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嫂的轉正工作有那些優惠政策
有關軍嫂的優惠政策有: 一、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版稅務登記權證之曰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氖聜€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曰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但稅務部門應進行相應的審查認定?! ≈鞴芏悇諜C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政策?! ∶恳浑S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軍婚最新政策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軍婚特殊保護現狀
1.軍婚民事特別保護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33條明確規定:“現役軍人 1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法律對現役軍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權做出了限制,離婚時必須征得軍人的同意。軍人為祖國國防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法律以限制軍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權來維護軍婚的穩定,這對于軍人配偶來說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對于軍人配偶提出離婚作了“但書”的規定,既“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包含兩層意思:①軍人配偶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時,并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取得軍人的同意;②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時,軍人配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再征求其同意。所謂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法律從立法的本意出發,對其做出了嚴格的限制,既“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以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薄暗珪钡囊幎ㄔ谝欢ǔ潭壬蠈娙伺渑嫉幕橐鲎杂蓹喾砰_了限制,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原婚姻法中軍婚特別保護制度的一種完善,它溝通了過錯主義離婚理由和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的關系。軍人配偶提出離婚時,如果是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軍人配偶有權請求軍人一方承擔離婚過錯賠償。
2.軍婚刑事特殊保護
民法對軍婚的保護主要是對軍人配偶離婚自由權的若干限制,而我國刑法卻是通過罪行來維護軍人婚姻的穩定。我國《刑法》第259條之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毙谭ㄍㄟ^設立破壞軍婚罪和強奸罪來維系軍人的婚姻,以對抗社會上別有用心的人利用軍人配偶長期與軍人異地分居的間隙來破壞軍婚的行為。破壞軍婚罪的行為除了同居以外都是重婚的行為,法律將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分開,將與軍人配偶同居的行為也納入了保護的范圍之內,明顯擴大了軍婚的保護范圍,體現了刑法保護軍婚的立法本意,即以較重刑維護軍人的婚姻關系。在刑罰的科處上,破壞軍婚罪與普通公民所涉嫌的重婚罪相比略重一些。前者規定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規定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者,破壞軍婚罪,屬公訴案件范疇,當然也適用于“公訴不訴,自訴起動”的情形。而重婚罪屬自訴案件范疇,司法機關對之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不可否認,由公安機關取證比當事人自己取證更容易受到保護。[1]
3.其它相關法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
我國《國防法》第52條第2款規定:“國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边@一法律條款從原則上規定了法律對軍婚的特別保護,這就使得我們在以后立法的過程中要時刻注意保護軍人的婚姻,在肯定軍婚的基礎上采取若干措施來增強軍人的榮譽感,讓他們安心服役、訓練、備戰。
二、軍婚特殊保護制度的缺陷探究
我國法律對軍婚采取了特殊保護政策,這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提高了他們獻身國防事業的熱情。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們必須看到我國軍婚特別保護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現實的缺陷。
1.軍婚特別保護制度造成了軍婚雙方婚姻自由的非對等性。當軍人配偶提出離婚的,法律設置了若干限制 2,而軍人提出離婚的卻不受此限制。當軍人沒有過錯時,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軍人配偶提出離婚的,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人民法院只能與有關部門配合,對軍人配偶進行一定的說服教育,積極改善夫妻關系,判決不準離婚。就算是軍人配偶一方付出很高的法律代價,也是無濟于事的。這對于軍人配偶一方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只要成為軍人配偶,基本就喪失了離婚的自由權,一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軍人一方又不同意離婚,那么軍人配偶只能耗費自己的幸福與軍人過沒有感情的生活,這與憲法的人權精神是相違背的。
2.軍婚特別保護造成了婚戀關系的建立難以及軍人配偶離婚難的雙重負面效應。軍婚特別保護制度中對軍人配偶離婚自由權的限制使得眾多想成為軍人配偶的人望而卻步,軍人結婚難問題在部隊官兵中廣泛存在 3。這就是得軍人婚戀問題在實際操作中處于了一種尷尬的境地,既然軍人的婚戀都成了問題,那么法律又如何去保護軍人的婚姻呢?筆者在思考到底是法律在保護軍人的婚姻呢,還是在限制軍人的婚姻?這也使得軍婚特殊保護制度陷入了一種尷尬的境地。在軍人配偶離婚問題上,雖然婚姻法第33條“但書”部分力求解決軍人配偶離婚難的問題,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也遇到了現實的困難。由于軍隊紀律嚴明,一般軍人重婚或者又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的情況發生的幾率少之又少,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在離婚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而軍人與其配偶長期異地分居,且部隊有一系列保密制度、安全措施等,這在客觀上使軍人配偶在舉證上難之又難。只有發生家庭暴力時軍人配偶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但如果軍人一方沒有過錯且不同意離婚,那么軍人配偶一方的離婚請求就遙遙無期了。
