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版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權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除上述幾種情況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還列舉了其他一些感情破裂的情形:①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③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④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⑤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⑥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⑦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法院在判決時應依據上述法律結合實際情況予以判決。
如果是一審,簽收離婚判決書第 2 天起算 15 日。如果是二審,判決書簽收之日起即生版效。如感情確已破裂,調權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以上情形,有的屬于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屬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結婚;有的則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誘因,如虐待、遺棄或有賭博等惡習;而有的則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實證明,如夫妻長期分居。這次修改婚姻法,將審判實踐中認為是成熟的內容納入到婚姻法的規定之中,有的作為無效婚姻的情形,如婚前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的作為可撤銷婚姻,如因脅迫而結婚的;而有些則作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補充到婚姻法訴訟離婚的規定之中。法院判決離婚案件標準和條件是什么離婚案件標準是什么: 為規范審理婚姻案件,統一辦案標準,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制定本處理意見。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1、 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 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 一方被宣告失蹤的;6、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7、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8、 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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