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時股權的分割是夫妻二人愿意繼續持有股權的,均分股權;夫妻一方不愿意持股,將股權作價補償給不愿持股方。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對夫妻共同股權的約定夫妻間的股權比例設置往往帶有隨意性,除非夫妻另有書面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股權分割怎么處理,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個人財產不分割,如果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進行分割,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公司法》《婚姻法》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判決。
而對于股權的分割,首先還是要進行性質的認定,若屬于共同財產的話,則可以要求進行分割。但要是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話,那么只能要求對婚后的收益部分進行分割。
當股權表現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時,分割股權也就是對其投資在公司所占的比例進行分割。由于這樣的份額是不上市流通的,份額的轉讓也需要各股東的同意,因此離婚分割時應當遵守《公司法》對股份轉讓的規定。即需要股東的同意并應尊重原股東的優先權。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高度資合性的性質不同,它除了具有資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點。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它是一個更強調人合性的組織,資合兼人合這也是有限責任公司區別于其他企業組織的特點。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點使其在股權的分割問題上顯得更為復雜。除了要確定股份的價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還要對其中的經營管理權的歸屬進行分割。
有限公司的股權構成形式有多種類型,這里主要討論以下兩種:其一,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與其他人共同組建有限責任公司,這一類型還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雙方均登記在列,另一種是只有一方登記在冊;其二,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獨資公司的。
當夫妻以共同財產與他人共同組建公司時,如果只有一人登記為公司股東,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并沒有什么問題,因為依據當前國情,絕大多數家庭夫妻財產還是適用法定的所得共同制,由此所獲得的收益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當婚姻關系破裂面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問題便復雜了。因為,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應該享有同等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僅是一種投資收益權,也應該包括處置權,這種處置權包含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但是這種權利常常被忽略而無法在現實中得到體現。
根據夫妻共同處理家庭事務的原則,我們可以推定夫妻對外投資的行為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將共同財產變換財產形態投入公司作為公司資產的,從投入的一刻起就決定了夫妻將共擔由此帶來的風險,并共同享受投資所帶來的預期財產回報和利潤的分享。不可否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質決定了其對于股東身份的挑剔,而同樣不可回避的是對股東身份挑剔,肯定涵蓋股東配偶。但應該認為,夫妻以共同財產投資,體現的是一種夫妻之間人身和財產合而為一的情況,用夫妻一方名義出資是一種形式,隱名的配偶也是出資人。所以股東配偶雖不是股東,然其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種投資收益權,還包括對于股權的處置權,雖然這一權利可能不及于公司事務參與權。
所以離婚時對于股東配偶享有股權身份加入的權利,法院不應硬性剝奪而判決給予補償。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東配偶以股權身份加入得權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試想,對于原有的股東來說,他們更信任的應該也是原來參與經營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對他們而言是不會輕易接受一個“外來者”的。
如果夫妻在以共同財產投資時就是以雙方的身份進行投資,雙方都以明確的程序被確認為公司的股東,那么,此時雙方可以說是無可爭議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沒有實際參與公司的管理,但她對公司的管理權仍然存在。在離婚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也就能免去許多麻煩。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獨資公司,而由一方經營管理的,離婚時經營管理權由哪一方獲得,主要要看雙方的意愿和能力條件,因為此時該問題涉及的主體只是夫妻雙方。如果一方主張經營企業,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得到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當夫妻雙方都對企業的經營權提出要求時,法院應當考慮到企業歸屬雙方當事人哪一方后可以得到更好的發展,要看雙方對經營企業的實際需要程度,經營能力,以競價的方式即出價較高一方取得企業的所有權,然后由得到經營權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最高競價價格按照均分原則或者雙方協商的數額補償,法院可以在補償時適當兼顧子女、女方的權益。當然,夫妻雙方雖然已決定離婚,但是如果雙方仍愿意共同經營的也可以在分清產權后繼續共同經營。如此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或者在經營上無法取得滿意的解決方案時,法院也不應該排除這種情況的適用,而硬性以補償的方式來處理經營管理權的問題。
離婚股權分割,離婚時怎么分割股權
您好,
一、離婚股權怎樣分割
離婚時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個人財產不分割,如果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進行分割,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但是需要遵守《公司法》《婚姻法》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判決。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離婚時如何分割?