3.刑法第259 條對現役軍人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沒有做出處罰規定。根據刑法第259 條的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犯罪主體是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結婚的第三者,現役軍人配偶本人并不包括在內。但是使軍婚遭到破壞的主體卻有兩個,一是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者,一是現役軍人配偶本人,現行刑法只處罰了其中之一,現役軍人配偶并沒有因其破壞軍婚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只有在破壞軍婚罪的主體也屬已婚的情況下,現役軍人配偶才有可能涉嫌重婚罪而受到刑事處罰。[1]現役軍人配偶能否構成破壞軍婚罪的主體,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法律沒有關于現役軍人的配偶能否成為破壞軍婚罪的主體的明確表述,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破壞軍婚罪的司法解釋中也找尋不到關于是否追究軍人配偶刑事責任的依據。致使理論界眾說紛紜,司法實踐部門執行混亂不堪。[2]有學者認為“破壞軍婚罪中的現役軍人的配偶不構成本罪” [3]
筆者不贊成此觀點,這不符合軍婚保護的實質要求,即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軍人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國防法》既然從原則上確定了軍婚特殊保護制度,那么就應該對破壞軍婚的雙方都給予懲罰,真正維護軍婚關系的存在,這樣才能更加顯現出法律的公平。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配偶能否構成破壞軍婚罪不失為我國刑法上婚姻特別保護制度的一大缺陷。
三、軍婚特殊保護缺陷的對策探究
1.完善軍婚特殊保護的民事立法
鑒于婚姻法上軍人和軍人配偶在婚姻自由上的不平等性,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婚姻法作出修改。修改不代表軍婚就不受法律保護,我國在實施任何法律政策時都必須面對我國當前的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當前,我國周邊局勢不太安寧,局部沖突時有發生。美國不斷對臺軍售,臺灣能否和平接受“一個中國”政策還是個謎團,印度在中印邊境不斷擴充兵力加強軍備,南海問題又顯現出來。我國為維護領土、領海、國家主權的完整的決心堅定,面對未來不可預知的局勢,軍婚特別保護制度有必要而且必須由法律給予確認。
筆者認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边@一條款可以修改為:“現役軍人要求離婚的,在緊急狀態 4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非緊急狀態下,人民法院在原則上須征求并尊重軍人的意見,但因為軍人的重大過錯導致軍人婚姻破裂的不受此限制。”其中“重大過錯”不同于現行婚姻法中的幾種情形,指“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嚴重違反國家法律并受到法律嚴厲制裁的;長期不與家庭聯系,非緊急狀態下超過3年時間的;以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在一定程度上相對實現了“人人平等”的原則,尊重了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筆者堅決反對有的學者的觀點 5,沒有全面認識我國所面臨的局勢和軍隊內部實際情況,過于理想化。由于軍人使命的特殊性,要實現軍人配偶享有和其他社會成員配偶相同的婚姻自由是不可能實現的,法律也只能相對尊重“人人平等”的原則。
2. 創建軍人家庭社會保障體系,為解決軍人婚戀問題創造條件
法律對軍人配偶離婚自由的限制對于軍人配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心理上的負擔和壓力,軍婚特殊保護制度產生的負面效應也使未婚官兵婚戀關系的建立帶來了實際的困難。面對這樣尷尬的境地,國家有必要創建軍人家庭社會保障體系來平衡對軍人配偶離婚自由的限制。筆者認為,①各個地方政府應該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軍人配偶的社會保障金體系,每月對于異地分居的軍人配偶發給軍人配偶社會保障金。軍人為祖國國防作出了重大貢獻,然而軍人配偶卻在背后長期忍受異地分居的痛苦,家庭的負擔全部落在了軍人配偶的身上,以舍棄離婚自由權來為支持軍人的事業。軍人所保衛的是國家所有的公民,所有公民都因為國防的存在享受著軍人所付出的權利。但問題就在于對于軍人配偶來講,并沒有比其他一般公民享有更多的國防安全的權利,相反軍人在為社會履行更多義務量時,她(他)們也被連帶地做出了較多的奉獻。[4]所以法律有必要給予軍人配偶以補償。②提高軍人的待遇、社會地位。軍人沒有普通人的“八小時后的生活”,他們有時冒著生命危險維護著祖國的安寧,然而他們的工資待遇水平很低,付出與回報不相對稱。因此,國家應該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加相對應的提高軍人的工資福利待遇,建立一套完善的軍人退伍、轉業和休假探親保障體系,解決好軍人子女受教育問題、軍人配偶工作難等問題,從而吸引更多的有志青年加入人民軍隊,更多的人成為軍人的配偶,解決好軍人婚戀關系建立難的問題,提高軍人的社會地位,使他(她)們安心備戰,保護好祖國的萬里邊疆和海防,提高中國的軍事實力。
3.完善軍婚特殊保護的刑事立法。
對于軍人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刑法沒有規定軍人配偶所應承擔的責任,為保障軍婚,筆者認為法律有必要對軍人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也作出懲罰,但前提是軍人配偶享受了社會保障金。軍人配偶既然已經享受了法律規定的作為軍人配偶所應該享有的權利,那么同時也就必須承擔起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義務。當他(她)享有了這項權利后只要出現這種情形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從而維護軍婚特別保護制度,維護國防根基的穩定。
隨著軍人作用的逐步凸顯,軍婚特殊保護制度單靠法律調整還遠遠不夠,這還需要部隊內部政治教育的完善。部隊有關部門應該重視軍人婚姻問題,告誡軍人珍惜來之不易的愛情,保國也要保家,與家人定期聯系,關心家人的生活等問題,給家人以關懷,軍婚的保護最終還是要靠軍人和配偶雙方去珍惜、為維護。
軍人結婚的規定是什么?
