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順序是什么
法定監護人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版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是什么
依照通則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版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權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 在先順序人優先于在后順序人擔任監護人。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 在先順序人為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是什么
法定監護人是什么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怎樣的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親屬;
③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并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④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父母是否列入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順序?
如果不列入的話,那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成了第一順序法定監護人了,到底列不列入應該是不列入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當然監護人,不存在依法設置的問題。民專法通則第十六屬條/未成年人(未成年精神病人同樣適用)父母屬于當然法定監護人,不列入監護順序第一順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兄、姐第三順序/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內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容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當然列入,而且父母是第一法定監護人 。
跟就是: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回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父母是第一法定監護人
當然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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