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個人特有財產?
根據我國《來婚姻法》第自18條的規定,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婚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根據夫妻之間的約定歸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
哪些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如果是屬于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即使是離婚,對方也是分不到的,所以一旦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出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第一步就應該是弄清楚哪些是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明確了自己的婚前財產,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財產不受侵犯。
黃志冶和錢菊于1999年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兩人感情進展很快,于2000年元旦結婚。婚后兩人生活美滿,感情較好。天有不測風云,2001年元月,黃志冶不幸發生車禍,導致高位截肢,生活不能自理。起先,錢菊尚能細心照顧黃志冶,但時間一長,便產生厭煩心理,覺得活得很苦、很累,于是便向黃志冶提出離婚。黃志冶也體諒錢菊的苦衷,同意離婚,但兩個人對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于是便訴至法院。經查,黃志冶和錢菊的財產有:黃志冶婚前購置的住房一套,婚后所購置的一套家具、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電,黃志冶因車禍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人民幣,婚后兩人存款10萬元人民幣,錢菊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等。
問題: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答:我們在前面已經介紹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那么,哪些財產屬于夫妻雙方所有的個人財產呢?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為結婚購置的用于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致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向受害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醫和生活,屬于專用一方個人使用的財產,應歸一方個人所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遺產或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體、生活、工作、職業等特殊需要由個人使用的物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如果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在本案中,黃志冶和錢菊婚后所購置的家具、音響及家電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黃志冶因車禍而獲得的醫療費及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應歸黃志冶個人所有。黃志冶婚前所購置的房屋及錢菊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屬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歸雙方各自所有。因此,應當認定,屬于黃志冶兩個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他們婚后所購置的一套家具、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電及婚后兩人存款10萬元人民幣。屬于黃志冶個人財產的有其婚前購置的住房及車禍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人民幣;屬于錢菊個人所有的是其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
您好:
夫妻個人財產包括以下范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人民法院判決,獲得10余萬元賠償金,用于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而發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損害的治療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此,該10余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后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如1968年的《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規定:“婚姻期間作為禮物或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分別歸各方所有。”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將夫妻一方婚后受贈和繼承的財產劃歸夫妻一方所有。
2001年婚姻法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將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婚姻法對遺囑人、贈與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中有關繼承和贈與規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參照《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條第2款的規定,貴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個人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1)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保護弱者特別是婦女的權益,婚姻法增加了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同時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此外,第四十六條還規定了離婚過錯賠償制度,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里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本條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
對于夫妻離婚時抄,哪些財產屬襲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于個人財產,《婚姻法》17條、18條規定的很明確。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黃志冶和錢菊于1999年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系,兩人感情進展很快,于2000年元旦結婚。婚后兩人生活美滿,感情較好。天有不測風云,2001年元月,黃志冶不幸發生車禍,導致高位截肢,生活不能自理。起先,錢菊尚能細心照顧黃志冶,但時間一長,便產生厭煩心理,覺得活得很苦、很累,于是便向黃志冶提出離婚。黃志冶也體諒錢菊的苦衷,同意離婚,但兩個人對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于是便訴至法院。經查,黃志冶和錢菊的財產有:黃志冶婚前購置的住房一套,婚后所購置的一套家具、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電,黃志冶因車禍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人民幣,婚后兩人存款10萬元人民幣,錢菊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等。
問題: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答:我們在前面已經介紹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那么,哪些財產屬于夫妻雙方所有的個人財產呢?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為結婚購置的用于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致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向受害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醫和生活,屬于專用一方個人使用的財產,應歸一方個人所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遺產或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體、生活、工作、職業等特殊需要由個人使用的物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如果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在本案中,黃志冶和錢菊婚后所購置的家具、音響及家電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黃志冶因車禍而獲得的醫療費及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應歸黃志冶個人所有。黃志冶婚前所購置的房屋及錢菊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屬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歸雙方各自所有。因此,應當認定,屬于黃志冶兩個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他們婚后所購置的一套家具、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電及婚后兩人存款10萬元人民幣。屬于黃志冶個人財產的有其婚前購置的住房及車禍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人民幣;屬于錢菊個人所有的是其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
婚姻法
第十八條復 有下列情制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財產有哪些?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版承或贈與所得財產(明確權由單方繼承或贈與單方的除外)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產、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和一方專用的生活物品屬于個人所有;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婚姻法個人財產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護膚品、化妝品,剃須刀等一方專用的物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比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對自己子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上面就是屬于個人財產的一些情形,您是否已經清楚呢?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 不管經過多少年) ;一方因為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藥費、殘疾補助費等;遺囑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基本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系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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