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監護人公證的方式是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書內面申請,因為監護人公證不能委托給其他容人去代理,除了需要填寫公證申請表以外,還要求提供與被監護人的關系證明,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和本人的身份證等材料。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證明的開具地點是: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監護人版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權地的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若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辦理監護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身份證版明(如身份證、戶口權本等)。
2、監護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關系的證明。監護人無工作單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的證明(如健康、財產等情況)。
4、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
5、監護協議草稿。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版地的公證處管轄。當權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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