內部對于禮任意僭用,禮崩樂壞,所以司馬遷說,“孔子之時,周室微而禮樂廢”(《史記·孔子世家》)。但由于周代禮制深入人心,仍為士大夫所向往,力圖予以恢復。春秋時代,孔子以前的人,如師服、內史過等,與孔子同時的人,如叔向、晏嬰、游吉等,論禮的很多。但論禮最多,并自成體系的首推孔子。他一生以詩書禮樂教弟子,《論語》中有34處記載孔子論禮。他從理論上說明禮的重要性,立身治國都非有禮不可。禮與仁義是儒家學說的核心。
禮的本質 儒家鼓吹的理想封建社會秩序是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要求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符合他們在家族內的身份和社會、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為規范,這就是禮。禮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差別性。所以古人指出禮的特征為“別異”(《荀子·樂論》)或“辨異”(《禮記·樂記》)。春秋、戰國和漢代論禮的人,一致強調禮的作用在于維持建立在等級制度和親屬關系上的社會差異,這點最能說明禮的涵義和本質。荀子(見荀況)云:“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禮。”又云:“故先王案為之制禮義以分之,使貴賤之等、長幼之差、知賢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宜。”《禮記》云:“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又云:“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韓非子(見韓非)云:“禮者……君臣父子之交也,貴賤賢不肖之所以別也。”董仲舒云:禮者“序尊卑、貴賤、大小之位,而差外內遠近新故之級者也。”《白虎通德論》云:禮所以“序上下、正人道也。”這些話都證明禮是有差別性的行為規范,決非普遍適用于一切人的一般規范。
禮既是富于差別性、因人而異的行為規范,所以“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左傳·莊公十八年》)。每個人必須按照他自己的社會、政治地位去選擇相當于其身份的禮,符合這條件的為有禮,否則就是非禮。舉例來說,八佾舞是天子的禮,卿大夫只許使用四佾,魯季氏以卿行天子之禮,八佾舞于庭,孔子認為非禮,憤慨地說:“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樹塞門和反坫是國君所用的禮,管仲采用,孔子批評他不知禮。歷代冠、婚、喪、祭、鄉飲等禮,都是按照當事人的爵位、品級、有官、無官等身份而制定的,對于所用衣飾器物以及儀式都有繁瑣的規定,不能僭用。在家族中,父子、夫婦、兄弟之禮各不相同。夜晚為父母安放枕席,早晨向父母問安,出門必面告,回來必面告,不住在室的西南角(尊者所居),不坐在席的中央,不走正中的道路,不立在門的中央,不蓄私財,是人子之禮。只有通過不同的禮,才能確定家族內和社會上各種人的身份和行為,使人人各盡其本分。“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禮記·曲禮上》),便是此意。
統治階級內部和庶人都受禮的約束。所謂“禮不下庶人”,并非庶人無禮,只是說庶人限于財力、物力和時間,不能備禮,更重要的是貴族和大夫的禮不適用于庶人。例如庶人無廟祭而祭于寢。
禮的范圍 禮的內容繁多,范圍廣泛,涉及人類各種行為和國家各種活動。《禮記》說“以之居處有禮故長幼辨也,以之閨門之內有禮故三族和也,以之朝廷有禮故官爵序也,以之田獵有禮故戎事閑也,以之軍旅有禮故武功成也。是故宮室得其度……鬼神得其饗,喪紀得其哀,辨說得其黨,官得其體,政事得其施”,可見其范圍之廣,“君子無物而不在禮矣”。
