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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婚姻無效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1-25 17:34:47

如何申請無效婚姻

  (1)必須符合無效婚姻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2)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3)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4)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6)被申請人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 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申請婚姻無效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l)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版學上認為不應當權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無效婚姻如何申請?

《婚姻法》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無效婚姻的情形有:1、重婚。2、近親婚。指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直系親屬關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所締結的婚姻。3、疾病婚。即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所締結的婚姻。4、早婚。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是對結婚年齡的最低限制,低于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無效的申請人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婚姻無效處理的相關規定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申請婚姻無效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婚姻無效需要哪些材料

向人民法院起來訴申請宣告自婚姻無效,需準備的材料因婚姻無效的原因有所不同。(一)以重婚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材料為結婚證和雙方的身份證,以及能夠證明該婚姻屬于重婚的證據等等。(二)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和其他能證明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等。(三)以婚前前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且婚后難以治愈的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該提供結婚證、雙方身份證和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證明婚前患病,婚后難以治愈的相關材料。同時,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無效婚姻的案件后,如果確實屬于無效婚姻,會就財產和子女問題一并判決,所以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最好還提供包括房屋產權證書、銀行賬戶、支票等各種財產清單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意見。

如何申請無效婚姻39

《婚姻法》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無效婚姻的情形有:1、重婚。2、近親婚。指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直系親屬關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所締結的婚姻。3、疾病婚。即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所締結的婚姻。4、早婚。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是對結婚年齡的最低限制,低于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無效婚姻,只能通過法院
宣告婚姻無效。婚姻的撤銷,可以有登記部門辦理。
婚姻內登記工作規范
第五章 撤銷婚姻
第四十六條 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第四十七條 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八條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的相關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第四十九條 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容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并按指紋。
(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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