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贈與怎樣才具有法律效力?
贈予人和接受贈予人之間簽訂《贈予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內十五條容之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同時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因此贈予合同有效,須贈與人的贈予行為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所簽訂的贈予合同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贈與合同如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我想請問贈與合同要怎樣才可以具有法律效力啊?是不是必須得去公證呢?請各位知道的幫我解答,急~~~~謝謝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性質上來看,贈與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也就是已經承諾就成立的合同。所以,當事人如果就財產贈與達成了一致的意見,贈與合同就生效了,至于贈與合同的履行期限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但是合同生效并不意味這受贈人就獲得了財產的所有權。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贈與人在真實、自愿,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簽訂的贈與合同,并且在受贈與人表示接受的情況即生效。當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合同生效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即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如根據三資企業法訂立的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批準、登記時生效。三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合同。其中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向受贈人移轉的一般是財產的所有權(當然并不限于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經營權、股權、債權等也可以成為贈與的財產),因此 ,買賣合同作為典型的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其相關規定對于贈與合同具有參照適用效力。
贈與合同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歷來存在爭議。在立法例上,《德國民法典》第516條、《日本民法典》第549條規定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前蘇聯、東歐國家民法典一般將贈與合同規定為實踐合同。我國以往的司法解釋也將贈與合同作為實踐合同加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的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財產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但合同法中,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贈與合同,自居立時起生效,不以贈與人贈與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這一點,與有些國家把贈與合同規定為實踐合同有所不同。
其次,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并無對待給付義務,僅贈與人負有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故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享有雙務合同當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辯權,也不要求受贈人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樣可以成為贈與合同的受贈人,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而主張贈與合同無效。
贈與屬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種,而非單方法律行為。因此,贈與合同與遺贈不同。遺贈是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作出的將其財產在其死亡后贈與他人的單方意思表示,遺贈一般由繼承法加以調整。贈與合同嶼捐贈也有所不同。所謂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的行為。捐贈既包括有明確的贈與人和受贈人,可以歸類于普通贈與合同的捐贈,又包括受贈人不明確,無法歸類于贈與合同的捐贈,即學說上所謂為特定目的的募捐。
由于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僅贈與人一方負擔合同義務。因此贈與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贈與合同對贈與人的效力。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幾項: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權利。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于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貪污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一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 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地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后,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的終止得基于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員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與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有所不同,區別在于:
1、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有溯及效力,即使贈與人已移轉贈與標的物的權利,也可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則不具有溯及效力。
2、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目的主要是對受贈人的忘恩行為或不履行義務行為的一種懲罰;而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目的在于照顧確實已處于寧窘中的贈與人,平衡雙方利益。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注明出處:
在法律上的完全民內事行為能容力年齡是18歲。未滿18歲而滿16歲的以自己獨立勞動能力維持生活的也可以算作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你的情況顯然是不構成的。而且,手機作為重要物品,區別于一些小的物品,是不能夠由你自己處分的。
不過,即使你處分了,如果你的父母不來撤銷的話,也是可以的。如果你能保證你的父母不撤銷這個贈與合同,就完全可以立合同贈與。
贈與合同是一個諾成合同,你們的意思表示一致了合同就成立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贈與合同一定要到當地公證處辦理贈予公證手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
二、贈與合同一定要到當地公證處辦理贈予公證手續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房屋轉讓協議書怎樣才有法律效力
房屋轉讓協議書內容不違法,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轉讓協議版書是一種民權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并且承擔義務的資格。
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行為復雜,涉及標的金額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除非事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擴展資料
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法律規定
1、房屋買賣合同需要采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約定于書面。
2、在城鎮買賣房屋之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后,才發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生權利轉移效果。
3、出賣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房屋買賣合同內容不違法,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能夠以自身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并且承擔義務的資格。
(1)一般主體要求。《民法通則》規定,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房屋買賣行為復雜,涉及標的金額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除非事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特殊主體要求。為維護房屋交易秩序,現行法律和政策對房屋買賣當事人設定了一定條件和限制,必須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現售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必須具有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批文、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在商品房預售中,預售方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當持有預售許可證和確定施工進度與交付日期。
2.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表意真實。依照現行法規和有關司法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系當事人真意表示的結果。
3.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房屋買賣行為應當符合房地產政策,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社會公共道德。
二、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
1、房產、地產分別轉讓,合同無效。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轉讓于不同的當事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交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
4、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時,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5、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
6、買賣中存在欺詐行為,顯失公平,合同無效。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生效。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反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賣人在房屋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生效后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7、非法轉讓,合同無效。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1、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4、共有房產未經共有人書面同意的;5、權屬有爭議的;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房屋來買賣協議中,作為個人源,簽字或者按指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的簽字和按指印的行為,都是對合同內容進行確認,并表示受合同約束的意思。然后在當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的變更備案,也就是房屋買賣合同要進行登記,在合同封面加蓋產權登記備案章。
房屋轉讓協議書,怎樣才有法律效力?
房屋買賣協議復中,作為個人,簽字制或者按指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的簽字和按指印的行為,都是對合同內容進行確認,并表示受合同約束的意思。然后在當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的變更備案,也就是房屋買賣合同要進行登記,在合同封面加蓋產權登記備案章。
一份贈予協議書如何才能產生法律效應
完成贈與物的交付,如果是不動產則要完成變更登記,否則贈與人可以撤銷。當然如果受贈人已經為接受贈與做好了準備,付出了一定的代價,則贈與也不能隨意撤銷。
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贈與協議。最好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版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權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去公證處,公證一下,或者有第三人(沒有利益關系的)在場
簽字以后就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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