禮的作用 儒家認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為規范,便“禮達而分定”,達到孔子所說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境地,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的理想社會秩序便可維持了,國家便可以長治久安了。反之,棄禮而不用,或不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為規范,便將如周內史過所說的:“禮不行則上下昏”,而儒家所鼓吹的理想社會和倫常便無法維持了,國家也就不可得而治了。因此儒家極端重視禮在治理國家上的作用,提出禮治的口號。孔子說:“安上治民,莫善于禮”,《禮記》云:“禮者君之大柄也……所以治政安君也”,可見禮是封建統治階級維持其統治的重要工具。“為政先禮,禮其政之本歟!”儒家認為推行禮治即是為政。師服云:“禮以體政”;孔子說:“為國以禮”;晏嬰說:“禮之可以為國也久矣”;《左傳》引君子曰:“禮經國家,定社稷”;女叔齊云:“禮所以守其國,行其政令,無失其民者也”;荀子云:“國之命在禮”。從這些話里可以充分看出禮與政治的密切關系,國之治亂系于禮之興廢。所以荀子說:“禮者治辨之極也,強國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總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隕社稷也”;《禮記》云:治國以禮則“官得其體,政事得其施”,治國無禮則“官失其體,政事失其施”,結論是:“禮之所興,眾之所治也;禮之所廢,眾之所亂也”。顯而易見,放棄禮和禮治,儒家心目中的理想封建社會便無法建立和維持了。
以禮入法 儒家主張禮治,以差別性的行為規范即禮作為維持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同法家主張法治,以同一性的行為規范即法作為維持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原是對立的。在先秦百家爭鳴的時代,儒、法兩家各自堅持自己的主張,抨擊對方的學說,互不相讓。秦、漢法律都是法家擬訂的。商鞅的秦法淵源于魏李悝的《法經》,蕭何定漢律又承秦制,為法家一脈相承的正統,完全代表法家精神,為儒家所不能接受。漢武帝標榜儒術,法家逐漸失勢,儒家抬頭后,開始以儒家思想改變法律的面貌。漢儒在這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現在撰寫法律章句來解釋法律和以經義決獄兩件事上。據《晉書·刑法志》,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數十萬言,斷罪所當由用者合26272條,7732200余言。以經義決獄者有兒寬、董仲舒、應劭等人,將儒家經典作為判罪量刑的標準,說明儒家思想在司法上發揮了實際作用,意義重大。自魏以后,儒家參與制訂法律,他們更有機會將體現儒家中心思想的禮糅雜在法律條文里,使法律發生了重大變化,影響深遠。商鞅定異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與“父母在,不有私財”的禮背道而馳,為儒家人物賈誼等所深惡痛絕。魏時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周禮》有八議之說,魏始以八議入律。自魏、晉、宋、齊、梁、陳、北魏、北齊、北周直至隋、唐、宋、明,皆載于律,到了清代才不復引用。《禮記·王制》:“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儒家自來主張親親,重視尊卑、長幼、親疏之別。晉律“竣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開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北魏定犯罪留養祖父母、父母之條。為了體現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又有以官爵當刑的規定。留養之法為歷代所遵行,官當亦為隋、唐、宋所沿用。《周禮》不孝為鄉八刑之一。《孝經》云:“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北齊列不孝為重罪十條之一,犯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隋采用,并置十惡條,自唐迄清皆沿用。北周完全模仿《周禮》,法律全盤禮化。但因《周禮》不合實情,不能適應當時環境,所以隋承襲北齊律,兼采魏、晉刑典,而不采用北周之制。翻閱因襲隋律而修訂的唐律,更可完整地看出有關禮的內容。除八議、官當、十惡、不孝、留養、按服制定罪等條外,還有不少條文是來源于禮的。