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系后財產發生糾紛怎么處理
協商不了
起訴到法院處理
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第三方調解(例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向法院依法起內訴
具體分割財產時容,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解除同居關系時,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一、解除同居財產怎么處理
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2、知識產權的收益;
3、工資、獎金;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同居關系自始無效,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與離婚時是有不同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非法同居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雙方沒有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夫妻有互相扶養等義務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等權利。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
二、同居期間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1、同居后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2、同居后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3、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筛鶕斒氯嗽谌〉秘敭a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4、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間有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其所得應為共同財產)
5、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解除同居關系,財產分割該怎么算
現在有些男女確定關系后會同居,等到同居后雙方感情發生變化,無法繼續維持同居關系的版,就會權解除同居關系。因為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發生混同,難以區分,但是解除關系時要進行分割,那么,這時候要先區分同居財產。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財產,具體包括以下方面:1、雙方的工資、獎金;2、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雙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雙方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不過,屬于以上范圍的財產,并不一定為同居財產,作為同居財產,應該具備以下的條件:1、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所以,同居以前,解除同居關系以后取得的財產,都將不屬于同居財產,并且不能進行分割。2、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上,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并非全部共同共有,比如約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那么就不屬于共同財產。所以,符合以上條件范圍內的財產,即屬于同居財產,解除同居關系時將可以進行分割。
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不能平均分割??梢詤f商解決。一般是各歸各的。
同居財產歸屬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專方當屬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本人認為應當尊重同居期間女方家務勞動、贍養對方父母、照料共同小孩的價值,如果女方這些方面付出較多,即便是男方個人財產 ,個人認為也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補償。尤其是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
2、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如果同居期間有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其所得應為共同財產)
3、同居后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解除同居關系后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專;
(2)從事生產、屬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同居關系自始無效,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與離婚時是有不同的。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解除同居關系財產分割的問題
我和她是05年經過介紹人認識并戀愛,同居期間她懷孕后我們辦了喜酒就算生活在一起了,期間因為她年齡不夠就沒辦理結婚證,現有一個3歲的孩子,并且幫父母經營著一間超市,因為她每隔一段時間就回家好幾天,在08年過年時候回娘家一個多月回來后我在她手機上翻到她和陌生男人的頻繁通話記錄,引起我對她的不滿,苦與我也沒證據,心理壓力很大,現在想離婚想咨詢產財的問題。超市原來是我父母開的,后來我們結婚后沒工作這間店鋪就交給我們經營,營業執照都是我父親名字,而且資金都是我父親著手管理,后來他們從新買了門面房子,房子是以我母親名義買的,請問離婚后這都需要分割嗎? 根據你所說的,分析如下:
1、你們之間不存在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系。也就是說,你們之間是同居關系。
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所以,你們之間不存在離婚一說,也不存在無效婚姻情況。
2、解除同居關系,財產分割問題。
針對你們同居期間的財產,首先協商處理,一般是按各自所有劃分。
你父母的超市雖然交與你們經營,但所有權仍然歸于你父親,與你們之間的財產分割無關,不能參與分割。
對于其他財產,如果協商不成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你也可以去法院起訴財產糾紛,如果是你個人的財產,你有證據證明的話,法院一定會判給你的。但如果是共同共有的,則平均分割。
新的《婚姻法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另,對于以前成立的事實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規定: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所以你們這樣的情形不是婚姻關系,應按借出同居關系處理。
你們財產按照所有權分配。店面是你父親的。不存在離婚分割。
你們沒有扯結婚證,離婚說不上來。如果你要解除同居關系,那么只需要把孩子安排好,一般來說,你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如果你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你就不需要給女的錢了。
暈 你們是無效婚姻啊 只是同居 不存在離婚 解除分居關系然后你們按照自己財產比例分
解除同居關系后,財產分配問題!
解除同居關系中財產分配問題!請問有哪部法律的哪幾條講述了這方面的問題!現在有些男女確定關系后會同居,等到同居后雙方感情發生變化,無法繼續維持專同居關系的,就會解除屬同居關系。因為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發生混同,難以區分,但是解除關系時要進行分割,那么,這時候要先區分同居財產。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財產,具體包括以下方面:1、雙方的工資、獎金;2、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雙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雙方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不過,屬于以上范圍的財產,并不一定為同居財產,作為同居財產,應該具備以下的條件:1、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所以,同居以前,解除同居關系以后取得的財產,都將不屬于同居財產,并且不能進行分割。2、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上,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并非全部共同共有,比如約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那么就不屬于共同財產。所以,符合以上條件范圍內的財產,即屬于同居財產,解除同居關系時將可以進行分割。
根據你所說的,分析如下:
1、你們之間不存在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系。也就是說,你們之專間是同居關系。
最高院屬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所以,你們之間不存在離婚一說,也不存在無效婚姻情況。
2、解除同居關系,財產分割問題。
針對你們同居期間的財產,首先協商處理,一般是按各自所有劃分。
對于其他財產,如果協商不成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你也可以去法院起訴財產糾紛,如果是你個人的財產,你有證據證明的話,法院一定會判給你的。但如果是共同共有的,則平均分割。
如果你們只是同居關系,而不是合法夫妻的話,那么你們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你們要分配財產只能是協議分配。
你好,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財產各拿各的,有共同的按投資份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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