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二章第十條“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如何解釋?
“扶養關系”是什么意思?與撫養、贍養有何區別?一般情況下 “扶養”是指夫妻之間相互、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的扶養
“撫養”是指長輩對晚輩版
“贍養權”是晚輩對長輩
但是這里的“扶養”是理解為廣義的“扶養”:包括了以上三個意思或者其中的部分意思,具體是指繼父母結婚時繼子女未滿18周歲,且與繼父母一同生活或者繼父母對其生活給予照顧或經濟上的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痉ㄋf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依據上面法條之規定,如果能夠認定為“有扶養關系”,繼子女對繼父母、繼父母對繼子女、繼兄弟姐妹之間就能夠依法享有法定繼承的法定權利,從而幫助有這種特定關系的親屬之間依法實現其應得的巨大經濟利益。同時,準確界定“有扶養關系”也有利于維護這種特定親屬之間互助、互愛、互養、互利的良性社會循環。
狹義的扶養,是指平輩之間在物質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它包括夫妻之間的互相扶養和兄、姐與弟、妹之間的互相扶養。《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該法第29條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br /> 廣義的扶養,還包括撫養、贍養的涵義。如《刑法》第261條對于遺棄罪作了這樣的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贝颂幍姆鲳B,就同時涵蓋了撫養和贍養之義。
繼承法中有關“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子女、繼兄弟姐妹中“扶養”的含義當作廣義解釋,即包括撫養和贍養。也就是說,繼父母事實上撫養了未成年的繼子女,成年繼子女贍養了老年繼父母,成年繼兄弟姐妹在父母去世或者無力撫養的情況下扶養未成年的繼弟、繼妹,成年繼兄弟姐妹在父母去世或者無力扶養的情況下扶養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兄、繼姐,均可以認為是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
在正常情況間,兄弟姐妹相互依存
“依賴”的年輕一代
“維護”是年輕一代的長輩
但這里是長老“家屬”理解為廣義的“家屬”的含義包括部分上述三種方式,或專指繼子女未滿18歲,他們的父母的婚姻后,,和生活的繼父母或步驟父母給予照顧他們的生活或經濟上的幫助。
繼承法中的扶養條件和扶養能力應該如何理解?
下面這種情況哪個人算是有扶養條件的?,A與B是夫妻,育有CDE三個子女.ABCDE都是國有企業職工.B早喪,A目前退休,有住房,退休金月1600元,C退休,有住房兩套,一套與配偶共有,一套與女兒共有,配偶是事業單位職工,女兒馬上結婚.D是前線職工,月1500元以上,與配偶共有住房一套,配偶為個人經營者打工,月1600元以上,兒子讀書.E是后方職工,月800元,與配偶共有住房一套,兒子有住房一套(配偶父母的房子),兒子讀書,配偶是事業單位職工.配偶的母親在世,無收入,靠配偶養,為了配偶的母親月支出在1000元左右.請問1.CDE三家,哪家屬于有扶養條件或者都屬于有扶養條件?2.E家是否屬于扶養條件較差?三家只有E家要單獨扶養老人,CD兩家的配偶均有兄弟姐妹,只有E家的配偶是獨生子女.3.扶養條件具體地指什么? 一,繼承法中并沒有關于扶養條件及扶養能力的具體規定。
二,扶養在我專國《憲法》及〈屬婚姻法》中有相關的規定;
1,扶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扶養是指一定范圍的親屬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
2,它沒有身份、輩分的區別,是贍養、扶養、撫養的統稱·即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和平輩親屬間的扶養;
3,我國繼承法、刑法使用扶養一詞·即采用廣義的解釋;從國外立法來看·大多數國家采用廣義說;
4,狹義的扶養·專指夫妻之間和兄弟姐妹等平輩親屬之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東歐一些國家的立法采用狹義說,我國現行《婚姻法》采用狹義說。
首先,我要抄糾正你一下,你說襲的扶養用詞不正確,應當是贍養
其次,贍養不僅指經濟上的幫助,還有生活上、感情上的投入,也就是有人出人,有錢出錢。所以說,絕對地沒有贍養能力是不正確的。
將心比心,想想父母怎么養大我們的,就知道我們有沒有贍養能力,應不應該盡贍養義務了,無非是兄弟姊妹互相攀比,心理不平衡罷了
不能以錢一概而論。因沒錢,而不管父母也是不對的。還可以做些不用錢的,比如打掃,家務,
好復雜- -
繼承法里繼承和贍養的關系?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边@里寫的比較模糊,比如說老人生前一直是兒子兒媳跟他生活在一起照顧他的飲食起居,大女兒二女兒在外地居住幾乎沒來伺候過老人,只有臨終前來看了看老人,最后女兒提出要分老人的房子,這算未盡撫養義務嗎,應該分么?如果分但是少分的話這個少分到底是個什么范疇,分幾分之幾算少分?小女兒曾來幫助兒子兩人一起照顧過老人一年,兒子從老人的工資里每月支付給小女兒照顧老人的工資,那么這個小女兒能分多少?建議協商,只要兩女兒心中是有這個父親的,那么平分也是比較恰當的啊。如果協商不成,撕破臉皮的話,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贍養從形式可以是金錢物質上的資助,也可以是日常生活照料。
所以,老人的兒回子兒媳因為生活上答的照料已經盡了贍養義務。
兩個女兒因為在外地,是否盡了贍養義務這樣看她們給了足夠的金錢物質上的資助了。如果金錢上也給的很少,則明顯是未盡撫養義務。
如果給了足夠的金錢的資助,因為兒子兒媳照顧生活,所以一般視為主要的盡撫養義務。
很抱歉,我還是沒有回答你的問題。
建議交由法院處理,具體的多少要看法官如何認定了。
如果老人沒有遺囑的話,那么將進行法定繼承,原則上是均等原則,對繼承人盡了回主要扶養義務或答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幫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主要扶養義務)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不分。大女兒、小女兒就是這樣,但前提是她們有扶養的能力。小女兒雖然拿了老頭的錢,但是也有照顧老人的事實,而且貌似她也沒什么錢,可以分得。至于你說的到底能分多少,這就要看法官的判決了。
不能說,因客觀原因不能撫養,不能算未盡贍養義務。但不影響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或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能多。分。
這個多分和少分時由法官根據事實和實際情況來自由裁量的,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是多少。
撫養關系
我16歲時母親帶我改嫁,其他姐姐留在外地生活,母親10年前去世,繼父今年去世,去世后單位發了一筆股金,我和繼父生活66年,戶口上也只有我 繼父及母親,請問都誰有撫養關系 及繼承權按照我國繼承法來:
第十自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就是說要看你與你繼父是否存在扶養關系。
另繼承與戶口沒有關系。就是說如果你繼父有子女或者父母什么的都有繼承權
誰有撫養關系
撫養關系是一種事實用老百姓的話就是說是否照料他繼父的生活.如果經常照顧其繼父的生活就形成扶養關系,但是一起居住不能作為是否形成扶養關系的根據。
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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