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問題來
苗某是位退休老自人,老伴已經去世,苗某有一子一女,兒子在外地打工,苗某隨女兒生活。女兒平時對苗某照顧有加,苗某決定把自己的財產多留些給女兒,并親筆書寫立下了遺囑。數年后,苗某去世。在繼承遺產時,女兒認為應該按照遺囑執行,兒子則認為遺囑沒有經過公證是無效的,應按照法定繼承。那么,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依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囑的方式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方式。公證遺囑并非遺囑的唯一方式。
在這則案例中,苗某的遺囑屬于自書遺囑,符合遺囑的法定方式,雖然沒有經過公證,仍具有法律效力,應按照遺囑內容來繼承苗某的遺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通過勞動積累的私有財產愈來愈多。但人固有一死專,財產將在社會中留存下屬來,如何在生前安排妥善遺產就是很多人考慮的問題。生前立下遺囑則是安排妥善事物和財產的有效手段。遺囑的方式不同,遺囑的效力即不同。要討論遺囑的問題,這就要先了解一下遺囑的分類: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手寫遺囑即為自書遺囑的一種,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即可。手寫遺囑進行公證的,其實就是相當于做公證遺囑。所以說手寫的遺囑是可以做公證的。遺囑的方式中,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有相抵觸的,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但如果是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公證遺囑的內容。如果公證遺囑想要變更遺囑內容,需要另外做第二份公證遺囑。
遺囑不公證也有效,但公證的效力最大;
如果是繼承房產,則最好進專行公證;
法律依據:《司屬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第二條 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法律上并不強制要求進行房產遺囑公證,遺囑也可以采用代書、自書、錄音和口頭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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