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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結了婚又在外談了2⃣️年戀愛。沒同居沒生小孩。沒紿她結婚。算?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1-07 17:33:55

29歲的男孩子和39歲離婚女人,還有2⃣️個孩子結婚能走到最后嗎

應該可以。只要互相喜歡就好。感情需要兩個呵護吧!我認為是。
婚姻需要用心去經營的。年齡不代表什么。
年齡不是問題,主要是看兩人的感情。
這東西,誰說的對,人有有思想和脾氣的,加上這世界又有那么多的誘惑!
看自己經營

假如我已婚又在外面找了個女人而且生了孩子不過沒和這女人結婚

算不算重婚罪啊?要有依據!
  一、概念及其構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r />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ǘ┛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我國對事實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后,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的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F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限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認主義。因此,《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實婚都將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不存在“重婚”的問題。據此,事實婚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系,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系的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若事實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則當事人所謂的“夫妻關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謂“重婚”也就無從談起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ㄒ唬?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ǘ?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br />  但是,我國刑法追究體制仍然承認“事實婚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标P于這一點,理論界存在爭議,但鑒于“重婚罪”歸屬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章節下,擴大“重婚罪”的適用至“事實婚姻”似無不妥。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ㄈ┲黧w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ㄋ模┲饔^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系上的表現。在社會主義社會里,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彼?,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重婚罪的規范意義
  重婚罪,是以侵害健全的性風俗的行為為內容的犯罪。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想保護社會的健全的性道德感情,也一并包含著想通過維護今日的社會道德規范之一環的一夫一妻制來保護家庭生活。
  在最近的立法例中,多把重婚罪和其他犯罪作為針對家庭的犯罪來對待。 在各國立法例中,有不少把近親相奸及其他反自然的猥褻行為也作為風俗犯來處罰,但是在日本刑法中沒有該種規定。關于性風俗的保護,刑法應作何種程度的干涉,是立法政策上的困難問題,必須考慮各個社會中的具體情況來慎重決定。但是,一般而言,應該極力節制用刑法抑制這些行為,在日本的刑法中,對反自然的性行為尚無必要特別予以刑法的抑制。
十年以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沒收作案工具。剝奪泡妞,做愛權利終生。
算吧,把下面割掉……
看人家告不告你了,告你就是重婚,因你有了人家的孩子,男人要負責任的。

在一起住,沒結婚的,算重婚嗎

你好,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如果沒有配偶就不算重婚。頂多是同居,還需要了解什么法律問題,建議到大律師網咨詢。
重婚罪的特征: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文章也就婚姻法修改后的新問題。新情況作了深入淺出的分析,力求去解決存在的問題。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征

1、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這一條,也就是講一個男人只允許娶一個女子為妻,一個女子只允許有一個丈夫?法律只允許一男一女結為夫妻。

2、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實婚。

3、主體為一般主體,有兩種人可構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與之結婚的人。

4、
主觀方面是童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自己雖沒有婚姻關系,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的,都構
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形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刑法學傳統理論上定重婚罪有兩科;類型:一類為法律婚,另一類為事實婚。

1、法律婚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婚姻而構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結婚登記作為非法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都無法改變婚姻關系成立的事實。

2、事實婚


沒有進行登記結婚,但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對這種事實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責
任的,即事實重婚應以重婚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
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
重婚跫罪處罰”。由此可見,在刑法上事實重婚姻重婚罪論處,是為了更好的懲罰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系,并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


