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新婚姻法怎么分配財產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09-07 17:46:16

中國新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夫妻財產怎么分配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二、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
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四、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
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六、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七、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八、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十、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十一、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十二、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十三、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十四、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十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①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②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2017年新婚姻法有了新規定,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有了明確指示,不必再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打官司了。接下來跟著法里app的律師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2017年最新婚姻法中對于共同財產分割的明確指示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就最重要的房產分割問題進行詳細解答

1、一方婚前一次購買的房產

我們經常接到當事人的咨詢,其中之一就是咨詢婚前房產的法律問題,針對這個問題我們應考慮如下:

(1)如果在領結婚證之前,男方或女方依自己的名義購買房產,并一次性付完全款,則離婚時該財產應歸一方的婚前財產。

(2)房產在領證之前購買,但房本在領結婚證之后下來,該房產依然屬于 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還貸的房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般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這個在現實生活中是常見的法律問題,因大部分的老百姓都是工薪階層,一次性拿不出幾十萬、幾百萬購房,只好采取貸款購房的方式。社會變化萬千,人民思想復雜多變,在這個期間選擇結束一段婚姻,就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法律問題,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查明婚前簽訂合同支付首付款、銀行貸款及還貸、產權登記、夫妻共同支付款項、財產增值、尚未歸還貸款情況。

針對這些情況,如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法院一般會考慮房產歸付首付(產權登記)的一方所有,由產權登記方向對方進行補償。

關于產權登記方如何向另一方進行補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解釋:

房屋補償的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

房屋評估現值以法院委托時確定的時間為準,對房貸的計算標準可通過當事人提供、向各銀行查詢及通過互聯網查詢等方式了解。

上述計算標準是離婚時夫妻分割財產的基準,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案件情況,綜合考慮購房與結婚時間、為購房支付的稅費等各項支出、婦女及子女權益等多種因素,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補償數額。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后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后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準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在上述期間內,夫妻購買的房產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該房產都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離婚時一人一半。

4、幾種特殊的房產法律問題

(一)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也就是說:贈與的財產在變更登記之前,贈與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贈與人享有任意解除權。但也要對贈與人進行一定的約束和限制。

(1)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

(2)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處公證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3)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 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問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

因此,如果贈與人在轉移登記前合法撤銷,則房產仍歸贈與人所有。

(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條的規定為推導結論,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司法解釋采用推導方式符合社會常識和社會常理。也有利于保護一方的財產,有利于定紛止爭。

(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條款內容來看:如果要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須具備三個條件:

(1)房產是有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

(2)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

(3)當事人沒有其他約定。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想要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2)夫妻用共同財產購買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

(3)產權登記在夫妻名下任何一方。

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又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共同出資的,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五)離婚經濟適用房如何分割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己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況下,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經濟適用房參見上述房產的分割原則辦理。

(六)離婚中的自建房分割

我國的自建房大部分都沒有房產證書,也沒有獲得相關部門的審批,自建房在城市和農村都普遍存在,由于其具有使用價值,法院在處理此類財產尤為慎重。

(1)自建房如果被認定為違法建造,則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2)若自建房未被認定為違法建造,一般法院的處理是把使用權判給一方,一方給予另一方進行適當的補償。 

(七)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如果承租的公房已經進行房改,變成了私產取得了房屋產權登記。法院可以判決房屋的歸屬,按照上述房產的基本分割原則進行分割。

如果承租的公房尚未取得所有權,則應有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則有法院判決使用權歸一方,對于所有權歸屬法院不予處理。

(八)離婚之軍產房分割

如果該房屋由軍隊房管部門獨立管理,所處地點在軍營之內,對居住使用人有特別的要求,只能由現役軍人或者轉業軍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時就應遵守該規定;但既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權后,另一方應當得到折價補償,該價格可以參照地方經濟適用房的價格進行計算。

當然,在雙方協商不成,又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也可以由某一方暫時居住使用,待房屋所有權證取得之后再另行分割。

在審理軍產房案件中,法院應堅持慎重立案、慎重處理的原則,在審理中應征求軍隊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意見。但同時強調,對非軍人一方(大多數是婦女)應該考慮其他的補償方式,不能因為僅僅考慮軍人的利益而忽視保護其配偶應得的利益。

軍人住房包括公寓住房和自有住房,公寓住房是指保障在職軍人工作居住的營區住房,產權歸軍隊,不得出售,離職遷出;自有住房是指軍人個人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己,維修自理。有鑒于此,軍隊系統一直在呼吁:“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及軍人離婚案件時,不宜判決軍隊公寓住房歸非軍人一方使用、居住。

(九) 小產權房在國家尚未出臺關于小產權房處理政策的前提下,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中涉及小產權房分割時,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以不予分割為原則,在有充分證據證明小產權房確為夫妻共同財產時再行分割。例如:對于因繼承而獲得的小產權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因具有合法來源,法院應依法予以分割;對于因受贈與而獲得的小產權房,應嚴格審查贈與合同的效力,如果表面為贈與實為買賣的贈與合同應依法宣告無效。

以上是法里app的律師們結合2017年婚姻法,針對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為大家進行的精心講解,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根據1993年《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以上就是離婚財產分割的主要原則,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是絕對的對等分割。
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
夫妻共同財產平半分

新婚姻法對財產分配方面是怎樣規定的?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015年新婚姻法財產分割是怎么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里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持。
首先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原則判決。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惠州律師網頁鏈接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財產分割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即協商為主,共同財產平分割,個人財產不分割,最新的婚姻法解釋三對此問題做了進一步的闡明。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婚姻法解釋三》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原則上平分,如果一方有家暴或者外遇,則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中國新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夫妻財產怎么分配?

【1】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
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婚內財產如:錢:基本上是夫妻各分1/2.。
如果房子也是婚內財產,可以給夫妻的一方。得到的房子的一方,給另一方補償。或者雙方都同意把房子賣掉,共同分錢。
車子也是一樣,得到車的一方,給另一方補償。
【3】還有股票,公司,店鋪等婚內財產,在離婚時,也可以照此辦理。
【4】在離婚時,如果一方有嚴重過錯,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分法由法院判決。
婚前個人財產永遠屬于個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情形平均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若一方現在經濟條件較差,法院會讓另一方適當幫助。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原則上平均分割,協商不成的去法院起訴。
凡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時雙方均等分配。

相關推薦:

未辦理收養登記(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效力)

征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是什么意思)

一方失蹤如何起訴離婚(訴訟離婚一方失蹤怎么辦)

異地可以辦離婚證嗎(離婚證可以異地辦理嗎)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結婚登記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