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沒有公證的自書遺囑有效嗎?
我爺爺在香港死亡,死亡前親筆寫了份遺囑,但還來不及回大陸公證就先游了,請問這樣的遺囑有效嗎?或者怎樣才能讓它有效?遺囑共五種形式,自書遺囑是其中一種,合法有效。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二條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
和證明效力。為了預防糾紛,減少訴訟,訂立遺囑的,最好采用公證遺囑的方式。
2、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成為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關于繼承法若干意見第40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大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制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用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證實性。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病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生糾紛。因此法律規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里口頭遺囑,并且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以主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在這五種遺囑形式中,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根據最高院關于繼承法若干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遺囑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沒有經過公證的遺囑,只要符合法定有效條件的,即是有效的。遺囑以一種回單方法律行為,只要作答出真實意思表示及有效,即不需要公證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依據需要決定是否辦理公證。自書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首先,遺囑不以公證為其有效的條件,自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樣是有效的依據內。因此,應當容判斷您爺爺的自書遺囑的行為和遺囑本身是否有效。再根據私法的一般原則,“場所決定行為”,因此,此份遺囑的有效與否的標準是香港的法律。
沒有公證的自書遺囑和公證了的代書遺囑那個有效
當然是公證的遺囑效力高!即使未經公證的遺囑先立,除非后立的遺囑也是經過公版證遺囑。
依據是繼承法權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上述第三款明確規定自書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其中的自書遺囑是指沒有經過公正的自訴遺囑,但是并沒有規定經過公證的自書遺囑不得撤銷先前的公證遺囑。由此可以推定,后立的公證遺囑可以撤銷先立的公證遺囑,從而使用上訴條文中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回到本案,后立的自訴遺囑沒有公證,則適用第三款,即不得撤銷先前已經過公證的代書遺囑;如果后立的自訴遺囑經過公證,則適用第一款和第二款,即可以撤銷先前所訂立的公證遺囑,以最后訂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如果正如本案,未經公證的自書遺囑不能撤銷已經公證的代書遺囑,則因為應以經過公證的代書遺囑為準而否定了自訴遺囑的效力,所以“此遺囑是我真實意思表示,此前所有的財產分配全部作廢,以此遺囑為準。”無效。
沒有做公證的自書遺囑有效嗎
囑是否有效:與是否公證了沒有關系,公證后的遺囑即公證遺囑,只版是證據效力最強權,輕易不能撤銷,但并不是遺囑不公證就不生效:遺囑除了公證遺囑外,還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各形式 的遺囑只要符合《繼承法》中關于各種遺囑的要求就是合法有效的遺囑。
沒有經過公證的遺囑,只要符合法定有效條件的,即是有效的。遺囑以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要作出真實意思表示及有效,即不需要公證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依據需要決定是否辦理公證。自書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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