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形式很多,由于立法機關在立法上的滯后,而使法律上出現了沖突。例如,甲男(1971年生)與乙女(1974年生)相戀后同居(同居時
未滿20歲),在1993年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生有一男一女,兩人長期生活,當地人民群眾由于舊俗的影響,也認為他們是夫妻(未登記領取結婚證),后甲
男與乙女因瑣事產生矛盾,乙女賭氣回了娘家,而甲男又與同村丙女結婚,并在當地政府領取了結婚證。之后甲男與丙女生育一女,乙女知后,一怒之下,報案到當
地派出所,最后公安機關以甲男涉嫌犯重婚罪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以重婚罪提起公訴,在審理后,法院以重婚罪判處甲男拘役6個月,同年8月甲男出獄
后,又一紙訴狀將乙女告上公堂,要求與乙女“離婚”,而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卻以解除甲男與乙女非法同居而結案,那么這就產生了沖突,刑事上認定重婚罪以事
實婚姻為基礎,而民事上卻認定為非法同居,為什么一案在同一法院卻有兩種不同的認定結果呢?現假設刑事上不對,判錯了,甲男無罪釋放,會產生什么結果呢?
因甲男的無罪釋放給社會一個錯誤的信號,一成年男子可與若干個未到法定婚齡的女:子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當地人民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這樣將會導致婚姻
法在人們心中地位的動搖,破壞一夫一妻制度,影響家庭穩定導致家庭解體,引發其它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家庭的不幸又會引發青少年犯罪。之所以不去認定重
婚罪是因為在民事上依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為非法同居。而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和認定的,自然在刑事上無法追究,否則會出現,刑事上認定為重婚罪就等同
于承認兩人在民事上合法的夫妻關系。當然這是不允許的。這就在部門法之間發生了沖突,可作的就是要求立法者去協調二者之間產生的沖突和矛盾。


何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呢?筆者認為應當放寬重婚者構成要件加大打擊力度,除構成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可以
認定為重婚罪:(1)已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雖未登記結婚但當地人民群眾認為是夫妻的人,后又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也可以認定為重婚罪;
(2)已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男女取方雖未達到法定婚齡,但當地人民群眾卻認為他們是夫妻的人,后又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騙取婚姻登記機關
領取結婚證的,亦可認定為重婚罪;(3)周圍群眾公認是關妻關系同居造成省法婚姻的相對方自殺等嚴重后果的;(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沒有以夫妻相稱,但
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個月以上的:(5)有配偶的人雖沒:育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3個月以上的;(6)
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7)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三、對以下五種重婚罪的認定

1)重婚罪與通奸及同居行為的界限。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發生的婚外性行為,是應受到社會輿論譴責的不道德行為,這種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居行為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舊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的定義,已不存在非法同居。同居指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在未辦結婚登記又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時,以夫
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有配偶的與他入同居形成的兩性關系。若沒有以夫妻名義與第三人公開進行,則屬于一般姘居行為,不屬于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非法同
居,其中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則構成重婚罪。

2)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期間或二審上訴期間,其中任何一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均構成重婚罪。

3)對歷史遺留的問題而產生的重婚,例如去臺人員及配偶在臺及娶妻或另嫁,這屬于特殊情況,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4)
對被拐賣后重婚的,因自然災害生活窮困,被迫流落他鄉重婚的,婚后受虐待,被迫外逃重婚的,因反抗包辦買賣婚姻外逃在未解除婚姻關系而重婚的,因配偶長期
生死未卜,家庭發生嚴重困難重婚的,以上這些情況因事出有因,其主觀惡性較小,對重婚者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可讓人接受。

5)男女雙方已結婚登記,只是尚未同居,若其中一方與他人領取結婚證或公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當地人民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構成重婚罪。

四、對于無效婚姻及重婚罪的認定

(一)無效婚姻制度

l、無效婚姻指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兩性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其自始不:具備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無效婚姻與婚姻形式要件無關,而與其實質要件相對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對無效婚姻作了詳盡的規定;

(1)重婚的。這導致后續婚姻無效,而前一個婚姻關系仍然有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直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來到法定婚齡的,即男結婚最小為22歲,女結婚最小為20歲。

(二)列無效婚姻中重婚的認定


效婚姻在未被宣告前不得否定其效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法中第十二條所規
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可撒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梢姡瑹o效婚姻在被宣告無效前還應當受到法律適度的保
護,否則一個人就同時存在多個婚姻關系,會造成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混亂。

1、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前的重婚,在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前,其婚姻關系受到結婚證的約束,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罪。

2、關于重婚中無效婚姻問題。在合法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的,這便產生了后一個是無效婚姻。

