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和撫養權可以分離嗎
我和前夫是協議離婚的.協議規定:1、房子歸孩子(現房產證已轉至孩子名下).但監護權歸男方,委托女方撫養.在女方撫養期間,房子由女方攜帶孩子居住,在女方認為不便撫養時,男方收回撫養權,房子由男方攜帶孩子居住.2、在孩子未成家立業前,發生轉讓、變更抵押或涉及房產所有權問題,必須由男女方及兒子共同商定后方可處理,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理。
撫養權跟監護權是否是一樣的?
監護權重于撫養權,監護權是法定權,撫養權是協商或裁判授權。監護權從內法理上區分,容屬于親屬法中的身份權, 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撫養權問題,一般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于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 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于血親而產生的。有監護權并不代表有撫養權,有撫養權一定有監護權。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子女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撫養費。
撫養權與監護權不一樣。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說,孩子撫養權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是一種負擔,也是一種責任。
監護權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根據《民通意見》21條,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另外,《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這就是說,對于未成年的孩子,父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孩子的監護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系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所以,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和承擔監護人義務。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剝奪,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監護權。
撫養權和監護權的區別是:有監護權并不代表有撫養權,有撫養權一定有監護權。
參考文獻:http://jingyan.baidu.com/article/6b97984d880de21ca3b0bf40.html
你好!
這兩個關系是有區別的!
對于監護權,是基于親權而產生,就算夫妻雙方離婚,都有小孩子的監護權!
但是撫養權,離婚后是給一方的,另一方承擔的是撫養費(當然也可以根據協議不支付),沒有撫養權!
1、監份權,
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為妥當。
2、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于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
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于血親而產生的。
3、我國立法上關于撫養權的缺憾
對撫養權沒有明確的定義,至于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撫養權人的范圍,撫養條件等我國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婚姻法》規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樣一個總的基本原則。
撫養權可以和監護權分開嗎?
我一年前離異了,協議上兩個孩子的撫養權歸他所有,可是離婚一年多以來孩子都是我在帶著的,由他支付撫養費,我也支付小部分,是不是說明監護權在我手上?前幾天他騙我帶孩子去玩兩天,誰知后來我打電話給他他說帶孩子去外地不回來了,還有一個大兒子在我娘家舅舅那里,原因有很多在這里說不清楚,請見諒!有一點——他是個人渣,認識他的人包括他的親戚對他的口碑都不好,是個人品有非常大的問題的人。請各位幫幫忙。 1、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于親屬法中的身份權,
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版是國家對個人的強權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為妥當。
2、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于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
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于血親而產生的。
3、我國立法上關于撫養權的缺憾
對撫養權沒有明確的定義,至于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撫養權人的范圍,撫養條件等我國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婚姻法》規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樣一個總的基本原則。
沒有監護權但是并不意味者沒有撫養權,有撫養權應該就有監護權。
按照法律規定2歲到10歲的小孩,離婚時,要根據雙方的經濟條件,身體健康等情況來綜合決定。小孩年滿18后隨即成年,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監護權和撫養權一定不能分開么?
孩子有沒有自己選擇的權力?應該有吧?監護責任通常是撫養孩子的一方承擔。當撫養孩子的一方承擔不了,另一方承擔。不論其是否和孩子生活一起。
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要支付撫養費。一直到18周歲
2歲以下判給母親 孩子得意愿法官會考慮 是否采納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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