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將出軌列入法律并且規定的處罰很重,以后還有人敢繼續肆無忌憚地劈腿不?
難說,現在離婚率居高不下,最大的原因就是夫妻一方婚內出軌,或者是夫妻雙方出軌,有外遇。婚內出軌是很傷害夫妻感情的,出軌不分男女,男人有婚內出軌的,尋求刺激,女人也有婚內出軌,尋求安慰的。很多種出軌行為,我們雖然痛恨不恥,但是也只能在道德層面予以譴責和鄙視,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予以約束,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出軌行為都不會觸犯法律!
今天,講講婚內一方出軌,有外遇就會觸犯刑法的情形,重婚罪!
什么是重婚罪?重婚罪會被判坐牢多少年?
1、重婚罪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有妻子或者是女方有丈夫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的情形。或者是作為第三者,明知對方有家庭而與其結婚的情形,都屬于重婚罪。
重婚是一種典型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甘愿當第三者,甘愿婚內有外遇的行為,不僅有違道德倫理,更觸犯了刑法,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出軌,有外遇的男人或者女人觸犯了重婚罪,法律會怎么判刑,會讓他們坐牢多少年?根據刑法規定,構成重婚罪的,判處拘役或者2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法律對于出軌著最直接的懲罰和打擊,既然結婚了就要對家庭和婚姻負責任,不論男女,出軌都是不對的,都會給另一方和家庭造成嚴重的傷害。所以,法律在保護合法婚姻家庭的基礎上,就應該對出軌者,有外遇者進行限制和懲罰!
舉一個常見的例子,妻子在懷孕期間就會有一部分的男人出軌,可想而知,這會對懷孕妻子的打擊有多大。還有,有些女人愛慕虛榮,婚后會和有錢的男人勾搭在一起,這同樣會對丈夫造成很大的傷害。
出軌的案例比比皆是,期望更多的人能堅守誓言,忍得住誘惑,才能守得住婚姻。因為出軌,還可能觸犯刑法去坐牢。
夫妻不忠行為會有哪些法律后果
家庭是社會組成的最小單元,每一個家庭的和睦都反應也影響著社會大家庭的發展。而婚姻,作為一切家庭親屬關系的源泉,維系這家庭關系的基礎。隨著離婚率不斷攀升,婚姻保衛戰的槍聲亦此起彼伏。此時單純的道德調整無法滿足當事人對于夫妻忠實的要求,夫妻忠誠協議應運而生,這也折射出現代男女保護自己婚姻權益的意識明顯增強。但是至今為止,對于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學術界仍然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
一、夫妻忠誠協議的概念和特點
(一)夫妻忠誠協議的概念
忠誠協議這一稱呼,是媒體使用的名詞,并非法律術語,因此其并不嚴謹。忠誠協議,通常是指以維持男女間的感情為目的所簽訂的,主要內容表現為男女各方應忠于雙方的感情或維系雙方的關系,若一方背叛雙方的感情或關系時,應向對方承擔某種責任。約定責任的常見形式是支付賠償金或者財務,也有約定違約方應當自殺、自殘的,后一種約定是違法的,當然無效,因此不予討論。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的不同,忠誠協議又分為幾類,包括夫妻之間為維持夫妻感情而協商達成的夫妻忠誠協議;戀人之間為了維持戀愛關系或達到結婚目的而協商達成的戀人忠誠協議;當事人為了維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而達成的忠誠協議。為了維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而達成的終成協議,由于內容既違反法律又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是無效的;對于戀人之間的忠誠協議,通常也認為其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而認定為無效;而對于夫妻忠誠協議,則存在著較多的爭議,本文在此僅討論夫妻忠誠協議的相關問題。
綜上,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約定的,兩人要對家庭、配偶、子女等有道德感和責任感,同時規定違背約定時承擔支付賠償金或財務等責任。
(二)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特點
首先,夫妻忠誠協議效力開始的時間,區別于普通的民間協議在協議簽訂的時即開始發生效力。它的特點在于,協議常常是在婚前簽訂的,但是協議的生效常常是以婚姻關系的成立為有效要件的,也就是說,只有到結婚以后才能發生效力;如果沒有結婚,即使一方出現了有違忠誠協議的行為,“夫妻忠誠協議”也不產生法律效力。由此衍伸到協議對主體的約束,即只對具有夫妻身份關系的二人產生約束力,婚前,戀人之間是否忠誠于對方受道德規范調整,不屬于法律的調整范圍。
其次,從協議發揮效力的具體內容來看。首先協議中被要求賠償的對象只是有過錯的一方,也就是說,賠償要求者不能向婚姻關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如“第三者”,“賓館”,甚至配偶的其他家庭成員追究賠償責任。另外,夫妻忠誠協議大多數都規定:若一方出現對另一方的不忠行為,將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賠償;或在離婚時,過錯方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財產。
再次,從協議效力的法律性來看。目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并沒有明確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方面對于夫妻忠誠協議本身的存在在社會中就已經引起了廣泛的爭論,有人認為它損害了婚姻本身的美好,使婚姻變得更加的利益化、商業化;有人認為它侵害了婚姻主體的很多不可剝奪的權利。另一方面,國家也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夫妻忠誠協議的設立和生效以及違背的懲罰措施,而目前很多針對夫妻忠誠協議的審判中,只是依據具體的依據以及法官的主觀裁定。這一切都造成了夫妻忠誠協議的約束效力低下。我國公證界對這種“忠誠協議”的態度也是非常謹慎的,大多公證機構對此類“忠誠協議”的公證申請一般是拒絕受理的。
