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特有財產的特有財產的范圍
四、關于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
1、 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第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里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遺產或受贈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個人專用性,仍應當歸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該物時的意愿。況且,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多數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有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項規定屬于概括性規定。夫妻特有財產除前四項的規定外,還包括其他一些財產和財產權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類型的出現以及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也將有所增加。
夫妻財產制有哪些種類
夫妻財產制可根據不同標準作出不同的分類。① 按夫妻財產制的發生根據,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前者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關系作出約定,或者雖作出約定但因該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而依照法律規定而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就各國現實情況看,法定財產制又有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等形式。在我國,出于歷史傳統和儒家思想的影響,大部分夫妻在結婚前后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的從比例上來說還是極小的。也就是說,絕大多數夫妻的財產還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不過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人們財富的日益豐富及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夫妻對婚前或婚后所得財產進行約定將會逐漸增多。夫妻以約定的方式選擇決定夫妻財產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就是約財產制。② 按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和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共同財產制的優點是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的權益,有利于實現事實上的夫妻地位平等,因而是符合婚姻共同生活本質要求的。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雖夫妻共同生活,但在財產方面相互獨立,夫妻均對自己婚前或婚后所得的財產有獨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不過,分別財產制并不絕對排斥夫妻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剩余共同財產制,是b夫妻對于自己的婚前財產及婚后財產,各自保留其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及有限制的處分權,夫妻財產制終止時,以夫妻雙方增值財產(夫妻各自最終財產多于原財產的部分)的差額為剩余財產,歸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這種財產制在一定程度上綜合了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的優點,更有利于保障夫妻地位平等,同時也有利于交易安全。統一財產制是指夫妻結婚后,除特有財產外,將妻子的婚前財產估定價額,轉歸丈夫所有,妻子則保留在夫妻關系終止時對其財產原物或價金的返還請求權。這種做法不利于女方,故現代國家已基本廢止了統一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又稱管理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均歸各自所有,但將夫妻財產聯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聯合財產制較統一財產制是一大進步,但他仍是男子在夫妻關系中處于優勢地位,而婦女則處于不利地位,因而有悖于夫妻平等原則。③ 按財產制所涉及的夫妻財產的范圍。可分為特有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夫妻特有財產,又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婚后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
從廣義上講,是指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從狹義上講是指在婚姻存續中有關夫妻財產所有權的制度。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制與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的模式,并做了詳細的規定。
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
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包含以下方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內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容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特有財產應包括哪幾類情形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
夫妻特有財產有哪些財產組成
夫妻特有財產有哪些財產組成你說的應該是夫妻來共同財產源,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夫妻共有財產是指結婚后由夫妻兩人共同經營所得的財產,在結婚前的財產歸各人所有,但是結婚滿八年的,結婚前的財產也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相關推薦:
收養關系證明(收養證明)
結婚證查詢(請問一下結婚證信息如何查詢)
自書遺囑范本匯總(自書遺囑的格式和范文)
遺產繼承的訴訟費是多少(遺產繼承訴訟費收費標準2023)
沒辦結婚證怎么離婚(沒有結婚證怎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