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可以申請離婚嗎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回情破裂的情答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fā);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jiān)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wěn)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quán)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yǎng)關(guān)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雙方一方得精神病,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精神病,在醫(yī)學上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和其他專重度喪失正常精屬神作用的精神病。精神病人要區(qū)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同正常健康人離婚程序。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shè)置訴訟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代理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jiān)護人并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代理人。而對于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quán)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wù)的權(quán)利。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主要有三種情形:1.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jié)婚,婚后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過精神病,但患者和親屬隱瞞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復發(fā)的;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的。對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于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jiān)護、生活、治療等問題。
《婚姻法》第三復十二條的法制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fā);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guī)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jiān)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wěn)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quán)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yǎng)關(guān)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會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fā);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才可作為離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
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后經(jīng)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jié)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wù),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
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guān)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jīng)對方、親屬以及有關(guān)單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療、監(jiān)護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意見,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是否判決準予離婚的關(guān)鍵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
無論精神病患于何時,對方在結(jié)婚前是否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經(jīng)治不愈(適用于婚前隱瞞了精神病的情況)。
久治不愈(適用于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jié)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情況),即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
但“經(jīng)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過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還有待司法實踐中摸索和把握尺度。總之從立法原則看,對一方患有精神病的離婚案件應謹慎處理。
擴展資料:
對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訴離婚的,如果確實屬于久治不愈,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
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監(jiān)護、生活、治療等問題。處理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注意一些程序性問題:首先,精神病人的訴訟能力和行為能力問題。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需要設(shè)置訴訟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親屬作代理人,夫妻之間作為第一監(jiān)護人并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代理人。
而對于間歇性精神病人,不應該剝奪他們的訴訟權(quán)利,在其清醒時,應保障其處理自己婚姻事務(wù)的權(quán)利。
其次,涉及到具有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情形的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因為訴訟代理人無法表示當事人本人的真實意思,不能以調(diào)解方式準予離婚,可以通過調(diào)解促使雙方和好,但不能調(diào)解和好的,必須以判決方式?jīng)Q定是否離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fā);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才可作為離婚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后經(jīng)治不愈的,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jié)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wù),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guān)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jīng)對方、親屬以及有關(guān)單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療、監(jiān)護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意見,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是否判決準予離婚的關(guān)鍵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無論精神病患于何時,對方在結(jié)婚前是否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經(jīng)治不愈(適用于婚前隱瞞了精神病的情況)或者久治不愈(適用于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jié)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情況),即可以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但“經(jīng)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過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還有待司法實踐中摸索和把握尺度。總之從立法原則看,對一方患有精神病的離婚案件應謹慎處理。
《婚姻法》抄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fā);
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只有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才可作為離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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