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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后.子女.父母繼承多少份額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1-18 18:59:44

繼承遺產配偶和子女的份額各占多少?

妻子先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先行分割一半,剩下的才可成為全部遺產繼承人進行依法分割。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一、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二、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擴展資料:

一、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征:

1、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2、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

3、必須是合法財產。

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2]  規定,遺產包括以下幾項:

1、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 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法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遺產

先扣除配偶的財產,對被繼承人遺產,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繼承人,按人數專平均分配。

第一繼承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各繼承多少比例,父母算幾

配偶、子女、父母屬于同意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一般均等。父母專、子女有多少算多少,比如屬有三個子女、配偶和父母都健在,遺產就要分成六份。但這里要區分死者的遺產和死者夫妻共同財產,繼承人只能繼承遺產,而不能繼承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被繼承人的配偶死亡,其配偶的父母有沒有繼承

這位知友,被繼承人的配偶死亡,其配偶的父母有對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
繼承法部分章節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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