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分配的原則有哪些嗎
1、先將父母的遺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2、先去世的一方的遺產由他的父母(如果專還在世的話)、配屬偶和子女共同繼承,然后再依照這種規則繼承后去世一方的遺產;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因為遺產涉及房屋這種不動產,通過法院判決的分配比例進行分配的時候,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1)、首先需要對房屋進行一個價值評估,然后由具有房屋所有權的人,按照房屋的價值和對應的分配比例給其他繼承人以金錢;(2)、如果沒人承擔起這個金錢的分配,可以將房屋交給法院進行拍賣,然后再按照法院判定的分配比例進行現金分配。
按法律規定,繼承囑繼承,無遺囑的按法定繼承,法定繼承的,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的情況下,遺產完全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先于被繼承人去世,那么遺產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 除上述繼承人外,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原則上平均分割,當然,也可以按各方協商一致的其它方式分割。在協商不成有爭議的情況下,可到法院起訴,法院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分割: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根據國家的遺產法
遺產分配原則是指依法繼承人之間在分割遺產時應遵循的準則。按《繼承法》回第13條的規定,依法答繼承中遺產分配應遵守以下原則:
1、份額均等原則。
按《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2、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
3、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多盡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相反,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4、適當照顧的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按具體情況可以多分點遺產。好律師網參考
遺產分配有哪些原則和分配方式
1、先將父母的遺產從夫妻共同專財產中分屬離出來;2、先去世的一方的遺產由他的父母(如果還在世的話)、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然后再依照這種規則繼承后去世一方的遺產;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因為遺產涉及房屋這種不動產,通過法院判決的分配比例進行分配的時候,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1)、首先需要對房屋進行一個價值評估,然后由具有房屋所有權的人,按照房屋的價值和對應的分配比例給其他繼承人以金錢;(2)、如果沒人承擔起這個金錢的分配,可以將房屋交給法院進行拍賣,然后再按照法院判定的分配比例進行現金分配。
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方式中遺產分配原則是: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屬于繼承人雖然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也愿意盡扶養義務,但由于被繼承人有獨立生活來源,明確表示不需要該繼承人提供生活來源和勞務的情況;屬于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繼承人也愿意對其進扶養,但由于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配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分配
遺產分配在不違反分配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配的方式。適用實物分配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配。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配,只能作個體的分配,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配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二、變價分配
對不宜實物分配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配,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三、補償分配
對不宜分配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配
遺產不宜實物分配,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1、首先應該確定哪些是死者的遺產?這在繼承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一樓的說法易給人誤解,不是把遺產的一般先分給配偶。而是如果死者有與他人共同所有的財產時,應該先將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死者所分到的財產才屬于遺產,按照法律的規定繼承。
2、其次應該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
3、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最后,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具體參考繼承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方式都有哪些
根據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方式,繼承可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是指繼版承人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參與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和遺產的分配原則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確定。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繼承方式。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的份額等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依法確定的,即決定于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體而言,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自古代社會就一直存在,不過在不同時期、不同的國家對遺囑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主次地位不同。從產生的歷史上看,法定繼承先于遺囑繼承,但從適用上看,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所以,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
在中國仍然堅決堅持家庭生產生活模式,每一個家庭成員在其位謀其職必須為家庭內發展做貢獻,容貢獻大小因各種原因、因素可以不同,但是絕對不能不做,有些家庭成員是需要貢獻全部的,例如家庭建立者或者延續者,即很難有個人東西,也就是很難適用繼承法,繼承法基本上就是形同虛設、名存實亡的東西。另外全國人大制定繼承法違背實事求是精神,繼承一詞事關重大,想改變這個詞的漢語解釋干別的用應該先開會改變漢語解釋公示全國而后再制定法律。繼承一詞在有皇帝的時候是皇帝專用,和朕、寡人一樣,現在沒有人自稱朕、寡人,為什么非得說繼承
遺產的分配份額是怎么確定的
法定繼承方式中遺產的分配原則是: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專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屬均等。
(2)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
在通常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另外,如果繼承人之間自行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的。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個人遺產繼承有幾種方式
遺產繼承一般有以下幾種:
1.指定繼承,即遺囑指定的人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專
2.法定繼承,即按屬《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序列依次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轉繼承: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在遺產繼承前死亡的,其繼承份額由其他繼承人承受。
個人遺產繼承有兩種方式,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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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法定繼承
我國在遺產繼承方面存在三種形式:一、法定繼承;二、遺囑繼承和遺贈;三、遺贈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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