我國解放軍總政治部作出了關于軍隊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專,對軍人結婚問題作了屬具體的規定。 1、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但部隊干部、戰士和職工,應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于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2、軍隊干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干部建立戀愛關系后,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干部的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軍人作為國家的公民,結婚首先應當按照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辦理。同時,由于軍隊的性質,軍人擔負的任務和職業特點與一般公民不同,總政治部作出 了《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
按照規定的要求,軍人應積極響應黨和政府關于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軍人結婚以后,夫妻雙方應積極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關于軍官的結婚問題,總政治部規定,軍官選擇的配偶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沒有嚴重傳染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軍官建立戀愛關系后,要主動向組織報告,由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營以下軍官申請結婚,由團政治機關審批,團以上軍官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批。經批準結婚的軍官,由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關于士兵的結婚問題,總政治部規定,義務兵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士官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義務兵和士官提出結婚,可利用探親假期間回原籍結婚;結婚時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然后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的義務兵或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來不及到原部隊開證明時,也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總政治部還規定,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結婚。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結婚應持慎重態度,在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可以結婚。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四條規定,現役軍人不準同外國人結婚。這是考慮到國家安全與利益的需要而作出的限制性規定。
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并具有軍籍的干部和戰士,既包括武職人員,又包括文職干部,如軍事院校、科研機構中具有軍警,從事教學、科研的人員等。此外,某些在部隊掌握核心機密和重大機密的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復員、轉業到地方后,雖已不是現役軍人,但其掌握和熟悉的機密沒有失效前,仍不能同外國人戀愛或結婚。
因此,打算締結跨國婚姻的朋友,要么選擇不做軍人,要么卸下戎裝。
離 婚
一、《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br />——這是婚姻法對現役軍人配偶實體離婚權利的限制,體現對軍人婚姻給予的特殊保護。
本條限制的是非軍人一方的實體離婚權利,并非限制其離婚請求權?,F役軍人的配偶起訴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當然受理,但是,如果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且無重大過錯時,人民法院一般判決不準離婚。因此,現役軍人的配偶勝訴權受到限制。
本條只適用于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訴訟一種情形,即原告是非軍人,被告是現役軍人。至于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訴訟,則不受本條的限制。
所謂重大過錯,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并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
二、《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边@是適用于所有離婚案件的一般規定。
軍人離婚案件,最終是否判決離婚,仍然要以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為了給予軍人婚姻特別保護,《婚姻法》第33條對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規定須得軍人的同意,屬于軍人離婚訴訟中的特別規定。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適用原則,在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的訴訟中,就應首先適用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的規定。但是,不能由此推出,軍人不同意離婚的,就絕對不能判決離婚。這是因為,婚姻法設置該條規定,對軍人配偶離婚請求權進行一定限制,并不是否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一所有訴訟離婚案件判決離婚的惟一法定理由。判決準予或者不準離婚的標準,仍然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非軍人自身的主觀愿望。不然,將軍人不同意離婚作為是否判決準予離婚的一個條件,不論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在軍人不同意時都不準予離婚,必然侵害軍人配偶的合法權益,并有悖于婚姻自由的原則及婚姻的本質。
◇立法回顧
1.1950年、1980年《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br />2.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力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
