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后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無效婚姻法律制度歷來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許多國家的法律中也都有無效婚姻的規定。無效婚姻往往是跟禁止性條件的婚姻連在一起的。無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的男女結合形式,無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四種:(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婚前患有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婚的條件:(1)具有結婚的合意;(2)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指的是最低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女不得早于20。(3)符合一夫一妻的要求。結婚的禁止條件:(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經過法定程序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2)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3)禁止患某類疾病的人結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婚的; 依照目前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婚有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也即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直系血親,即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等一切直系血親,不受世代多少的影響,也不論是婚生或非婚生的。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與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親,除直系血親外,均為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凡具備以上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也即婚姻關系自始無效,不產生法律上的婚姻關系。
無效婚姻有哪些情況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一般來說,成立無效婚姻需要滿足下列情形的一種:
一、重婚的
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如果有重婚行為,就符合成立無效婚姻的條件。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具體來說,是指如下情形:
(一)無法矯正的生殖器官畸形,患者婚后不能進行正常的性生活的
(二) 患有可能嚴重危害配偶身體健康的疾病
例如,麻風病、性傳播疾病未經治愈前不能結婚。婚后可能導致對方感染疾病,或一旦懷孕對孕婦或后代健康都不利的疾病。
(三)嚴重遺傳病和先天畸形
例如,先天性癡呆、精神分裂癥等。這些疾病目前尚無有效治療,但會把疾病通過不同方式傳給后代。
(四)男女雙方近親中都有人患同一遺傳病的
這主要是指隱性遺傳病和某些多基因遺傳病。例如先天性聾啞、全身性白化病等。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似乎并無病態,但很可能都是同遺傳病基因攜帶者,這些人不宜結婚,一旦結婚,子女中發生遺傳病的可能性極大。
(五)嚴重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須經治療好轉并且兩年以上沒有復發才能考慮結婚。因為這兩種疾病具有一定的遺傳性,患者子女發病機會明顯高于一般人群。如夫妻雙方都患這類疾病,即使治愈后,生育的子女發病機會也多。
(六)重癥智力低下者,原因可能有遺傳的與非遺傳的
他們即使結婚,也不能識別自己的配偶,無法承擔婚姻、家庭的責任與義務。如果是遺傳性智力低下就更不應該結婚,以免影響下一代。 四、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從法律上來,沒有結婚證的婚姻是無效的,所以也不受法律保護。
只要有結婚證,在離婚之前婚姻都是有效的。
還有一種婚姻無效,就是結婚證不是你自己去辦的,是他人冒辦或者代辦的,不過現在這種情形極少了。
違反法定結婚條件而締結的婚姻是無效的,包括以下幾種情況: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結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近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齡的。
什么叫做無效婚姻,無效婚姻的情況有哪些
1992年,農村專業戶張紅經他人介紹與在縣城工作的沈學明認識。后由于沈學明單位要分房子,匆忙于1994年元月2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證上記載的張紅的出生日期是1973年9月13日,該日期是張紅讓他人幫忙偽造的。其實際出生日期應為1974年9月13日。雙方登記后并未同居生活,亦未置辦共同財產。后張紅覺得與沈學明之間并無共同語言,雙方性格不合,難以相處下去,便向法院起訴離婚。
問題:法院會判決他們離婚嗎?
答:張紅是1974年9月13日出生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時,張未滿20周歲,違反了《婚姻法》關于登記法定年齡的規定,因此,該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那么,什么是無效婚姻呢?所謂無效婚姻是指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欠缺婚姻成立實質要件的違法結合。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br />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即某人在結婚之后,在某配偶尚未死亡或者在尚未依法離婚之前,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這時,無論其第二個婚姻關系中的對方是否已經結婚,該第二個婚姻關系都屬于重婚,是無效婚姻。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因為自然科學和人類的長期實踐證明,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男女結婚,會影響到民族的健康,也有悖于人們的婚姻道德觀念。因此,婚姻法規定,禁止直系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即使他們通過某種途徑締結了婚姻,他們的婚姻也屬于無效婚姻。
從保護民族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質出發,婚姻法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但婚姻法對婚前雖然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卻已經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姻,并不是一律宣布無效,而是作出區別處理。即在結婚以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在結婚之后雖經過醫治,仍然沒有痊愈的人所締結的婚姻,為無效婚姻;那些在結婚以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在結婚以后經過醫治,其疾病已經痊愈的人所締結的婚姻,則是合法、有效的,不屬于無效婚姻。因為疾病已經治愈的人,其原有禁止結婚的情況不存在,其原有疾病,不會再對其配偶及后代產生不良影響,因而,他所締結的婚姻關系不應當因此而被宣告無效。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沒有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準予結婚的最低年齡的婚姻。具體來說,就是男子未達到二十二周歲,女子未達到二十周歲的婚姻。未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不僅會影響當事人的生理、心理及社會生活帶來不利的影響,而且不利于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為此,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
本案中,張紅未滿20周歲,違反了《婚姻法》關于登記法定年齡的規定,因此,該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不能判決原告張紅與被告沈學明離婚,而應判決其婚姻關系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異: 事由不同
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都是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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