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準,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在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政府或集體通過集中建設農村公寓、農民住宅小區,將法定面積宅基地等值轉換為住宅,落實“一戶一宅”。已沒有新增宅基地可供分配的,農民集體可利用村莊存量建設用地,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設公寓式住宅,落實農村住房建設的宅基地權益。
試點方案還規定,農戶初次分配的宅基地,繼續實行規定面積內無償取得,有條件地區試行有償選位;超標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的,超過部分實行有償使用;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有償流轉或退還宅基地后再次申請的,可有償取得;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實行有償使用;農戶可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宅基地
1、現在住復房影響鄉制(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準,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目戶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申請農村宅基地的條件是: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回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答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版區、直轄市規權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居住擁擠,宅基地面積少于規定的限額標準的;
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包括批準回鄉定居的職工、離退休干部、復員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村村民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宅基地?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專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屬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并公布后,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使用的宅基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條: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 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擴展資料: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自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宅基地
農村申請宅基地流程: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內基地,應當向常住容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并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后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其批準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擴展資料: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現在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準,由外地遷入的農戶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口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參考資料:宅基地審批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一、申請。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寫《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二、初審。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對用地戶的申請,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初步審查,并在村務公開欄向村民公布無意見后,在《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相應欄內加注意見、簽名蓋章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由國土所受理)。
三、審核。根據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鄉(鎮)國土所派員,第一次到現場,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等。
確認符合要求的,鄉(鎮)國土所提交鄉(鎮)人民政府會議研究同意后,以鄉(鎮)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報縣(市)國土資源局。
四、批準。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對鄉(鎮)國土所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上報的宅基地審批請示文件、《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和花名冊等文字材料嚴格審查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下發批準文件。
五、定位。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在接到宅基地批準文件后,要將批準結果及時在村務公開欄內公布,接受村民監督;鄉(鎮)國土所派員,第二次到現場,發放《村民宅基地批準通知書》,實地勘查丈量,按批準的四至給宅基地放線,確定位置后,用戶方可施工建設。
六、頒證。村民住宅建成后,鄉(鎮)國土所派員,第三次到現場,實地檢查,看用地戶是否按照批準的地點、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記確權,頒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居住擁擠,宅基地面積少于規定的限額標準的;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申請審批
第七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 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經討論同意并公布后,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第十條 農村村民占用農用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設住宅的,應當依法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建設住宅。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設住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事先開墾與占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并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開墾條件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二條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收回:
(一) 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 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準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標準
第十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面積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并且滿二年未轉讓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員會可以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應當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償收回。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宅基地
一、申請。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寫《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
二、初審。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對用地戶的申請,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初步審查,并在村務公開欄向村民公布無意見后,在《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相應欄內加注意見、簽名蓋章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由國土所受理)。
三、審核。根據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鄉(鎮)國土所派員,審查申請人是否條件,符合要求的,鄉(鎮)國土所提交鄉(鎮)人民政府會議研究同意后,以鄉(鎮)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報縣(市)國土資源局。
四、批準。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對鄉(鎮)國土所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上報的宅基地審批請示文件、《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和花名冊等文字材料嚴格審查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下發批準文件。
五、定位。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在接到宅基地批準文件后,要將批準結果及時在村務公開欄內公布,接受村民監督;鄉(鎮)國土所派員,第二次到現場,發放《村民宅基地批準通知書》,實地勘查丈量,按批準的四至給宅基地放線,確定位置后,用戶方可施工建設。
六、頒證。村民住宅建成后,鄉(鎮)國土所派員,第三次到現場,實地檢查,看用地戶是否按照批準的地點、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記確權,頒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擴展資料: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經討論同意并公布后,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使用的宅基地。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 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參考資料:
宅基地百度百科
辦理流程:
審查證件→情況調查→測量尺寸→填寫報表→上報審批→發證 [1]
變更基本條件
1、申請人戶口必須在本村
2、申請人戶口必須是農業戶口
3、申請人及家屬必須沒有宅基地使用證
需提交資料
1、戶口簿原件、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A4紙)
2、當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證明
3、申請書一份、委托書一份
4、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表
5、原土地登記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證原件
6、更正后填寫的土地登記卡三張
擴展資料: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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