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在遺產分割的時候,幾個繼承人分別拿出內容不同遺囑,但遺囑人已經死亡,不可能再讓立遺囑人表態來認定哪一個是其本意。所以對于這種情形,法律規定可以用推定的方法來確定遺囑的效力。一般來說,在有數份不同的遺囑時,應該采取如下的處理方法:
(1)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其內容相抵觸的,推定變更和撤銷先立的遺囑。如果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不相抵觸的,其所立的數份遺囑都有效;如果遺囑人所立的數份遺囑,有內容相抵觸的部分,則就其抵觸部分應當以最后所定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所立數份遺囑的形式不同,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的內容為準,公證遺囑沒有處分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遺囑人立有數份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2)遺囑人同時立有數份遺囑,并且內容相抵觸的,推定抵觸的內容已被撤銷。例如,某遺囑人同一天立有兩份遺囑,對其房產的處分迥異,其子女你爭我奪互不相讓,此時則應推定被繼承人的房產按法定繼承處理,推定原遺囑中關于房產的處分已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3)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的,則推定遺囑已被撤銷。但是,公證遺囑具有的證明效力不因遺囑人銷毀了遺囑公證證書而失效。他人毀壞遺囑的,不能發生撤銷遺囑的效力;遺囑因保管不善被損壞或丟失的,如有證據證明原遺囑確系遺囑人所立,并出于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應當確認原遺囑的效力。
數份遺囑的效力的認定方法為:
(一)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或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僅有一份遺囑有效,按照遺囑繼承處理。還有其他遺產的,其他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二)如果有兩個以上均為有效的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抵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生其效力,遺囑執行人應按各個遺囑內容執行。
(三)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的內容互相抵觸,則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有公證遺囑的,公證遺囑具有高于其他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按照公證遺囑進行處理;在沒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由此可見,在多份遺囑效力強弱一致的情況下,訂立在后的遺囑效力優于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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