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以下幾方面:
(1)工資、獎金,還包括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名義出現的收入,這些均被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包含勞動收入,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3)知識產權的收益,僅指基于知識產權而獲得財產權即經濟利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如署名權等等。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這里說的繼承的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取得了所有權的財產,比如登記。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二、哪些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非夫妻共同財產是相對于夫妻共同財產而言的。一般而言,下列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非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但是,在實踐中,應該從嚴掌握,對于不是用于個人生活,而是用于價值收藏等價值較大的財產,就不能僅僅因為財產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認定為特有財產,如女方收藏的高價值女式鉆戒等。
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在《婚姻法》中已作了基本界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據2001 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
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br />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后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并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權利,那么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于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
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后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后屬于子女個人所有。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
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請說得詳細點,如果離婚的話,應該怎么處理這些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內妻所共容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的應包括:(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共同財產包括:
1.住房公積金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1343666應嚴格區分款項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
3.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4.買斷工齡款。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根據租賃關系的法律特征,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6.一方在體育競賽中所獲獎牌、獎金
一方在體育競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對其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運動員個人的榮譽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應視為是個人所有的財產。
7.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8.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
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判斷標準,而不應以該知識產權權利本身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
9.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財產;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屬于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0.離婚案件中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對公司享有的股權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是用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擴展資料:
婚前買房婚后增加配偶名字屬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后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自愿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12項內容告訴你,哪些是夫妻共有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婚前買房婚后增加配偶名字屬夫妻共同財產
趙志強與湯某于1998年經他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1999年趙志強提出結婚,但湯某提出要e68a84e8a2ad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1343564求將趙志強的24萬元存款的一半即12萬元人民幣劃入自己名下,歸自己自由支配。趙志強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儲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單到期后再轉至湯某名下,湯某也同意了。1999年7月,趙志強和湯某登記結婚,同時趙母送給湯某2萬元現金?;楹螅驗闇持v究吃穿、揮霍無度,趙志強漸漸不能適應,開始時趙志強進行經濟上的控制,湯某非常不滿,于是兩人感情惡化。2001年5月,趙志強提出離婚。湯某提出,離婚可以,但趙志強必須將當初許諾給自己的12萬元現金劃入自己的名下,并要求把雙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給自己,否則不同意離婚。趙志強認為,12萬元人民幣系自己婚前財產,不能給湯某,并且婚后由母親送給湯某的2萬元現金也應收回,因為這筆錢是建立在婚姻關系基礎上才贈與的,現在婚姻關系不存在,理應收回這筆贈與。住房系自己婚前購買,不能給湯某。兩人因對夫妻財產分割的意見嚴重不合,于是便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那些?
答: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出具體的解釋,即夫妻從結婚登記之日起到婚姻關系終止之日這一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與的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如家電、金銀首飾等)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本案中,趙志強和湯某所居住的房屋雖然系趙志強婚前自己出資購買,況且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到8年,應為趙志強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趙志強母親贈送給湯某的2萬元人民幣的行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該贈與行為不僅明確了贈與對象,而且財物已實際支付,不得隨意撤銷,所以趙志強要求湯某歸還趙母所贈2萬元人民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至于湯某要求趙志強將婚前許諾贈與的12萬元人民幣劃歸其名下,法院是不應該支持的。這24萬元人民幣是趙志強的婚前儲蓄,雖然趙志強許諾將12萬元人民幣贈與湯某,但贈與是一種實踐性的法律行為,贈與人與受贈與人達成協議,也就是趙志強許諾贈與并沒有發生法律效力,趙志強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只有在雙方達成協議,并實際履行后,贈與行為方能生效。本案中趙志強雖然答應贈與湯某12萬元人民幣,但并未實際履行,后又不同意履行該項行為,應視為對贈與意思的撤銷,所以湯某無權索要這12萬元的存款。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只包括趙母贈與湯某的2萬元現金,趙志強和湯某的婚后所得(哪怕婚后湯某一分錢沒賺)以及婚后所得所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應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則屬于趙志強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法律問題!今天我分享的內容是婚后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趙志強與湯某于1998年經他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1999年趙志強提出結婚,但湯某提出要求將趙志強的24萬元存款的一半即12萬元人民幣劃入自己名下,歸自己自由支配。趙志強同意了,但因存款是定期儲蓄不便提前支取,便提出了等存單到期后再轉至湯某名下,湯某也同意了。1999年7月,趙志強和湯某登記結婚,同時趙母送給湯某2萬元現金?;楹?,因為湯某講究吃穿、揮霍無度,趙志強漸漸不能適應,開始時趙志強進行經濟上的控制,湯某非常不滿,于是兩人感情惡化。2001年5月,趙志強提出離婚。湯某提出,離婚可以,但趙志強必須將當初許諾給自己的12萬元現金劃入自己的名下,并要求把雙方目前居住的住宅分給自己,否則不同意離婚。趙志強認為,12萬元人民幣系自己婚前財產,不能給湯某,并且婚后由母親送給湯某的2萬元現金也應收回,因為這筆錢是建立在婚姻關系基礎上才贈與的,現在婚姻關系不存在,理應收回這筆贈與。住房系自己婚前購買,不能給湯某。兩人因對夫妻財產分割的意見嚴重不合,于是便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那些?
答: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蓖瑫r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出具體的解釋,即夫妻從結婚登記之日起到婚姻關系終止之日這一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與的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如家電、金銀首飾等)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本案中,趙志強和湯某所居住的房屋雖然系趙志強婚前自己出資購買,況且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到8年,應為趙志強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趙志強母親贈送給湯某的2萬元人民幣的行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該贈與行為不僅明確了贈與對象,而且財物已實際支付,不得隨意撤銷,所以趙志強要求湯某歸還趙母所贈2萬元人民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至于湯某要求趙志強將婚前許諾贈與的12萬元人民幣劃歸其名下,法院是不應該支持的。這24萬元人民幣是趙志強的婚前儲蓄,雖然趙志強許諾將12萬元人民幣贈與湯某,但贈與是一種實踐性的法律行為,贈與人與受贈與人達成協議,也就是趙志強許諾贈與并沒有發生法律效力,趙志強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只有在雙方達成協議,并實際履行后,贈與行為方能生效。本案中趙志強雖然答應贈與湯某12萬元人民幣,但并未實際履行,后又不同意履行該項行為,應視為對贈與意思的撤銷,所以湯某無權索要這12萬元的存款。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只包括趙母贈與湯某的2萬元現金,趙志強和湯某的婚后所得(哪怕婚后湯某一分錢沒賺)以及婚后所得所購置的財產,原則上應是夫妻一人一半,而其他則屬于趙志強的財產。
工資、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所得贈予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收入;繼承的遺產。
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工資、獎金;
?。ǘ?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ㄎ澹?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結婚以后的財產就屬于共同財產了!結婚后買的所有在你們名下的產業物品!
基本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系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收入;繼承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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