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婚內的夫妻個人財產
屬于婚內夫妻個人財產的是:
第一: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的內,為夫妻一容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三:《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律師侃離婚之十二(作者:張志勝,北京律師)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是指,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項財產所有權屬于夫妻一方,配偶不享有所有權的情形。主要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特定財產以及婚后約定的個人財產三部分。一、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如,一方在婚前所取得房屋、汽車、存款及贈與物等。除非婚前財產所有權人明確贈與,婚前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取得的截止日期是領取結婚證的前一秒。認定婚前財產時,需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1、婚前購房,并進行了產權登記,則屬于婚前財產;婚后進行產權登記,則屬于婚后共同財產。2、婚前同居,共同取得的財產,依共有財產處分,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3、婚前贈與,父母在婚前贈與的財產,除非特別說明,視為贈與其子女的個人財產。4、婚前個人投資經營的實體,婚前收益為個人財產;婚后繼續獲取收益,則為夫妻共同財產。二、婚后取得的個人財產1、因身體受損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4、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等;5、一方從事特定職業所必需的財產,價值較大除外;6、一方獲得的獎品,不是獎金;7、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8、科研津貼;9、一方創作作品私有,經濟收益共有;10、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等。三、約定的個人財產系夫妻雙方共同約定的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但是,為了逃避債務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將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此約定無效。(鑒于:不完全統計,本人多篇原創文章已經累計被抄襲2500次,這些人不注明原創作者,有的人甚至聲稱為其原創并標上自己的名字,我深感遺憾----我既不收稿酬,也允許轉載,僅僅要求著作權中最起碼的署名權,這些人都不支持,您說我該不該譴責他們呢。故,今后,我將不再一一通告抄襲者,而是直接將抄襲行為進行公證,之后進入司法程序。)
哪些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內: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容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 不管經過多少年) ;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藥費、殘疾補助費等;遺囑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 不管經過多少年) ;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藥費、殘疾補助費等;遺囑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比如女方結婚時,娘家陪嫁的東西就是妻子單方財產,比如房屋,是男方父母在,你們沒有相識之前購買的,就是男方的個人財產
一個是婚前財產,這個是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個是身體受到傷害所得的一些賠償
如果是在結婚之前,夫妻任何一方購買的個人財產,尤其是房產,這些都是屬于夫妻的一方獨立財產
你好,有一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例如,婚前的存款,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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