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怎樣才具有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書寫一份就可以,沒有份數的限制。但是訂立自書遺囑,除了內容有效除外,還需要滿足形式要件,也就是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2、【遺囑的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3、【遺囑見證人】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4、【特留份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遺囑的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6、符合以上2、3、4、5項條件的,遺囑才有效,受法律保護;
7、《繼承法》與《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遺囑的有效性有詳細介紹,建議查閱
有效自書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
為避免日后爭議,應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己用筆(是鋼筆還是毛筆等不限)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筆書寫。
2.
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親自書寫的,也證明著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書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若遺囑有2頁以上,遺囑人應當在每頁上簽字確認。
3.
由立遺囑人在遺囑結尾使用公歷注明年、月、日。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須注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后的標準。自書遺囑中注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遺囑制作完畢,遺囑人簽名之日。遺囑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寫日,遺囑不能生效。
4.遺內容盡量不要涂改,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自書遺囑如需涂改、增刪時,遺囑人也應于涂改、增刪處簽名并注明時間,否則,其涂改、增刪的內容無效。
5、以上對于自書遺囑已經非常清楚,已具備法律效力。
民間實踐實踐過程中,有時候還邀請見證人簽名蓋章證明,也是可以的。
當然,到公證機關去做公證,那樣更好。
自書遺囑怎么寫才合法有效?法律咨詢
你好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才具有合法效力。
并且一步公證后的遺囑更具有法律效力。
為了規避不必要的錯誤和責任,你可以去尋問律師的一下意見。
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法律效力如何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親自簽名,然后注明年月日。注意:不能由他人代寫或記錄,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簽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1、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
除了要求書面形式外,自書遺囑要想合法有效,還需要滿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一、遺囑真實,是具備訂立遺囑能力的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
二、遺囑內容完整,有遺囑人簽名,注明年、月、日,體現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三、遺囑內容合法,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2、自書遺囑的效力:
自書遺囑如果不規范、不合法,將影響其法律效力。只有同時具備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的遺囑才能最終被認定有效。
擴展資料:
以下十種情況的自書遺囑是無效的:
1. 文盲,不識字
2. 患有帕金森癥等神經系統疾病
3. 患有腦中風
4. 盲人和聾啞人
5. 反應遲鈍以至于無法正常交流
6. 不具備書寫能力
7. 高度近視(白內障嚴重),影響基本書寫能力
8. 手抖嚴重或者四肢疾病,導致無法簽字
9.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智障等精神狀況不正常的),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性質的人
10.無個人合法財產的,包括財產登記、存款在他人名下。
參考資料:人民網-自書遺囑不等于自己可以任意做主
“自書遺囑是有效力的。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一、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五、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
《繼承法》中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只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五種形式,并要求附隨立遺囑人或見證人親筆簽字。
五種形式的遺囑,不管哪一種,格式不重要,只要遺囑中不缺少相應的要件,就可以認為是有效的遺囑。五種形式的遺囑要求如下: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公證遺囑的主要內容:
①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②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③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④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⑤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特別注意: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①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②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后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
③遺囑人親筆簽名。
④自書遺囑中如需涂改、增刪,應當在涂改、增刪內容的旁邊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涂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制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于口頭遺囑有易于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定。
自書遺囑怎么寫有效
自書遺囑怎么寫有效自書遺囑書寫一份就可以,沒有份數的限制。但是訂立自書遺囑,除了內容有效除外,還需要滿足形式要件,也就是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作為我國《繼承法》中的一種特殊的遺囑形式,需要具備如下條件: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一般情況下,自書遺囑只要滿足法律規定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視為具有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遺囑的實質要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即遺囑人立遺囑時頭腦要清醒,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符合如下情形,自書遺囑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①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②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③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④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于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自書遺囑怎么寫才合法有效
自書遺囑作為我國《繼承法》中的一種特殊的遺囑形式,需要具備如下條件: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自書遺囑需要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識清醒,遺囑中處分的財產屬于立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立遺囑人要在遺囑后署名并注明立遺囑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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