二、夫妻忠誠協議之效力爭論
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破壞協議,出現婚外情的案件時有發生 那么,忠誠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能否將這份協議作為判決的直接根據? 學者對此存有很大的爭議,有的認為該協議有效,有的認為無效;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也是有的案件支持,有的案件不支持,迄今為止尚未形成一致的見解。
(一)無效說
無效說即否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1、夫妻相互忠實屬于道德的調整范疇,法律不應當介入。法律與道德調整的范圍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道德,是人們對自己思想和行為的一種較高的要求,要靠人們的自覺遵守而非強制,出現了道德問題通過自我修養、輿論壓力等方法給予改進。而法律,則是人們行為的最低標準,具有強制性,只要行為人進行了違法行為,就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只是價值提倡,只是屬于道德領域調整的。所以,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請求損害賠償情形(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外,“夫妻忠誠協議”中不忠賠償的約定是無效的,否則,法律就過于侵犯了人們的私生活,調整了本應由道德調整的領域。
2、忠誠協議不屬于財產約定的范圍,法律不允許通過協議來設定人身關系 我國現行法律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和人身權法定原則,忠誠協議限制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 婚姻的效力不是依據契約而發生的,所以婚姻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違約金。
3、如果承認忠誠協議的效力,那么在調查核實離婚案件的過程中可能會侵犯第三人的隱私權; 承認該效力還鼓勵了其他婚姻當事人締結這樣一個協議拴住對方,這樣反而使得建立在純潔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變質,使婚姻關系不再和睦。
(二)有效說
有效說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理由如下:
1、忠誠協議屬于契約,因為婚姻事實上可以推定為特定男女當事人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互相忠誠則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當然的義務 夫妻忠誠協議就是兩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自愿增設了關于身份關系的違約責任條款,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并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婚姻法是私法,應當貫徹私法自治原則,法不禁止即自由。既然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禁止夫妻就忠誠問題進行約定,那么當事人做出的基于平等真實意愿又未損害他人利益否定破壞善良風俗的約定就應當是被法所接受的。
(三)夫妻忠誠協議效力之我見
隨著離婚率的不斷升高,婚姻雙方對婚姻的不安全感也在不斷攀升,單純的道德調整已經無法滿足當事人對于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幫助,維護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要求,限制忠誠的條件已經從感情發展到了經濟權利等方面,賦予夫妻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是大勢所趨。夫妻忠誠協議要想在實踐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就必須得到法律的完全承認,然而這一目標卻相距甚遠,這主要是由于夫妻忠誠協議本身的局限性引起的,即其內容與現有的某些法律相悖。
1、忠誠協議是當事人的合意,法律應認可其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以下簡稱合同法) 第2條的規定: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顯然,忠誠協議的締結實際上正是夫妻間就私生活訂立合同的體現 換言之,只要忠誠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脅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忠誠義務規定的道德內容屬于法律的調整范圍。夫妻忠誠協議中常常約定許多道德內容,比如婚后夫妻應互敬互愛,要承擔起對家庭的責任不得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等等,但是這并不能排除法律對該協議進行調整 法律往往是道德的底線,它不會直接規定一些較高的道德義務,比如一旦雙方結為夫妻就要相親相愛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婚姻當事人通過忠誠協議將較高的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義務 只要夫妻雙方訂立的 忠誠協議不違反我國的強行性法律的和公序良俗的規定,法律就會對他們約定的內容加以保護。如果這種自由的契約得不到保護,不就意味著其他所有以道德義務為內容的契約都不具法律效力了嗎?事實上,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已有很多條文滲透著道德義務。
