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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侵權的種類包括哪些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1-27 01:34:09

共同侵權的種類有哪些

共同侵權行為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意思聯絡版的權共同侵權行為。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數人基于主觀上的關連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對于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直接結合,實際上就是客觀的關連共同。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并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對此,本文專門設立一個題目進行討論。4、團伙成員。團伙組織的成員的集合行為,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于該團伙,則該團伙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

一、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主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內權行為,即數人基于主觀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行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按照通說,只有實行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是簡單的共同侵權行為;而包括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是復雜的共同侵權行為。
二、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我曾經將其叫做視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各自的行為相互結合,共同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這種侵權行為雖然不具有共同侵權行為主容觀上的特征,但由于其行為人之間行為的相互結合的關連性,并且造成了同一個損害結果而不可分割,而形成了一個侵權行為,行為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婚內侵權行為有哪幾種

1、侵害人身權的行為
侵害人身權的行為約為婚內侵權行為數字的50%,以對方存在家庭暴力為離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達婚姻案件總數的60%以上。侵害人身權行為主要表現為毆打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名譽,強制性行為或拒絕履行夫妻性生活義務等方式。當事人的身心受到嚴重摧殘。
我 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一方實施以下行為的構成對一方權利的侵害: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 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對侵害一方人身權的行為中極其嚴重的少部分行為予以制裁,而對大多數行為沒有予以處罰。
2、侵害財產權的行為
多數情況下,侵害人身權的同時也侵害了對方的財產權。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只侵害對方財產權的案例。侵害財產權的行為主要有隱藏、轉移財產、虛構債 務、不合理的大額支出、擅自處置夫妻財產等方式。通過這些方式使對方在離婚訴訟分割財產時少分、不分財產,甚至使對方背負巨額債務。
3、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行為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應當互負忠實,現實生活中違背夫妻義務的案例屢見不鮮。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釋一》中又明 確規定:夫妻一方僅以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裁定不予受理。在以其他理由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中,也鮮有當事人因違背忠實義務而受到處罰或 制裁的。事實上,這種義務的承擔更多依據倫理道德而非法律,法律雖有規定,但法律的強制執行力在忠實義務方面無能為力。
綜上所述,婚內侵權行為侵權的內容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項是夫妻雙方基于婚姻而產生的權利,另一項是夫妻一方作為獨立的平等的一般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類型有哪些?

請馬上回答,我在考試…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監護人侵權責任
職務侵權責任
網絡侵權責任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教育機構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
環境污染責任
高度危險責任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物件損害責任 還有問題嗎 我幫你答
一是過錯推定侵權責任,
二是無過錯推定侵權責任,
三是公平責任侵權責任。
主要就是這三種侵權責任類型.
祝你考試順利.
這個帖子要火!!看第一個回答的時間: 2011-9-18 10:52 。這是政法干警考試9.18正在進時候(9:00到11:30)(!!!汗!!!
監護人侵權責任
職務侵權責任
網絡侵權責任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專任
教育機構侵權責屬任
產品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
環境污染責任
高度危險責任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物件損害責任 還有問題嗎 我幫你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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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朋友很熱心,LZ也很牛啊。

婚內侵權行為有哪些

 婚內侵權行為是夫妻一方違背了法律對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實施了危害對方的人內身權、財產權容,使對方的人身、財產乃至精神受到損害的過錯行為。婚內侵權行為的特點是違反了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如違反了夫妻間忠誠義務、撫養義務、尊重義務等。婚內侵權行為比一般的侵權行為更為廣泛。其行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它較為嚴重侵權行為。其方式有作為或不作為。其行為既可直接作用于夫妻的對方,也可作用于他人。直接作用于夫妻一方的如毆打對方,作用于他人的如重婚、與他人同居等等。這些行為都體現了婚內侵權行為的廣泛性。

