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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孩子歸屬于誰?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1-21 12:37:44

離婚后,法院怎么判孩子歸誰

離婚后,法院怎么判孩子歸誰

起訴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判, 一般按照有證據證明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撫養權。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后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上述規定,僅僅解決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注:哺乳期是兩周歲),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哺乳期滿后子女撫養權如何判決,也沒有明確“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的具體操作辦法,離婚當事人仍然明白。下面我引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許會幫助您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我們法院已經把小孩判給男方了,女兒九歲了,但是女兒不愿意跟男方,怎么辦呢

夫妻離婚孩子歸誰

她們2個離婚了 在離婚那會2個人協議孩子歸男方 女方給孩子撫養費 可是后來男方卻不讓看孩子 在幼兒園看了一會給買的東西都不讓孩子拿,女方看不到孩子。然后孩子這會和爺爺奶奶住 孩子的爸爸又結婚了 孩子的后媽說是對孩子不好 孩子不愿意和她住 孩子今年5歲多了 女方想看孩子 或者撫養孩子 該怎么做呢?!

離婚關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由雙方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回法院從有利于子女身答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身心健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對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考慮孩子的意愿。

兩歲半的小來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自,如果夫妻離婚,對孩子歸誰撫養,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就離婚或孩子的撫養問題起訴至法院的,法院對孩子歸誰撫養,要考慮哪一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最有利。這么小的孩子,如果女方的條件不差,孩子撫養權對女方的可能性更大。可以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按你的情況,子女判給女方的概率比較大。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一、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  協議處理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于子女隨哪方生活。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子女不足兩周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那么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愿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子女在兩周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系較密切,那么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么子女自然不適于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么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子女在十周歲以上  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于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依據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權要求子女隨您生活,那么無論您是在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離婚時,都請針對實際情況與您的律師協商,以最大限度的爭取您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的合法權利。  二、子女撫養關系的變更  撫養關系可以變更  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系。  離婚后,非撫養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非撫養方應另行起訴。  可以變更撫養關系的情況  出現如下情況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系之訴: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所以,當您的離婚子女現在的生活狀況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長時,希望您能及時向您的律師咨詢,以法律手段解決變更撫養關系問題。  三、關于子女的撫養費  撫養費給付方式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向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有兩種:按月給付和一次性給付。  按月給付是考慮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結算的,所以按月給付撫養費比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給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給付是在非撫養方的收入不穩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長期拖欠撫養費的情況下使用的一種支付方法。  離婚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撫養費給付方法,可以選擇除上述兩種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給付撫養費,例如按年給付,或按收入情況給付。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的確定,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撫養費的數額應能維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學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還要考慮非撫養方的實際收入,一般每月撫養費應占非撫養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過50%。  撫養費數額的變更  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數額。就變更撫養費數額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費數額之訴。  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的情況指:子女求學所需學費、生活費增長,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療費用等。  撫養費的給付期間  一般情況下,撫養費的給付期間是從離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況可以延長或縮短給付期限。  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讀,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縮短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尚未成年但已經滿了16周歲,并且有了獨立的經濟收入,可以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綜上所述,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您可以為孩子爭取更多的撫養費,那么建議您及時與您的律師溝通,以保證您和您孩子的合法權益。  四、非撫養方對子女的探望權的保障  探望權的立法基礎在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和長久生活的感情  新婚姻法第一次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有探望權,撫養方有配合的義務。這無疑是立法的重大進步。  在以往的實踐中,很多不懂法的當事人認為:夫妻離婚后,孩子隨一方生活,就可以永遠割斷與另一方的關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撫養費為條件,提出與另一方永久斷絕關系。事實上,子女與父母的親緣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能因為離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權的行使正是基于親屬權而產生。  即便非撫養方與子女于實際上并沒有血緣關系(收養子女、婚內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響其探望權的行使,這是基于非撫養方與子女長期生活所產生的感情,這再次說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探望權的行使  離婚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書面協議,約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望權,這樣既可以避免撫養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撫養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  撫養方拒不配合非撫養方行使探望權的,非撫養方可以提出探望權之訴。但對于探望權之訴的判決結果能否強制執行,法學界存在爭議,這主要因為探望權屬于人身權。例如,李某離婚后子女一直拒絕他的探望,為此他提出了探望權之訴,但由于子女不愿意被他探望,所以每月他行使探望權時都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種做法違背了被探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望權的執行。  探望權一定要本著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愿意探望,不應阻止探望;如果子女不愿意探望,也不宜強制探望。當然這是指十周歲以上有一定辨別能力的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  《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權,但是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權的事情還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應該從父母的探望權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說在非撫養方的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時一起探望。不宜單獨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義提起探望權之訴。

離婚后孩子歸誰?孩子是歸男方還是女方?

離婚后孩子歸誰?孩子是歸男方還是女方?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有關法回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答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具體如下: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二、對兩周歲以上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三、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同時法院還會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住房條件等因素來最終判決孩子的撫養權。
所以,如果孩子兩周歲以下的男方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小,孩子兩周歲以上八周歲以下的,應盡可能舉證自己撫養更有利于孩子成長。八周歲以上的,如能獲得孩子愿意跟隨男方生活的意見,將對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非常有利。
夫妻離婚,最好是雙方協商解決。夫妻雙方就孩子撫養權達成一致的,按照約定確內定歸屬。如果容夫妻雙方就孩子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一般法院會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離婚的話,孩子有誰撫養可以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那么可以由法院判決,一般會考慮怎么樣最利于孩子的成長、怎么樣最大限度保障孩子合法權益,進行判決。
看雙意跟誰,
另外還要看孩子跟誰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兩個大人可以本著對孩子有利的因素,
商量解決孩子的歸屬問題,
如果孩子小跟母親更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長,
我的建議你們可以參考。
幾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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