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死亡,兒媳對公婆有贍養義務嗎
《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我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分為兩種: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包括: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而兒媳在只有《繼承法》中對喪偶兒媳在遺產繼承問題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只是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有協助贍養義務,除此之外,沒有明文法律予以調整,也沒有強制性的規范可供遵守,只能依靠道德和習俗。公婆與兒媳之間,雖然都是以父母子女相稱,但并非以上所說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當然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兒媳對公婆并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公、婆的遺產”。由此可以看出,兒媳要想享有繼承公、婆的遺產權利,必須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喪偶,二是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原則上兒媳沒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依照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兒媳也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兒媳不贍養公婆犯法嗎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這種義務是無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贍養扶助,子女就應繼續履行這一義務。并且不能以放棄繼承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如果不履行該義務,要承擔給付贍養費的民事責任;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子女都要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拒不贍養老人后果嚴重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會有坐牢的可能性。
一、兒媳可以不贍養公婆
從法律角度看,我們國家法律并沒有哪一條明確規定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不贍養公婆并不違反法律。
而且兒媳在我國的家庭關系中,是沒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國專門調整婚姻和家庭的《婚姻法》中,其所調整的家庭關系中,也沒有兒媳的位置。我國婚姻法所調整的家庭關系主要有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兄弟姐妹關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關系。由此可以看出,兒媳在我國的家庭關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
二、法律規定的贍養人是誰?
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規定,贍養人的范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包括兒媳、女婿,即法律并未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贍養義務。
其次,贍養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贍養人。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且此規定只適用于夫婦關系存續期間。若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贍養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就自動解除了。老人的兒子去世后,兒媳不盡贍養義務不違反法律規定。
三、法律鼓勵兒媳贍養老人
《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國法律是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喪偶女婿贍養岳父母的。贍養是指供給生活所需,特指子女對父母在物質上和生活上進行幫助。
贍養是在血緣和撫養關系的基礎上成立的一種回報式的義務。贍養的含義基本上符合我們通常說的孝順,在我國法律中,沒有公婆對兒媳的撫養義務,也無兒媳對公婆的贍養義務,并且在非特定條件下兒媳對公婆遺產也無繼承權,聲討兒媳不贍養公婆不孝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指的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并不包括兒媳。所以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
婚姻法之說明只有親生子女 養子女或者是繼子女才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并沒有說明媳婦和女婿有贍養對方父母的義務 犯哪門子法
這個沒有必然的義務關系
所以當然不會有什么犯法的事情
畢竟這些都是正常的行為
但是兒子必須贍養的
法律上兒媳婦兒有孝敬公婆的義務嗎
兒媳婦孝敬公婆不是法定義務,是傳統美德與社會的公序良俗的彰顯。兒媳與公婆的親緣關系是建立在婚姻關系基礎上的,如果沒有婚姻關系的基礎則不存在親緣關系,因此法律上沒有對這種關系賦予法定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配偶只是“應當協助”,并非贍養人。此條中的“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贍養人的范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而不包括兒媳、女婿。
擴展資料:
案例:
老人狀告兒子、兒媳的贍養糾紛案,法院依法判決兒子承擔贍養義務,即由被告陽某乙每年給付原告陽某甲、齊某贍養費每人1325元,承擔齊某的醫療費5567元;兒媳與公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判決兒媳何某不承擔贍養義務。
公婆起訴兒子兒媳,法院:只有兒子有贍養義務,兒媳真沒有……
1月20日,湖南道縣人民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案:
原告陽某甲、齊某共生育了五個子女,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另過。因家庭矛盾,長子陽某乙和長媳何某于2008年外出打工一直未歸,對二老沒有盡到自己的贍養義務。
2013年,原告齊某在家中摔傷,二兒子為其花費醫療費27835.4元,長子陽某乙未予照顧,也未支付醫療費。現兩原告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也無其他經濟來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每年承擔贍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現兩原告均已年老體弱,失去勞動能力,其請求被告陽乙給付贍養費的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何某與兩原告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其作為兒媳對兩原告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兩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從法律角度看,我們國家法律并沒有哪一條明確規定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不贍養公婆并不違反法律。在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國專門調整婚姻和家庭的《婚姻法》中,其所調整的家庭關系主要有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兄弟姐妹關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關系。贍養是在血緣和撫養關系的基礎上成立的一種回報式的義務。贍養的含義基本上符合我們通常說的孝順,在我國法律中,沒有公婆對兒媳的撫養義務,也無兒媳對公婆的贍養義務,并且在非特定條件下兒媳對公婆遺產也無繼承權,聲討兒媳不贍養公婆不孝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所以贍養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贍養人。雖然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且此規定只適用于夫婦關系存續期間。若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贍養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就自動解除了。
兒媳婦孝敬公婆不是法定義務,是傳統美德與社會的公序良俗的彰顯。兒媳與公婆的親緣關系是建立在婚姻關系基礎上的,如果沒有婚姻關系的基礎則不存在親緣關系,因此法律上沒有對這種關系賦予法定的義務。
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并沒有規定兒媳對公、婆有贍養義務。
但法律與社會公序良俗規范中,對喪偶兒媳對公婆盡贍養義務是鼓勵并給予權利保護的,在《繼承法》中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繼承法》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兒媳沒有法定贍養公婆的義務。
孝敬公婆屬于道德義務,不屬于法律義務
兒子死了,兒媳婦不贍養公婆老人可以嗎?
媳婦和女婿原本就沒有贍養對方老人的義務
贍養人的配偶來不是法定的自贍養人。雖然bai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du助贍養人履行zhi贍養義務dao,但協助的義務不是贍養義務,且此規定只適用于夫婦關系存續期間。若贍養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者贍養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協助贍養的義務就自動解除了。你所說的兒媳婦沒有贍養義務。
這個明顯是不對的
因為兒女贍養老人是基本的責任
不是你說不贍養就可以的
如果人家不在你家,是說得過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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