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問題
老人共四個兒子,老人身亡后房本丟失,其中大兒子身亡,剩下三個兒子怎樣辦理怎樣辦理繼承手續!1、如果有遺囑的,依照遺囑;
2、如果大兒子是在爺爺去世前過世的,他的孩子有代專位繼承權;
3、如果大兒屬子是在爺爺去世后繼承發生前過世的,他的孩子有轉繼承的權利。
總結:如果有遺囑就按遺囑;如果沒有遺囑,大兒子的孩子就有繼承的權利。
法律繼承問題
請問法律上規定的繼承權利可以放棄嗎??繼承有時間限制嗎?? 1、如果逝者生前沒有立遺囑,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進行繼承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如果逝者生前立有遺囑,則按照遺囑內容進行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更多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http://baike.baidu.com/link?url=innfStRpBoWBKUkbgbxugZao3PROuHa9TVlOD9cphe7drqaKGN9WXKztRobCs6MXcSOqvpR0rLILBOmjAF8dmGnzbVRFI1NDoWT5A1YaG5iyE8tnaCcjQs6_mLnKzBws_EmoSjIP-cqK9cpEBlllJ_9o2fvu7GVhukdGO7cPjK_
可以放棄!繼承開始后明確表示放棄的,繼承權喪失
可以放棄的。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也就是說在析產之前都可以放棄
可以放棄~
你們不是法定繼承人,不享有繼承權。
按照繼抄承法的規定你不在繼承人的襲范圍之列。但如果你外甥在沒有其他合法繼承人及合法有效的遺囑和遺贈的時候,你可以以血親關系取得遺產。你外甥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以上繼承人的情況下你可以和你的兄弟姐妹共同取得你外甥的遺產。
按照你的說法,小孩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你作為小孩的舅舅,屬于小孩的母親的兄弟姐妹,按照上訴法條屬于第二順序中的兄弟姐妹,有繼承的權利。你的三個姐姐同樣享有等額的繼承權。
房產繼承問題
老人共四個兒子,老人身亡后房本丟失,其中大兒子身亡,剩下三個兒子怎樣辦理怎樣辦理繼承手續!1. 大兒子是在老人之后身亡的?那么,大兒媳和大兒子的所有子女都有繼承權,屬專于轉繼承。
2.如果大屬兒子是在老人之前身亡的:大兒子的子女有繼承權,屬于代位繼承。
3.如果老人身亡后,老人的父母還在世:老人的父母也有繼承權。
4.老人的三個兒子和其他繼承人:共同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然后憑公證書和各自的身份證到住建局辦理繼承手續,并補辦房產證。
5.如果對房產分配有糾紛,可以由所有繼承人中的一人或幾人到法院起訴解決。
1、辦理房產繼承權登記手續,需要經過房屋評估還有繼承公證,以及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只要領取了房地產權證的房屋,在房屋的權屬人死亡之后,合法繼承人就能申請辦理房屋繼承登記。
其他三個女兒可以享受父親的財產的
因為那套房子是你母親和你父親共同財產版
一人一半的產權
你母親權去世了
就已經產生了一次繼承了
你母親的一半的一半由你父親
還有4分之一由你們4個子女繼承
你們4個就占這4分之一的4分之一
意思說你父親現在占這套房子的75%
你們4個子女占6.25%
如果你父親去世立了遺囑
受益人最大的是兒子
你們占的份額也就是6.25%
謝謝采納
繼承問題
舉例子說:rn老人有2個兒子和2個女兒。2個兒子和2個女兒都結婚了。rn在此以后2個兒子和1個女兒都死了。就剩下一個女兒。rn又過了幾年,老人和老伴都不在了,老人走后沒留遺書rn rn請問遺產最后是由誰繼承?2個女婿和2兒媳有繼承權沒rn rn rn按照繼承法應該是由第一繼承人繼承,第一繼承人就剩下女兒了。其他3和孩子,由于是在老人之前死的,可以算沒權利繼承老人的東西對嗎???rn rn rn我怎么聽別人說,2兒子和1女兒雖然配偶不在,但是兒媳和女婿,也有照顧老人的義務,這樣以來,他們就成第一繼承人了。這不很荒謬??????rn rn要是他們成了第一繼承人,那么還在世的女兒算什么。。。。。。。。1,由于她有來兩個兒子,兩個女兒,源然后兩個女兒和其中的一個女兒已經死了,則全部的遺產應有另有的女兒來繼承。
2.如果這兩個女婿還有兒媳對兩個老人近的主要的贍養義務也可作為第一順序人參與財產的分配。
綜上所述,我認為這個案件中應有他在世的女兒,還有盡了的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還有女婿來繼承財產。
一,要確認有繼承權的人
1,女兒有繼承權,毫無疑問。
2,死去的兩個兒子和女兒專的晚輩直系血親屬有繼承權,即他們的子女有繼承權,法律上把它叫做代位繼承。
二,喪偶兒媳與女婿是否有繼承權要看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那么怎么認定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一般來說,1、喪偶兒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與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雖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主要贍養的義務,就是說公婆或岳父母沒有生活來源,主要依靠兒媳或者女婿的接濟才能生存下去,那么可以認為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則她(他)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具有與其他的繼承人同樣的繼承地位。2、丈夫或妻子死后,如果兒媳或女婿只對公、婆,或岳父母在經濟上或生活上給予了一定的資助或照顧,那么不應該認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則不應列為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遺囑生效時候甲取得所有權!
辦理登記只是為了公示,如果在此間有房屋登記給他人,甲仍然可以持遺囑讓房產管理部門給自己過戶!
遺囑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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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說答案為遺產分割時才取得所有權的錯誤觀點的理由。
因為遺囑生效后,遺產在分割前,是一段不是必然存在的間隔。意思是遺產不一定生效時就開始分割。就如題中所說6月1日遺囑生效,7月1日才開始分割,那么這一個月中遺產不就是真空狀態嗎?難道說遺產在這個一月中是無主物嗎?顯然是很荒謬的結論。不用其他理據即可推翻答案。
不過我還是想多說幾句。一下引用法律條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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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
第十二條 第二款 第(3)項規定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第三十二條 第四項中規定發生繼承、受遺贈情形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其中事實發生可理解為遺囑生效的事實發生,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才生效,憑借遺囑可以去辦理登記。根本不用等到遺產分割時,法理依據就是遺產不可能在遺囑生效后,遺產分割前成為無主物,繼承人基于繼承已經對房屋所有權形成了占有,即所有。所以不難看出《房屋登記辦法》中基于此法理才允許繼承人持法律文書或事實發生后單方即可辦理登記的原因。
當然要排除其他無效情節,這里說的無瑕疵的繼承。
滿意請采納。
我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里面的法律條文說說,第十條規定專子女為第一繼承人,第十屬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如果對公婆盡了贍養義務的,可作為第一繼承人。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以人為本,按照您所說的情況,具體的,例如這個女兒有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或者喪偶的兒媳有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您都沒有說到。另外您最后的說法是錯的,喪偶兒媳與女兒是同為第一繼承人,一般均等平分遺產。還有最重要的,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如果繼承人對老人(被繼承人)盡到扶養或贍養義務的或者與老人共同生活的,分配遺產,會予以多分。如果女兒有扶養能力的(例如每月要給生活費、逢年過節回家探探雙親),而并沒有盡到扶養義務的,法律規定會不分遺產或者少分。對于不盡孝心的女兒,分不分遺產給她,這些還需要第一繼承人共同協商。如果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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