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回示以及對子女撫答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持,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所以離婚協議書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是可以修改的。當然,夫妻離婚后,協商一致共同變更離婚協議也是可以的,常見的如變更小孩撫養權,只要雙方再簽訂一份書面的補充協議即可,變更后的協議無需提交民政局備案。
婚姻關系中,當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兩人決定離婚的時候,很多人都采取了雙回方一起到民答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這種協議離婚的方式,這種形式只要雙方能達成一致在辦理起來就比較快。但很多時候雙方在離婚之后有要進行離婚協議更改的情況,那么更改離婚協議需要些什么呢? 其實很簡單,就只需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該協議只要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經雙方簽字確認后就是有效的。夫妻雙方在離婚前或者離婚后任何時候,可以通過協商變更離婚協議,不需要有關部門同意,也不需要到某個機關辦理,只要雙方經過協商重新達成協議,重新簽訂一份新協議或者補充協議即具法律效力。這時,雙方之間直接執行后一份協議的內容即可。
離婚協議不可以通過民政局更改。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版理離婚的,當事人對離婚協議書權內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更改。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必要時可以到公證機關對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或向法院申請變更離婚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八條,協議離婚后雙方已發生法律效力和產生法律后果,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應予以遵守,全面履行。
對于已經辦理了的離婚協議,是不能再更改的,去民政局也沒有用。如果雙方都同意,可以重新訂立一份協議。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六條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并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后簽名。
(二)查驗本規范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三)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四)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上現場簽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涂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印章。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復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離婚登記完成后,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六條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設置婚姻登記處。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變更或撤銷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并對外公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置、變更或撤銷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相應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權限。
第七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
××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參考資料來源:鶴壁市民政局-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如果夫妻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那么離婚協議書在離婚登記生效時一起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是夫妻在離婚前自由協商的結果,等于是處置自己權利的行為,不能出爾反爾。
簽署離婚協議書是一件大事,夫妻應當慎重、謹慎對待,不能疏忽大意。如果在辦理離婚登記后,允許夫妻隨意變更,那么會造成離婚協議書變成一張廢紙的后果,不能對夫妻產生有效約束。因此,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協議書是不能變更的。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六條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并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后簽名。
(二)查驗本規范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三)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四)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上現場簽名;婚姻登記員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涂改無效。XXXX婚姻登記處XX年XX月XX日”的長方形印章。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復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離婚登記完成后,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擴展資料:
針對不同的情況,離婚協議書的變更方式也是不同的:
(一)辦理離婚登記前變更離婚協議書
在辦理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書是沒有生效的。夫妻可協商變更離婚協議書,也就是簽訂新的離婚協議書;如果夫妻一方想變更離婚協議書,而另一方不同意的,那么想要變更的一方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就行了,因為只要不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就是無效的。
(二)辦理離婚登記后變更離婚協議書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此條可以看出,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如果發現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才可以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
參考資料來源:鶴壁市民政局-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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