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沒有義務替父親還錢,也就是說法律上不存在父債子還。
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也就是子女沒有義務給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么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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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父債子償” 兒子拖18年仍要還清
1996年4月10日,林某向王某借了3萬元資金,并答應支付相應利息,借款后一年多,林某死亡。王某于1999年5月向常熟法院起訴,要求林某的妻子及已經成年的兒子小林歸還借款3萬元。小林向法院表示,他不會繼承父親林某的遺產,也不愿意承擔債務。法院審理后認為,該筆借款有協議為證,事實清楚,予以認定。由于林某死亡后遺產未處理,被告雖表示不繼承遺產,但該遺產實際由被告占有使用,因此判決小林應清償父親欠下的債務。
1999年9月,法院判決小林應對王某的3萬元債權在林某遺產范圍內進行清償。由于小林始終未履行判決,2000年7月,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經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小林無固定工作,且家庭經濟困難,無力履行判決。面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執行一度陷入僵局,2000年12月,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14年中,常熟法院沒有放棄執行的希望,多次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統查,并和被執行人進行了談話。2014年5月8,根據王某提供線索和申請,法院恢復執行。法官展開調查后,確認小林已在工廠上班,有固定收入的事實后加快了執行進程。經法院多次對當事人說服勸說,并組織雙方協商,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協議。2014年5月27日,被執行人小林如約履行協議。
權利和義務是并存的,本案中兒子一旦繼承了父親遺產,那也意味著必須以遺產為限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繼承法》
參考資料:中國新聞網-父債子償 兒子拖18年仍要還清
法律上沒有父親欠債,兒子必須還的規定。
原則上說,子女沒有為父母償還債務的義務,只有在父母死亡后,子女繼承了父母的財產,可以在繼承的財產償范圍內還債務。
相關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不需要。
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也就是子女沒有義務給父親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那么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承遺產就須繼承債務,即父母死后子女繼承了其遺產的,需要在遺產價值范圍內還債。子女的個人財產不用來還債,或者是接受了父親的饋贈導致父親無非償還債務,也須代替父親償還債務。
另外法律明文規定對于賭債是不予以承認的,如果只有欠條未標明是賭債,那么這個欠條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成立的。
父親在世,子女如果已經有自己的獨立經濟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財產。一般父親欠的債,子女沒有必須償還的的義務。但是子女有贍養父親的義務。
如果父親是正常的,不得不欠的債,如:因為父親疾病欠債,修理自己居住房屋,生活費的欠債等債務,子女協助父親還債,責無旁貸。如果是父親不應該欠其他債務,如賭債等,子女不必要為父親還債,還要幫助父親戒賭。賭債也不必償還的。這要看父親欠債務的原因,來確定是否為父親還債。
如果父親去世了,一般都是看父親的遺產份額多少,先還父親欠債,然后法定繼承人再繼承父親的遺產。是否子女還父親的債務,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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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債子還法律依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的規定,遺產債務的清償,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限定繼承原則,即對于負債超過遺產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必清償。
2、特留份原則,即對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份額。
3、清償優先于繼承,即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留有余額的才能執行遺贈。
(二)根據上訴法律規定,子沒有代替父償還債務的法律義務。但在以下情況,子應當代替父親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造成父親的債務不能償還。
2、從父親那里繼承了遺產的,但償還債務僅以其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3、父親借的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與父親一起生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我國法律不支持”父債子(子女)還“的說法,所以,父親欠的債務,女兒沒有償還的義務。
父親的債務屬于父親,與女兒無關,女兒沒有償還的義務。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女兒作為父親債務的擔保人,在父親沒有償還能力或逃避的,女兒應當先行償還父親額債務,再向父親追償;
父親過世后,女兒繼承父親的財產應當先償還父親的債務,剩余部分再由女兒繼承;
女兒名下有父親的財產的,應當用父親的財產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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