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有哪些,及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婚姻時間的訴訟時效是:
1、有訴訟時效的情形:非自愿結婚在非自愿方獲得自由后,一方發現受欺詐或受欺騙后,繼續與之同居滿六個月的;一方或雙方到達法定婚齡后滿六個月,或雖未滿六個月但女方已懷孕或生有子女的
婚后發現后繼續與之同居滿一年的,或雖未足一年但不能提供醫院出具的不能醫治的醫療證明的;以及結婚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提供有效的結婚證書的。
2、因重婚請求婚姻無效之訴的,不受時效限制。
無效婚姻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其他情形的婚姻都是有效的,有違法事由如欺騙情節惡劣,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后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許多國家的法律中也都有無效婚姻的規定。無效婚姻往往是跟禁止性條件的婚姻連在一起的。無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的男女結合形式,無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四種:(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婚前患有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婚的條件:(1)具有結婚的合意;(2)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指的是最低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女不得早于20。(3)符合一夫一妻的要求。結婚的禁止條件:(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經過法定程序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2)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3)禁止患某類疾病的人結婚。
無效婚姻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簡述~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不到法定婚齡。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產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之間畢竟有同居生活的事實,會涉及到有關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當事人所締結的婚姻依法宣告無效,當事人之間不產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子女的撫養問題。婚姻無效,并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所生育的子女與其父母的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子女撫養,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應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財產處理問題。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對同居生活期間的所的財產,由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當事人財產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果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與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4、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無繼承權。但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生存一方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對方遺產。
5、其他法律后果。如當事人構成重婚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無效婚姻
void marriage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后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關于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國家規定,無效婚姻因自始無效,當事人間不發生身份關系,故所生子女視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國家則規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不受婚姻無效和撤銷的影響,仍視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中國婚姻法,從正面規定了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見結婚),對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未作明確規定。《婚姻登記辦法》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在中國凡不符合婚姻法規定、不具備婚姻成立要件的,所建立的婚姻應視為無效婚姻,即: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非自愿,包括買賣婚姻和包辦婚姻(前者為第三者以索取財物為目的 ,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特點是把婦女作為商品買賣,并將他人意志強加于婚姻當事人。后者又稱不自由婚,是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的行為。有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見事實婚);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性病未經治愈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者;未辦理結婚登記等情況。
狹義的無效婚姻是自始無效的.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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