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律與道德調整婚姻家庭關系
法律與道德是上層建筑中兩個緊密相關的部分,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進、互為補充。法律只調整與人們利益最直接、最重要的社會關系,需要以國家權力進行干預的社會關系;而道德所調整的范圍幾乎涉及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許多不由法律調整的問題如友誼關系、愛情關系等只能由道德調整。但是這個范圍不是絕對的,一成不變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隨著社會生活的發生變化,原本屬于由法律調整的問題可以轉化為只由道德來調整;原來屬于由道德調整的問題,可能轉化為要由法律來加以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倫理性是道德調整和法律調整的客觀基礎。社會道德和法律共同規范著婚姻家庭關系。道德調整和法律調整的手段和領域不同。道德調整和法律調整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某些領域界限明確,可分別調整;但在另一些領域難以明確界定自己的調整范圍,道德和法律可從不同層次規范。在法律和道德結合的最緊密,沖突最多的就是婚姻家庭社會領域,如何才能找到最合適的定位和標尺,即法律和道德所要尋求的契合點,讓法律與道德攜手并進,優勢互補,確需經過長期的探索。
婚姻家庭領域法律調整與道德調整的關系
1.道德調整與法律調整的區別
道德是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范和規則,用善惡榮辱等觀念評價人們的行為,并通過社會輿論、傳統習俗和人的信念來規范人們的行為,由人們自覺自愿遵守。法律則是通過立法機關制定出的權利義務規范,強制人們遵守。道德調整與法律調整的區別主要體現為兩者在調整功能方面的不同。
首先,兩者實施的方法不同,即憑借不同的力量實現。法律的實施主要是憑借社會的強制力量,即有組織的懲罰機關和有系統的懲罰措施,由專門機構來實行。社會成員必須遵守法律規范,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道德的實施主要依靠社會輿論和個人的自覺自愿遵守。法律調整與道德調整相比,在手段上顯得更為嚴厲,從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到刑事制裁。
其次,兩者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的范圍有所區別。法律調整的范圍要比道德調整的范圍窄,法律只在它所規定的范圍內發生效力。而道德既能規范調整法律范圍的行為,又能規范法律所不能觸及到的行為。如法律只能規范婚后夫妻權利義務關系;道德即可規范婚前戀愛關系,又能規范婚后夫妻關系。
第三,在兩者共同的調整對象中,道德與法律可分層調整。分層在此指對對象從不同角度劃分,如從調整對象的橫向組成方面,可將行為分為內在動機與外部表現兩部分:法律調整人們的外部關系,而道德則支配人們的內心生活和動機,被博登海默稱為“康德式理論”;即法律著重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道德則支配人們的思想意識。從調整對象的縱向發展方面,可將行為的進程分為受道德調整階段和受法律調整階段:道德調整某一領域的輕度違法行為,法律制裁其嚴重違法行為。
2.道德調整和法律調整的聯系
道德和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由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共同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調整。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需要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相互補充共同調整。任何單一的規范都不能勝任調整現代復雜的社會關系的重任,尤其在婚姻家庭領域。因為本來婚姻家庭關系有倫理性強的特點,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共同調整著婚姻家庭關系,有助于穩定婚姻家庭關系。而且,一個社會的法律,不管我們如何界定它,與包括道德倫理規范在內的其他社會規范之間,具有某種深刻的支持性關系。法律調整和道德調整都是將人們的行為納入一定的秩序范圍,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中,兩者常常相互補充。當某些行為不能或不便于進行法律制裁時,便采用道德調整。一旦這些行為已經不能靠道德調整時,就可能適用法律調整。例如,婚姻家庭中的夫妻矛盾、父母和子女的矛盾,一般采取道德調整,但當矛盾激化,道德已不能調整時,就需要法律調整,進行法律制裁。
婚姻家庭關系所具有的倫理性決定了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規范具有倫理性特點,表現為這一領域在現代社會仍需要社會道德規范調整,同時調整這一領域的法律規范也具有倫理性。社會道德與法律在婚姻家庭領域的關系較為密切,兩者有著根本一致的地方:在調整目的方面,兩者都維護和完善婚姻家庭關系;在調整的內容方面,如婚姻家庭關系的成立、存續和終止,以及主體的權利義務等方面,都是共同的。因此,這就需要我們一方面應認識到婚姻家庭道德與法律的共同的客觀基礎即婚姻家庭關系具有的倫理性;另一方面應界定法律調整與道德調整的具體領域,使法律與道德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
3.對如何解決婚姻家庭中法律調整與道德調整的緊張關系的思考
對婚外戀的法律調整和道德調整之爭,應充分認識到婚姻家庭關系的自然性特征和社會性本質,認識到婚姻家庭在我們今天社會的存在功能。法律調整也好,道德調整也好,最終目的在于權衡這一領域的個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關系,維護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與我們的現行社會制度相適應。因此,有必要弄清以下問題:
一、道德調整的領域是否完全排斥法律?否則就被視為“法律道德主義”。對婚外戀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后果的,如一方因婚外戀而傷害,遺棄配偶和子女的,重婚納妾的,其行為不僅違反婚姻法,而且觸犯刑律,將受到刑罰制裁;對因婚外戀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主觀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對無過錯方的經濟補償。比如夫妻婚后生活多年,一方資助另一方學習工作而使其功成名就,此時,受資助方有外遇而提出離婚,資助方理應得到經濟補償。法律可以對這方面給予規定。如果僅由道德規范調整,則難以保護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因此,我們不能不考慮到對婚外戀處理的復雜性而僅用一種規范來處理。
二、對違法行為法律必須主動干預,而不主動干預就意味著該行為就不具有違法性?婚姻家庭法保護合法的夫妻關系,而婚外戀正是對正常夫妻關系的傷害,從婚姻家庭法角度講婚外戀具有違法性,但對其處理我們又不得不考慮婚外戀產生和存在的復雜性。夫妻忠實義務雖然是維系婚姻關系最起碼的要求,但是它表現為雙方的內在的感情活動過程,法律對此如做正面規定,較難運作實施,如同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規定為判決離婚的條件一樣,司法實踐中還需增補一系列的司法解釋才能便于操作執行。法律一方面可從正面規定“婚姻家庭受法律保護”、“夫妻享有配偶身份權”、“夫妻有義務維護自己的婚姻關系”;另一方面相應規定當事人違反或侵犯婚姻家庭關系所應承擔的責任。對婚外戀問題的處理,可采用道德調整與法律調整相結合的方式,分層規范。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應面對現實,研究法律和道德等有關方面對婚外戀處理的效力問題。如果屬于法律規范的領域,法律調整應具有可操作性,相關法律條文能被有效執行;如果進行道德調整,應充分發揮道德調整的效力。比如新聞媒體應配合,多從正面報道婚姻家庭生活,而不過分渲染婚外戀情節,以實現道德的調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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