當股權表現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時,分割股權也就是對其投資在公司所占的比例進行分割。由于這樣的份額是不上市流通的,份額的轉讓也需要各股東的同意,因此離婚分割時應當遵守《公司法》對股份轉讓的規定。即需要股東的同意并應尊重原股東的優先權。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高度資合性的性質不同,它除了具有資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點。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它是一個更強調人合性的組織,資合兼人合這也是有限責任公司區別于其他企業組織的特點。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點使其在股權的分割問題上顯得更為復雜。除了要確定股份的價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還要對其中的經營管理權的歸屬進行分割。
有限公司的股權構成形式有多種類型,這里主要討論以下兩種:其一,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與其他人共同組建有限責任公司,這一類型還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雙方均登記在列,另一種是只有一方登記在冊;其二,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獨資公司的。
當夫妻以共同財產與他人共同組建公司時,如果只有一人登記為公司股東,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并沒有什么問題,因為依據當前國情,絕大多數家庭夫妻財產還是適用法定的所得共同制,由此所獲得的收益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當婚姻關系破裂面臨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問題便復雜了。因為,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應該享有同等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僅是一種投資收益權,也應該包括處置權,這種處置權包含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但是這種權利常常被忽略而無法在現實中得到體現。
根據夫妻共同處理家庭事務的原則,我們可以推定夫妻對外投資的行為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將共同財產變換財產形態投入公司作為公司資產的,從投入的一刻起就決定了夫妻將共擔由此帶來的風險,并共同享受投資所帶來的預期財產回報和利潤的分享。不可否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質決定了其對于股東身份的挑剔,而同樣不可回避的是對股東身份挑剔,肯定涵蓋股東配偶。但應該認為,夫妻以共同財產投資,體現的是一種夫妻之間人身和財產合而為一的情況,用夫妻一方名義出資是一種形式,隱名的配偶也是出資人。所以股東配偶雖不是股東,然其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種投資收益權,還包括對于股權的處置權,雖然這一權利可能不及于公司事務參與權。
所以離婚時對于股東配偶享有股權身份加入的權利,法院不應硬性剝奪而判決給予補償。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東配偶以股權身份加入得權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試想,對于原有的股東來說,他們更信任的應該也是原來參與經營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對他們而言是不會輕易接受一個“外來者”的。
如果夫妻在以共同財產投資時就是以雙方的身份進行投資,雙方都以明確的程序被確認為公司的股東,那么,此時雙方可以說是無可爭議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沒有實際參與公司的管理,但她對公司的管理權仍然存在。在離婚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也就能免去許多麻煩。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獨資公司,而由一方經營管理的,離婚時經營管理權由哪一方獲得,主要要看雙方的意愿和能力條件,因為此時該問題涉及的主體只是夫妻雙方。如果一方主張經營企業,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得到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的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當夫妻雙方都對企業的經營權提出要求時,法院應當考慮到企業歸屬雙方當事人哪一方后可以得到更好的發展,要看雙方對經營企業的實際需要程度,經營能力,以競價的方式即出價較高一方取得企業的所有權,然后由得到經營權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最高競價價格按照均分原則或者雙方協商的數額補償,法院可以在補償時適當兼顧子女、女方的權益。當然,夫妻雙方雖然已決定離婚,但是如果雙方仍愿意共同經營的也可以在分清產權后繼續共同經營。如此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或者在經營上無法取得滿意的解決方案時,法院也不應該排除這種情況的適用,而硬性以補償的方式來處理經營管理權的問題。
就離婚財產分割來看,需要先對夫妻財產做出認定,一般只能分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而對于股權的分割,首先還是要進行性質的認定,若屬于共同財產的話,則可以要求進行分割。但要是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話,那么只能要求對婚后的收益部分進行分割。
股權問題比較復雜,可以具體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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