3、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婚姻法第 條規定: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顯然婚姻法更加注重家庭的穩定性,而忠誠協議實際上正是對抽象的夫妻權利義務的具體化,通過將隱性的道德義務上升為顯性的法律義務來約束當事人,既有利于增強夫妻雙方的責任感,又有利于維系婚姻關系的穩定 盡管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但是當一方違反了該規定時,另一方卻不能單獨以 違反忠實義務為由提起訴訟,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起訴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忠誠協議使原則性的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若一方違背了這一義務,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4、忠誠協議約定不明確的內容視為未約定。夫妻忠誠協議是依據婚姻當事人的一般認知訂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語,甚至有些內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終導致的結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實際發生時,因條款的界定不清使得 忠誠協議無法生效 比如協議中界定忠誠常用彼此相愛 不能嫌棄、不沾花惹草等來形容,而這些詞語純粹是由道德的評判標準確定的,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 法律畢竟不是萬能的,它無法調整和規制人的感情世界 法官在審查這樣一份約定不明確的的忠誠協議,因沒有衡量和判定的標準無法認定雙方是否還相愛 是否身在曹營,心在漢,只能視為忠誠協議中未約定違約責任。
5、忠誠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不能過高。雙方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違約金,如雙方約定如果因一方有外遇( 婚外性行為) 而導致婚姻破裂,有外遇的一方要給付對方一定的經濟賠償或如果一方夜不歸宿,就應該按時間實際支付對方的一定的“空床費”,但是約定的違約金額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違約金的支付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只要是有違約行為的存在,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違約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約定雖然屬于當事人所享有的合同自由的范圍,但這種自由也是受限制的 我國合同法第114 條規定: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所以,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法院有權基于當事人的請求減少違約金。
概而言之,夫妻忠誠協議既是符合婚姻的本質特征又是合乎法律道德的,因此不能完全將其排斥于法律之外 首先,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律中承認夫妻忠誠協議的有效性; 其次,必須對忠誠協議內容的予以適當的限制,不得違反我國的強行性法律規范和公序良俗等; 再次,應當盡早完善婚姻法,將規范夫妻忠誠協議的相關內容納入其中,便于公證機關和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能夠做到有法可依,切實保障婚姻主體的正當權益。
道德上會譴責 但是法律并無規定
自己有妻子,卻與他人通奸,觸犯哪幾條法律
自己有妻子涉嫌重婚罪:
一、我國《刑法》當中,沒有“通奸罪”這一項罪名。
二、一般情況下,通奸不是犯罪,因為我國的《刑法》及相關的法律中沒有對通奸作出定罪的規定。
三、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通奸是一定犯罪行為。具體如下:
1、“破壞軍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長期通奸、同居的,則構成了“破壞軍婚罪”。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強奸罪”。即和未滿14歲的幼女通奸的,以強奸論處。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二款:“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對方已婚、或雙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對方公開以夫妻的名義同居、通奸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此種行為算作是事實婚姻,以重婚論。
參照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夫妻之間忠誠的義務。
咱們國家沒有通奸罪 韓國有 只是違反道德的行為
你要有證據的話,離婚受害方可以多分財產。
通奸應當是指男女雙方的性行為關系,不符合婚姻法,例如其中至少有一方是已婚且在婚人員,如果雙方都是單身這種性行為應當不屬通奸,通奸行為至少涉及三個人的問題,也就是第三者插足了法定的合法婚姻。通奸屬于道德墮落,也是違背婚姻法的行為,但是目前通奸在法律上還不屬于犯罪,但是通奸的后果很容易引發犯罪,所以關于通奸的法治依據可能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改進。
婚外情、婚外戀、出軌、外遇、通奸等等都有或都是一個概念,
無論違法不違法,缺德不缺德、說正常不正常,都只是一時的刺激,
最“好”的結局如下:
1、精神迷戀,心理中毒、性欲著迷、醉生夢死、難以自拔。
2、隱性壓力,極易染病、消耗體能,損傷精力,心理自責。
3、勞民傷財、夫離子散、妻離散子,家庭破碎,離異無助。
4、忌恨心理、報復傷人,致殘致死,進入大牢、永無真情。
5、破壞文明、不利社會,提心吊膽、損害家庭、破壞感情。
6、后悔莫及,沒有意思,人體如肉,豬場眾多,百害無利。
7、滋生隱患、肢解家庭、雞飛蛋打,身敗名裂、人財兩空。
最“壞”的結局也有:
懸崖勒馬,知錯認錯改錯。
不屬于我的,切勿動心!