  婚內侵權結果較一般侵權行為的結果更為嚴重。婚內侵權行為的構成一般要求是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這是由夫妻這種特殊關系決定的。在保護夫妻一方權益的同時,法律不得不考慮到家庭的穩定。法律要在保護家庭穩定和保護個人利益的選擇中找到平衡點。對侵權行為顯屬輕微的,如夫妻間平時的吵嘴行為,不允許隨意提起婚內侵權賠償。否則不但造成過多的家庭破裂,更容易產生很多社會不穩定因素。
一、婚內侵權的概念特征現狀   婚內侵權,即夫妻之間的侵權,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婚內侵權侵犯權利的類型主要有兩種【1】:一是基于婚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權利, 二是夫或妻作為一般主體所享有的權利。這里不包括婚姻關系締結前或婚姻關系解除后發生的夫妻間的侵權行為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與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侵權行為。  在現實社會中表現很明顯嚴重的是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是對婦女的肉體和精神的雙重摧殘,不過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 是可以治愈的, 較為容易引起人們的注意, 而伴隨著的精神上的創傷, 卻是無形的, 沉重的。對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針對家庭暴力我國婚姻法確立了我國婚姻家庭中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侵犯配偶權利的行為還表現為強制配偶生育或不生育、強行同居或者故意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配偶特有的財產等;不作為是對婚姻法規定的義務性規范的否定,如惡意拋棄對方、拒不履行救助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等【3】。  婚內侵權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又應有其自身的特點。1、侵權行為的廣泛性。婚內侵權行為較為一般的侵權行為較為廣泛。婚內侵權行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它較為嚴重侵權行為。其方式有作為或不作為。其行為即可直接作用于夫妻的對方,也可作用于他人。直接作用于夫妻一方的如毆打對方,作用于他人的如與重婚、與他人同居等等。這些行為都體現了侵權行為的廣泛性。2、侵權結果的嚴重性。婚內侵權結果應較一般侵權行為的結果更為嚴重。婚內侵權行為的構成要求是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這是由夫妻為社會的細胞的性質決定的。3、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婚內侵權賠償適用過錯原則。這也是由夫妻雙方的人身性質決定的。如果侵權方主觀上無過錯,其社會危害性顯然不大, 4、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婚內侵權賠償的因果關系必須是必然的因果關系,因侵權行為追求損害后果所發生的關系。這也是由維護家庭穩定的性質決定的。5、存在夫妻關系是婚內賠償的必要條件。構成婚婚內侵權賠償的適用前提是男女雙方間具有婚姻關系,系法律所保護的婚姻關系,包括合法的婚姻關系和法律認可的非法同居關系【4】。  二、婚內賠償的概念及現狀  “婚內賠償”,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依法判決侵犯配偶合法權益的一方因其過錯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在我國現有的婚姻法律體系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婚姻關系中發生的侵權行為的調整卻存在著明顯的不足【5】: (1)對請求事由的范圍規定過窄,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有四種情形: 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實施家庭暴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樣就忽略了一些新型的性質嚴重的侵權行為, 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權、生育權、財產權等; (2) 離婚作為賠償的前提條件, 不利于婚姻的穩定和被侵權人利益的保護, 由于缺乏合理的救濟途徑, 絕大多數夫妻內部的侵權行為基本上要靠夫妻間協商解決, 有些被侵權方因為懼怕失去家庭、子女只好忍氣吞聲,放棄賠償請求, 這就使得侵權行為難以及時制止而長期、持續存在, 最終導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體。(3) 離婚才賠償, 與訴訟時效相矛盾: 新婚姻法第46 條的規定意味著不離婚, 配偶之間就不提出損害賠償【6】。而民法通則136 條第1 款(一) 項規定: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但由于婚姻關系的特殊性, 夫妻因一方的暴力或與第三者同居等侵權行為, 當時并沒有引起離婚, 以后離婚時, 前述侵權行為(有的不具有連續性) 已超過了訴訟時效, 在離婚時提起賠償, 就會因過時效而敗訴。可見, 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夠。其結果必然是: 一是鼓勵人們離婚; 二是不及時離婚, 婚內侵權就得不到有效保護。這種立法價值是值得懷疑的。  為了彌補上述規定的不足, 就有必要引入婚內損害賠償制度。婚姻關系的成立使得夫妻間的財產關系產生變化,家庭中的財產大多數以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出現,而這并不能說夫妻的人身關系也合二為一【7】。夫妻關系不再是過去那種尊卑、主從的關系,而是新型的地位平等人格獨立的關系,這也是法律和婦女所一貫追求的目標。對婚姻當事人特別是妻子,從對方哪里獲得人格尊嚴和不受侵犯以及當受到侵犯時能從社會和國家獲得必要救濟,這是一個最基本的權利要求,正是夫妻人格的相對獨立使婚內損害賠償成為可能【8】。建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是實現男女平等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維護婦女的人格權。  三、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  隨著現代平等、個人本位思想的廣泛傳播,隨著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條件已經具備,構建夫妻侵權民事責任體系,完善婚姻法制度已成為可能【9】。  (一) 思想基礎。  個人本位、法律上男女平等思想的流行和一些重要國際條約的施行體現了人們對平等思想的追求為夫妻侵權民事責任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充分的思想基礎。  (二) 法理基礎  婚姻作為一定社會所認可的男女兩性結合的形式,就其本質而言,馬克思科學地提出了婚姻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婚姻的存在是基于物質資料生產和人類自身生產在客觀上要求人類兩性結合必須有相應的秩序,而非人本能的要求【10】。而這種秩序通過婚姻制度加以規范,確立夫妻間的權利義務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三) 物質基礎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物質生活資料不斷豐富,家庭財富逐漸增加。人們的獨立意識和維權意識也日漸增強,夫妻之間的依賴關系逐漸弱化。都注重對自己財產的獨立支配,當夫或妻任何一方對他方造成侵害時,就能夠用自己的財產依據民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 現實要求  近年來,夫妻間因違反法定義務造成對方傷害的現象屢見不鮮。值得關注的是,對于夫妻間的侵權違法行為,除了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外,修訂后的《婚姻法》無助于彌補受害人所受到的傷害。大多受害方往往選擇的是忍耐和逆來順受。其結果必然會助長和放任侵權行為的發生。  四、完善現行婚姻法制度  在現行婚姻法體系中,雖然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在客觀上它的確立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但由于婚姻法的規定過于簡單,《關于適用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稱《婚姻法解釋一》的頒布, 使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完善, 但其內容仍有缺陷【11】。比如離婚損害賠償法定過錯情形范圍損害賠償的范圍模糊;清求權主體“ 無過錯方”的規定把“ 第三者”排除在過錯賠償的承擔義務主體之外;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沒有明確規定;損害賠償中無證明標準的規定;離婚損害損害賠償僅適用于訴訟離婚。所以必須進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立法。  《婚姻法》屬于《民法》的一個分支,但其所具有的特性又使婚內損害賠償具有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賠償不同的地方。為了使婚內損害賠償制度能夠很好地為婚姻家庭的幸福和穩定服務,必須在《婚姻法》中對其進行完善。  (一)婚內損害賠償應該以一方的過錯為前提。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夫妻之間的侵權行為除了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明顯的侵權行為以外,一般難以認定是哪一方的過錯【12】。所以,在我國《婚姻法》中應該明確規定:配偶一方,因以下過錯,導致配偶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 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通奸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嚴重損害配偶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二)在《婚姻法》第條之后, 應當確立婚內侵權責任形式【13】。, 可以規定為夫妻一方實施的行為屬于《婚姻法》第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應承擔以下責任、停止侵害, 賠禮道歉, 具結悔過, 人民法院依據職權強制對侵權人訓誡等、賠償損失, 侵權人以獨立的個人財產對受害人進行物質和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進行物質和精神損害在內的賠償  (三)采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強制終止制度。對于發生在夫妻雙方實行法定婚姻共同財產所有制的情況下, 夫妻雙方如果發生侵權行為, 雙方又無離婚的意思表示, 但又需要依法由一方對他方進行損害賠償, 首先應裁定終止現行的財產關系, 改而實行分別財產制并對共同財產實行分割, 然后做出并執行賠償判決。  (四)應明確規定“夫妻間可以互相提起訴訟【14】”。夫妻首先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因為獨立,一方在其自身權利遭到對方侵犯時,有要求司法救濟的權利。世界大部分國家都經歷了這一過程,在美國初期,認為丈夫與其妻子訂立合同實際上是與其自己訂立合同,因此夫妻不能互相起訴。后《已婚婦女財產法》允許夫妻間在一方非法侵害對方財產時互相起訴。但仍然禁止夫妻間因對方侵犯人身權而起訴,即所謂的“夫妻侵權豁免”,其依據是認為夫妻間訴訟會破壞家庭的和諧。【15】.后來越來越多的人認為夫妻侵權豁免應該被取消。現在,根據《已婦女保護法》許多州允許夫妻間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  總之, 建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 既是婚姻關系中法定義務的內在要求, 也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 又是保護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我國立法有必要對該制度加以確認, 使之與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已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相結合, 形成完整的婚姻損害賠償責任的完整體系。
與第三者同居、重婚、家庭暴力、私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虐待遺棄等