禮,子當孝事父母,于是子孫違犯教令、供養有缺成為專條,徒二年;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父母老疾無侍、委親之官徒一年,并免所居官。禮,父母之喪三年,于是匿不舉哀、釋服從吉、冒哀求仕、居喪生子、嫁娶、兄弟別籍異財皆有罪。《大戴禮》有七出、三不去(見封建婚姻制度)之文,于是成為法定的離婚條件,應去應留皆以禮為根據。儒家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于是律許容隱,不要求子孫作證,更不許告祖父母、父母,告者絞。荀子云:“禮者養也”,《禮記》云:“禮節民心”。欲望的滿足,物質的享受,都區別貴賤而有所制約,詳細規定于禮書中。唐律于是規定營造舍宅、車服、器物及墳塋石獸之屬于令有違者杖一百,并令改正。以上種種規定,都足以說明禮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故《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云:“唐律一準乎禮。”以禮入法的過程亦即法的儒家化過程。始自魏、晉,歷南北朝至隋、唐而集其大成。《宋刑統》沿用唐律,明、清律亦深受唐律影響,除官當外,上述有關禮的規定大體保留在法典中,只是處分有所不同而已。
以禮入法,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因此發生了重大的深遠的變化,禮成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為禮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謂“明刑弼教”,實質上即以法律制載的力量來維持禮,加強禮的合法性和強制性。禮認為對的,就是法認為合法的;禮所不容許的,也就是法所禁為、所制載的。誠如東漢廷尉陳寵疏中所云:“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明丘浚《大學衍義補》云:“人心違于禮義,然后入于刑法”。禮與法的關系極為密切,這是中國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禮”原是宗教祭祀儀式上的一種儀態,《說文解字》就說:“禮,履也,所以事福致福也。”可知,“禮”原來并沒有等級制度的倫理道德方面意義,在階級社會出現后,人類開始有等級之分,宗教祭祀也隨之出現了身份的限制和區分,于是,作為宗教祭祀儀態的“禮”便開始具有了社會身份區分的內容。逐漸轉化為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一種身份制度。
自從有了人類社會,禮就產生了,它是現實生活的緣飾化,用外之物以飾內情,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一、禮物,就是行禮所用的宮室、衣服、器皿及其他物質的東西。二、禮儀。就是使用禮物的儀容動作。三、禮意。它是由禮物和禮儀所表達的實實在在、明明白白的內容、旨趣或目的。這就要求禮物和禮儀必須適當,在逐漸完善的禮曲實踐中證明為無過不及、恰到好處。
“禮”具有社會身份制度方面的意義,最遲在殷商時代已經存在;但是,作為一種較為嚴格的社會制度,則是周朝初年的事情。周朝初年,周武王伐紂滅殷,為著鞏固自己的統治,周公便在殷禮的基礎上,重新制訂禮樂,將作為社會身份意義的“禮”制度化,系統化。
我們說的封建禮數的“禮”有著作為政治的等級制度和倫理道德兩個方面的屬性,作為等級制度的“禮”,強調的是“名位”。也就是孔子所謂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作為倫理道德的“禮”的具體內容,包括孝、慈、恭、順、敬、和、仁、義等等。
在“禮”兩個方面的屬性中,等級制度為“禮”的本質。而倫理道德方面的屬性則為等級制度的外在顯現。封建禮數實際上是通過向人們灌注孝、慈、恭、順、敬、和、仁、義等,把這些外在于人的倫理道德觀念變為人的內在需求,去束縛人們的思想,限制人們的行為,把人們變為統治階梯的忠實奴仆,以達到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目的。正因為如此,所以中國封建社會的歷代統治者都把封建禮教作為維護其統治的不二法門。
誰知道禮的由來和孔子有什么關系為什么要重視禮儀?