即使別人“放火”也暫時沒事,都要做到自己絕不“點燈”。就是要做到,不以錯對錯。
人若想平安快樂,首先要戰勝自己大腦里的另一個不利于自己的“自己”。
這個“自己”應該不是真正的自己,他可能是“病毒”也可能是“木馬”,還有可能是敵對的“臥底”總之這個所謂的另一自己,的確很靈異。
夫妻之間如果有一方已做出背叛家庭。那么在婚姻法規上該如間叛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因此,丈夫出軌,有婚外情的,在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女方。那么,什么是過錯方,哪些情況屬于過錯?
一、如何認定過錯?
過錯在法法律上的規定是:
1、 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 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說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一方出軌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以丈夫一方出軌為例)
根據上文所說,首先確定丈夫的出軌行為是不是屬于法律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中的過錯行為。如果不是,那么在財產分割上,則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很大區別。如果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女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
婚外情財產如何分割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難,也不像文中所寫的那么簡單。如,如何認定對方是否重婚、是否是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都是認定的難點。主要原因在于證據的收集。因此,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的,可以選擇在律師的幫助下收集丈夫出軌的證據,證明丈夫具有婚外情的情況,且婚外情的情形是屬于可以影響離婚財產分割的行為。如果,夫妻財產并不是很多,對雙方財產分割沒有多大影響,則沒必要聘請律師去收集對方出軌的證據,因此費時費力,效果也不好。
前提是你要找到他(她)背叛家庭的證據,比如他們背叛的相片,手機短信,等。錄音不行不能做為法律證據,
可以給沒背叛的多分點錢
背叛婚姻的人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現在中國的法律有沒有規定
根據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通奸、偷情不是犯罪,不處罰。
你隨便查會侵犯對方的隱私, 會侵犯隱私權。
正確做法是:
自己尾隨他出家門,等他進入酒店,記錄下房號,記住您可別破門而入,您沒有破門而入的權利。
報警實名舉報,嫖娼(賣淫)。讓警察進入(相信我,他們會極力否認他們不是賣淫嫖娼,而是相戀關系),錄筆錄,自己拿著結婚證去公安局復印筆錄。這才是最完美的證據,效力極高。
吃飯,不能證明什么,跟異性吃飯,不能證明他們相愛,親密照沒用,接吻都不算。這些證據沒有關聯性。開房記錄(呵呵,淘寶試試買一張真的身份證才500,開房誰用自己的身份證),拜托更沒用,你只能證明開房了,不能證明他們關系密切。 這是目前律師的主流做法,報警,然后讓警察記錄,自己去警局復印。
附財產分割圖標
一般都復會保存很長時間。但需要制注意zd的是,如果你查詢的交易離現在的時間太長,那可能柜臺、自助設備無法查詢到,這就需要銀行到后臺系統去把已經壓縮備回份的數據提出來,這是需要答收費的。一般情況下,查詢兩年內的交易不會有問題。
偷情應處罰,法律不公平啊?造成很多偷情的!
如果有證據 可以起訴離婚 憑借證據獲得 較多的財產分割
犯錯一方主動放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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