為結合軍隊的實際,貫徹落實2001年4月修訂的《婚姻法》,總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發專了《軍隊貫徹實施屬〈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2003年8月,國務院又頒布了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按照上述兩個規定,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的結婚申請,經審查同意后,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其次,選擇婚姻登記機關。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第9條規定:“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币虼?,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記機關中選擇一個辦理結婚登記。
第三,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軍官證》或《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和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軍婚中關于年齡的規定
軍婚對結婚年齡的規定對非軍方也限制嗎???rn非軍方只要達到地方的規定就可以,還是也必須遵守部隊的條令??rn我不要條文,條文我太多了,看得都快會被了。我國的婚姻法在部隊中同樣適用,即男22周歲,女20周歲,只要雙方都達到了這個年齡段那么就可以領證結婚,不過部隊提倡晚婚晚育,但是肯定的是年齡就是上述的規定.
都是一樣的,這是部隊的規定
男的25
女的23
關于軍婚的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發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法〔2010〕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認真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發布近十年來,人民法院依法妥善處理了一大批涉軍糾紛案件,為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使命任務拓展,軍隊建設和多樣化軍事任務中遇到的涉法涉訴問題日益增多,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了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表彰會議精神,人民法院要認真總結經驗,發揚成績,開拓創新,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為人民軍隊有效履行新的歷史使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統一思想認識,進一步增強維護國防安全、保障社會穩定的責任感、使命感 1、充分認識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依法行使涉軍案件審判權,是人民法院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大局的主要途徑,是落實黨的擁軍優屬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的有效載體。各級人民法院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維護國防安全和促進社會穩定,把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狀況納入雙擁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堅持公平公正執法與保護國防利益相統一,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軍地協調配合相統一,認真貫徹黨的有關政策,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充分考慮部隊實際,堅持能動司法,特事特辦、高效便捷,提高審判質量效益,切實履行好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重要職責。 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規范涉軍案件審判工作 2、建立健全組織機構。按照中央關于加強涉軍維權工作長效機制建設的總體要求,建立健全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組織機構。各級人民法院可結合審判實際,設立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領導小組,由一名院領導任組長,相關業務庭領導為成員,研究解決涉軍審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涉軍審判工作的開展。指定審判管理機構或相關業務庭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統一協調管理涉軍案件審判工作,負責辦理日常事務。相關業務庭應有相對固定的合議庭、獨任審判員負責審理涉軍案件。受理涉軍案件較多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可設立專門合議庭或審判庭。在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可選任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屬擔任陪審員,參與涉軍案件審判。 3、規范審判流程管理。各級人民法院對涉軍案件立案、分案、排期、開庭、結案等環節,實施規范化管理。立案時,確定系涉軍案件的,應在審判信息管理系統中作出“涉軍”記載,分流到涉軍案件專門審判組織進行審理。根據涉軍案件的特點,制定審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細則,杜絕超期限審理。建立完善涉軍案件專門統計制度,應當及時將涉軍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簡要案情等報本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到登記及時、數據準確。 4、完善軍地協調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與駐地部隊的聯系溝通,建立健全軍地聯席會議、涉軍案件信息通報、重大涉軍案件督辦等制度,研究交流涉軍審判事宜。要協調相關軍區、人民武裝部和軍事法院,在涉軍案件確認、文書送達、調查取證、訴外協調、訴訟調解、裁判執行等方面,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法院,共同做好涉軍案件審判工作。處理重大疑難涉軍案件,要通過當地涉軍維權工作領導小組,與涉案部隊及時聯系,爭取部隊理解支持。 5、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對經濟困難的軍人軍屬,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優待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人身損害賠償等案件,依法決定訴訟費的緩、減、免交。軍人軍屬合法財產權益因不能執行兌現、生活困難的,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給予必要救助。軍人軍屬需要法律援助的,應積極協調有關法律援助機構,及時提供法律援助。 三、抓住重點和關鍵,破解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難題 6、依法確定涉軍案件范圍。