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可以分為哪些?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下列商標使用形式,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主要表現形專式:(一)未經屬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具體包括四種情況: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的。未經許可實施此種行為,無論屬故意或過失,均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這類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四種:1、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2、未經商標權人委托或者授權而制造其注冊商標標識;3、超越商標權人授予的權限任意制造其注冊商標標識;4、銷售屬于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第四種侵權行為,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完畢。

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行為是指違反商標法規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冊商標,或者從事其他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1、假冒或仿冒行為
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這類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商品經銷商,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實施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只是在行為人主觀上是善意時,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侵權的問題,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行為、撤換商標行為。構成這種侵權行為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1)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換商標;
(2)撤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進行銷售。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下列行為屬于"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5)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商業標識。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市場競爭進一步加劇,加之地方保護、對侵權獲利的瘋狂追逐等因素,商標侵權行為不時發生。

一、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對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認定的過程

  對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認定的過程,有以下三個基本步驟:

1、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是認定商標侵權的基本依據。判斷商標侵權行為能否認定或稱是否構成所考慮的一切因素都是圍繞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來進行的。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顯然,從這條規定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只限于核準注冊的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該范圍由兩個方面因素來確定,一是核準注冊的商標;二是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結合,構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也就為認定商標權侵權行為確定了與被控侵權對象進行比較的標準,以便得出是否構成侵權的結論。

2、確定被控侵權的具體對象。

被控侵權對象的確定由兩個方面的因素所決定,一是被控侵權的商標,二是被控侵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確定被控侵權具體對象的意義,在于確定和固化被控侵權行為的載體,為下一步與商標權的保護范圍的比對打下堅實基礎。它與確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范圍同樣重要,它是認定商標侵權行為的另一比較對象。

3、將被控侵權對象與注冊商標和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進行比較,認定被控侵權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于同一種類或者相類似。

  商標侵權如何判斷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其具體表現內容如下:

一切侵害他人注冊商標權益的行為,都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 "行為。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以下七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種類:(一專)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屬,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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