例如,甲男與乙女各自結婚后,甲男又與丙女騙取結婚證結婚,那么甲男和丙女的結婚是屬無效婚姻,構成重婚罪。

(三)對重婚行為的追訴


效婚姻在被宣告無效前,當事人實施的重婚行為可以依據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就帶來新的問題,被宣告無效后再要求追究重婚行為刑事責任時是否具有溯及
力?婚姻法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婚姻法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被宣告無
效后的婚姻自始無效,該當推定婚姻自成立之初就無效,同時也應當推定該婚姻自成立之初不受行政效力的約束,后一個婚姻“侵犯”的僅是一個不受任何法律保護
的婚姻關系,顯然失去構成重婚罪的基礎,當然也就不構成重婚,如果認定重婚成立,實際上就等同于對一個被已宣告無效婚姻關系的認西丁與贊同。特別的是婚姻
法禁止茸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再認定后一個婚姻是重婚,就等同于對禁止結婚情形的許可,顯然有悖于法律。

五、關于可撤銷婚姻及重婚罪的認定

(一)可撤銷婚姻制度

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時違背婚姻實質要件,經當事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脅迫”這一法定情由的理解;所謂脅迫是通過恐嚇,威脅的手段,給予婚姻一方當事人精神上的強制j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也即婚姻成立時完全違背當事人
的意志。例如以傷害當事人及其親屬,揭發當事人的隱私,毀損重大財產,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足以使當事入精神,肉體造成痛苦的行為。


迫者可能是婚姻的相對方。也可能是父母,親屬等第三者,受脅追者很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男方。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但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
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曰起一年內提出。這一年的時間為民事上的除斥期,起始時間為法律確定的結
婚時間,一般為結婚證書上載明的時間,該時效既不能延長,也不能中止、中斷。撤銷權完全由受脅迫者行使,這里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是當事人意思自
治,他人不得干預?;橐鲆彩且环N契約,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行為,甚至夾雜著許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開始一方當事人是不自愿的,受到脅迫,但隨著時間的推
移,比如生兒育女,生活改善等,雙方會產生感情,如果當事人在法定限期不請求撤銷,該婚姻關系就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當事人在一年內沒有提起撤銷請求,
視為其放棄權利,推定該婚姻合法,有法定情由,當事人按期提出,應當宣告婚姻無效并且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自始就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行使婚姻撤銷權
利的是婚姻登記機關或入‘民法院,受脅追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存在于可撤銷婚姻中的重婚

由于司撤銷婚姻的效力存在不正確定性,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的后果也不同。

1、
脅迫者是婚姻相對一方當事人,其在結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內受脅迫人提出撤銷之請求前,受脅迫者是否提出撤銷該婚姻的請求并不確定,但結婚證的效力是恒定的,
脅迫者的配偶關系已經明確,如其又與他人結婚,顯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所提出的撤銷請求,僅僅是對
婚姻關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于受脅迫者未提出撤銷請求的,更有理由認定脅迫者的行為構成重婚罪。

2、受脅迫者也可能構成重婚。根據
婚姻法的規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內,該受脅迫婿姻的效力還處于。不確定的狀態,雖然受脅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內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但只要未申請撤銷且事實上
未宣告撤銷,其結婚證的效力就是恒定的,就應當依法推定該婚姻合法,受脅迫人再與他人結婚,就符合重婚罪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但對于受脅迫結婚,婚后沒
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堅決要求離婚,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一般不應作為重婚罪論處。

3、關于被脅迫重婚問題,如前一個婚姻關系合法有效,
一方當事人被脅迫與他人重婚的,包括法律重婚與事實重婚,新的婚姻關系應當撤銷。對于脅迫者,因其客觀上侵犯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主觀上有直接故意,不
管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當事人,也不管他是否存在婚姻關系,其行為都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而受脅迫者中沒有犯罪故意的,不構成重婚罪。應當注
意脅迫重婚可能會牽連強奸,如牽連強奸則應按強奸罪定罪處罰。

與無效婚姻類似,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撤銷前,當事人實施的重婚行為可以依據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在被宣告無效后,對此前的重婚行為就不再具有溯及力。

六、重婚罪的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重婚的兩種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內記手續而構成的容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這種重婚構成了刑法的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
只有符合以上兩個情形都是重婚??纯醋陨淼那闆r是否于兩個情形符合。(16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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