涉軍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軍隊單位和軍人軍屬為一方當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軍隊單位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及其編制內的企業事業單位。軍人是指現役軍(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工勤人員、在編職工,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按軍人對待。軍屬是指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與軍人有法定扶養關系的親屬。 7、突出抓好重大案件的審理。各級人民法院要突出重點,集中力量,著力抓好重大涉軍案件的審判工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獲取、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等犯罪,有效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事安全;依法妥善處理涉及部隊戰備執勤、演習訓練、國防工程建設、軍事設施保護、軍用土地權屬、軍事禁區管理等糾紛案件,保障部隊正常的戰備、訓練和工作秩序;依法懲處故意殺害傷害軍人軍屬、誘騙拐賣軍屬、破壞軍婚等案件,切實保障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審慎解決可能導致群體性事件以及因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重大糾紛案件,維護軍隊的良好聲譽。 8、暢通訴訟綠色通道。涉軍案件審判要做到優先立案、優先審結、優先執行,盡快消除因涉軍糾紛案件給部隊建設帶來的消極影響。在立案大廳設立涉軍案件立案窗口,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訴訟,合理選擇糾紛解決方式,提高部隊和軍人軍屬依法訴訟的能力。凡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做到盡快受理,并及時將訴訟材料移送涉軍案件審判組織。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要加大審判力度,縮短辦案周期。對軍隊一方當事人確有困難,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調取證據。積極開展巡回審判,對于邊遠艱苦、交通不便的部隊,可采取信函、傳真等方式立案,借助互聯網、視頻系統等進行案件審理,為邊海防和駐地偏遠部隊及軍人軍屬提供訴訟便利。 9、更加深入扎實做好調解工作。涉軍案件審判要更加注重調解,切實把調解優先原則貫穿于審判工作全過程。要充分運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努力把涉軍糾紛化解在訴訟之前。要在認真做好地方當事人調解工作的同時,通過部隊做好軍隊一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導軍地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消除紛爭。重大涉軍案件,積極協調人民武裝部、團以上部隊政治機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 10、確保生效裁判的及時執行。切實加強涉軍案件執行工作,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在向軍隊一方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時,要釋明有關法律規定,指導其及時申請執行;軍隊一方為申請執行人的,要加大執行力度,必要時可請上級人民法院提級執行;軍隊一方為被執行人的,可通過部隊組織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必要時可以請部隊所在地的軍事法院協助執行。 11、擴大審判效果延伸司法服務。結合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積極擴大辦案效果,拓展司法服務領域。選擇危害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國防法制觀念。可通過開設涉軍糾紛法律咨詢熱線電話,網站專欄,向部隊、軍人軍屬發放“維權服務聯系卡”,設置駐軍部隊司法信箱等方式,為部隊和軍人軍屬依法維權提供司法服務。積極開展庭審觀摩進軍營、法律咨詢進軍營、法律培訓進軍營等活動,增強官兵依法辦事意識和解決涉法涉訴問題的能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推動涉軍案件審判工作全面深入發展 12、切實搞好統籌督導。各級人民法院要把涉軍案件審判工作與其他工作科學統籌、協調推進。各級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領導小組每年應對本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情況進行一次綜合檢查,加強監督指導,積極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障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13、加強審判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法院要選派政治過硬、業務精通、經驗豐富、作風優良的業務骨干,充實涉軍案件審判隊伍。優先安排涉軍案件合議庭或審判庭成員參加相關業務培訓,通過參觀走訪、參加“國防教育日”等活動,激發愛國熱情,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準確把握部隊和官兵維權需求,提高涉軍案件審判水平。 14、建立報告和通報制度。各級人民法院應將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情況納入人民法院年度工作報告。要定期向當地涉軍維權工作領導小組通報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共同推動涉軍維權工作深入開展。 15、注重培養宣傳先進典型。各級人民法院要把開展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情況納入單位和個人業績考核體系,作為創先爭優的硬指標,對涉軍案件審判工作實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工作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要不斷總結先進典型經驗,與時俱進地樹立和培養新的典型,廣泛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大力弘揚人民法院司法擁軍的時代精神。 16、加大物質裝備保障力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從涉軍案件審判工作實際出發,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必要的經費,為涉軍案件合議庭或審判庭配備必要的辦案器材和工具,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切實保障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沒有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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