我們班(10月15)就要開關于利禮儀的班會,可是我要找資料但是找不到,誰有啊! (越多越好..最少能讀2.3個分鐘) 禮的介紹
禮在中國古代是社會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規范。作為典章制度,它是社會政治制度的體現,是維護上層建筑以 中國書法“禮”及與之相適應的人與人交往中的禮節儀式。作為道德規范,它是國家領導者和貴族等一切行為的標準和要求。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禮、殷禮、周禮。夏、殷、周三代之禮,因革相沿,到周公時代的周禮,已比較完善。作為觀念形態的禮,在孔子的思想體系中是同“仁”分不開的。孔子說:“人而不仁,如禮何?”他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德治,打破了“禮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戰國時期,孟子把仁、義、禮、智作為基本的道德規范,禮為“辭讓之心”,成為人的德行之一。荀子比孟子更為重視禮,他著有《禮論》,論證了“禮”的起源和社會作用。他認為禮使社會上每個人在貴賤、長幼、貧富等等級制中都有恰當的地位。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禮作為中國社會的道德規范和生活準則,對中華民族精神素質的修養起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社會的變革和發展,禮不斷被賦予新的內容,不斷的發生著改變和調整。
在古代,禮維持社會、政治秩序,鞏固等級制度,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社會關系和權利義務的規范和準則。禮既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淵源之一,也是古代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孔子(見孔丘)說,殷因于夏禮,而有所損益,周因于殷禮,而有所損益。由此可知夏、殷時代已有禮。孔子又說,他能講述夏禮和殷禮,但由于文獻不足,他雖能言之,卻不能“征之”。也就是說禮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改變的,不能當作絕對不變的僵化的內容而一味復古。
周公制禮,典章制度較前代更為完備,發展到了“郁郁乎文哉”(《論語·八佾》)的程度,使孔子贊嘆不已,宣稱“吾從周”。周人本以“尊禮”著稱,到了春秋時代,王室衰微,禮樂征伐自諸侯出,陪臣執國命,等級制度破壞,統治者內部對于禮任意僭用,禮崩樂壞,所以司馬遷說,“孔子之時,周室微而禮樂廢”(《史記·孔子世家》)。但由于周代禮制非常完善、周密,仍為士大夫所向往,力圖予以恢復。春秋時代,孔子以前的人,如師服、內史過等,與孔子同時的人,如叔向、晏嬰、游吉等,論禮的很多。但論禮最多,并自成體系的首推孔子。他一生以詩書禮樂教弟子,《論語》中有34處記載孔子論禮。他從理論上說明禮的重要性,立身治國都非有禮不可。禮與仁義是儒家學說的核心。
儒家認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為規范,便“禮達而分定”,達到孔子所說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境地,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的理想社會秩序便可維持了,國家便可以長治久安了。反之,棄禮而不用,或不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為規范,便將如周內史過所說的:“禮不行則上下昏”,而儒家所鼓吹的理想社會和倫常便無法維持了,國家也就不可得而治了。因此儒家極端重視禮在治理國家上的作用,提出禮治的口號。孔子說:“安上治民,莫善于禮”,《禮記》云:“禮者君之大柄也……所以治政安君也”,可見禮是實現國家穩定和諧人民幸福的重要工具。“為政先禮,禮其政之本歟!”儒家認為推行禮治即是為政。師服云:“禮以體政”;孔子說:“為國以禮”;晏嬰說:“禮之可以為國也久矣”;《左傳》引君子曰:“禮經國家,定社稷”;女叔齊云:“禮所以守其國,行其政令,無失其民者也”;荀子云:“國之命在禮”。從這些話里可以充分看出禮與政治的密切關系,國之治亂系于禮之興廢。所以荀子說:“禮者治辨之極也,強國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總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隕社稷也”;《禮記》云:治國以禮則“官得其體,政事得其施”,治國無禮則“官失其體,政事失其施”,結論是:“禮之所興,眾之所治也;禮之所廢,眾之所亂也”。顯而易見,放棄禮和禮治,理想的社會便無法建立和維持了。
“尊重”原則:要求在各種類型的人際交往活動中,以相互尊重為前提,要尊重對方,不損害對方利益;同時又要保持自尊。
禮的四個原則
“遵守”原則:遵守社會公德,遵時守信,真誠友善,謙虛隨和。
“適度”原則:現代禮儀強調人之間的交流與溝通一定要把握適度性,不同場合、不同對象,應始終不卑不亢,落落大方,把握好一定的分寸。
“自律”原則:交流雙方在要求尊重自己之前,首先應當檢查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禮儀規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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