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同居是一種連續的行為狀態,它并不等同于共同居住。我國現行的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同居的義務,那么同居關系受法律保護嗎?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律只會保護合法的婚姻同居關系,而未婚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種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明確:結婚登記是結婚的必經法律程序。不經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事實上就是非婚姻狀態,其形式和內容都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同居的兩個人不能被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不能享有《婚姻法》及相關法規法規規定的夫妻之間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利同居關系決定了因其未遵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缺乏法律基礎,不受法律保護,法院所能受理的僅僅是彼此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糾紛。法律規定:《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沒有結婚證同居了十年是不受法律保護,不存在婚姻關系只是同居關系。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因此非婚同居不被法律承認為夫妻關系,不產生任何配偶間的人身關系,也不隨時間的延長而自然地轉化為配偶關系。
1988年以前的法律中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并為周圍群眾所承認的一種婚姻形式。但1994年《婚姻登記條例》開始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婚姻法》更是確認了這一原則。
擴展資料:
由于法律對非婚同居關系不予保護,法院一般不受理解除同居關系的請求,對同居現象法律“不管”。同居關系下發生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糾紛,與夫妻關系下出現的糾紛在處理上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非婚同居
未領結婚證的夫妻共同生活十幾年,不受法律保護,屬于非法同居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擴展資料: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審議修改婚姻法時認為,目前不登記“結婚”的人不少,未辦理登記的原因很復雜,有的是不符合結婚條件,更多的是符合結婚條件,因收費過高或登記不便利造成的。
對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應區別情況分別處理。對違反結婚實質條件的,婚姻法已規定為無效婚姻;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一律簡單宣布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的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和完善登記制度等工作,采取補辦登記等辦法解決。
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條增加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盡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什么是事實婚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所以我國新婚姻話不承認事實婚姻。
但是對非婚生子女有特別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同居關系和夫妻關系有以下幾點差異:
一、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同居不受保護。
二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而同居不保護。
三、夫妻除了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而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同居期間各自的財產都歸各自所有。
四、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而同居沒有。五、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同居沒有。六、救助措施,夫妻離婚有過錯方應少分財產,還要承擔過錯賠償;而同居因不受法律保護而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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