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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課程講什么內容?

首頁 > 婚姻繼承2020-09-07 19:55:28

婚姻家庭法的內容是什么?

  本司法解釋花大力氣解決夫妻房產歸屬問題,居然沒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讓人匪夷所思。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等等。。。。。。。。。。。。。。。。。。。。。。。。
婚姻家庭法,指調整婚姻家庭法關系的法律,此類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其涵義也不盡相同。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法在內容上由親屬身份法和親屬財產法構成。前者源于婚姻家庭的人倫秩序,是嚴格意義上的身份法;后者由前者派生,但更貼近于財產法范疇。在古代社會,以家庭為本位的親屬體系具有鮮明的等級特權和支配服從的身份倫理屬性。維護這種身份等級關系不僅是人倫道德之要旨,也是法律規范之重心,所以其婚姻家庭法的價值本位在于身份,親屬財產關系只能為這種身份服務,居于從屬依附地位。近現代社會由“身份到契約”、由“家本位”的農業社會到“人本位”的市民社會的轉軌,也帶來了婚姻家庭內容重心的移位。傳統的反映等級特權、支配服從之人倫要求的身份法因與人格獨立、自由、平等的市民社會難于相容而喪失其法律意義;法律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已不再十分注重身份,而是注重身份中具有獨立人格本位的人的權利和利益。所以傳統的親屬身份法內容不斷減少,親屬財產法則詳呈于法條之中。
婚姻法是道德倫理性很強的法律。其主要內容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等原則。
另外,前些年修改的婚姻法針對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包二奶”以及家庭暴力問題,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規定,增加了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規定,從立法上增強了維護一夫一妻制、保護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力度。
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
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簡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下面這個比較啰嗦一些,實際答題時候把小標題的筋給抄一下,然后簡單說明一下即可,沒有必要全要。
其實就是各個大項第一段抄一下即可。實在覺得太簡略就把后面一兩句話抄一點點即可。
供你參考。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一)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亦稱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自主自愿地決定本人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來自外力的強迫或干涉。
1、人們在婚姻關系上有無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還是實質上的自由,這并不僅僅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愿望,而是由一定的社會制度決定的。一般說來,古代社會不知婚姻自由為何物。恩格斯指出:“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并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在中國古代的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下,主婚權屬于當事人的祖父母、父母等尊長。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結合,是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門當戶對和婚姻論財,是封建婚姻的實際內容。關于婚姻的解除,則實行以家族為本位的男子專權離婚。
2、婚姻是否自由是近現代婚姻制度和古代婚姻制度的根本分野。在歐洲,追求婚姻自由的思潮萌發于文藝復興運動,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興起,爭取婚姻自由的斗爭從思想、文化領域擴及政治、法律領域。法國大革命勝利后,在1791年憲法中率先宣示,法律視婚姻僅為民事契約。不久以后,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又確立了未經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的原則。自此以后婚姻自由原則及其必然產物——共諾婚制,相繼為許多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所確認。共諾婚是以契約說為其理論依據的,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這種婚姻自由在一定意義上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而非實質上的自由。
3、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為婚姻自由的普遍實現開辟了廣闊的道路。
按照我國婚姻家庭法的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實行結婚自由,是為了使未婚男女和喪偶、離婚者能夠按照本人的意愿,成立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系。實行離婚自由,是為了使那些感情確已破裂、和好無望的夫妻,能夠通過法定途徑解除婚姻關系,使其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滿的婚姻家庭。對于婚姻自由來說,僅有結婚自由是不夠的,還必須有離婚自由作為補充。
婚姻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實行婚姻自由并不是允許人們可以違反法律、道德為所欲為。我國婚姻家庭法為結婚規定了結婚的條件和程序,規定了離婚的程序和理由,這些規定具體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圍,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婚姻自由的權利應當正當地行使,而不能濫用,不得借“自由‘’之名侵害他人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中的規定為婚姻自由權利的行使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是,行使這種權利的思想基礎,包括動機和目的等,只能依據一定的道德標準加以評斷。
(二)一夫一妻原則 亦稱單偶制或雙單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則的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終止即配偶死亡或離婚后,始得再行結婚。違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記,重婚于法無效,并須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取締賣淫、嫖娼活動等,也是維護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必然要求。一夫一妻原則同等地適用于男女雙方。
法律保障:禁止重婚(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一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和禁止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在民事上,重婚是結婚的禁止條件,不予登記,也是婚姻無效的原因,并且是另一方訴請離婚的法定理由,也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根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訴請離婚,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男女平等原則 作為一般的法律原則,是指男女兩性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處于平等的地位,其內容是十分廣泛的。作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婚姻家庭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不因性別而異。
從歷史上來看,私有制和階級剝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婦女受壓迫的社會根源。廣大的勞動婦女身受來自剝削階級和男權制度的雙重壓迫。剝削階級中的婦女,也受男權制度的束縛。不論是封建制代替了奴隸制,還是資本主義制度代替了封建制,男女兩性始終處于不平等的地位。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是以男女平等相標榜的,兩性在婚姻家庭領域和社會的其他領域,法律地位有在形式上漸趨平等之勢,但是,這種形式上的平等往往掩蓋事實上的不平等。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婦女的社會地位和婚姻家庭地位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兩性法律地位的平等已經基本實現,但是,同實際生活中的完全平等仍有相當的距離。
我國婚姻家庭法在各項具體制度、具體規定中都鮮明地體現著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結婚和離婚問題上,男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完全平等的。夫妻、親子、祖孫、兄弟姐妹等關系中,不同性別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完全平等的。在婚姻、家庭和親屬關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項,均應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處理。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法律后果:另一方訴請離婚,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
保護婦女權益和實行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兩者并不矛盾。前者是后者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補充。在我國社會發展的現階段,幾千年來男尊女卑的制度和思想造成的后果,不可能在短時期內完全消除,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尚有實際上的差別。應在堅持男女平等的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在法律上加強保護婦女權益的力度。同時婦女還有其不同于男子的特殊權益要依法予以保護。保護婦女權益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長期傳統。我國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專章規定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對《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補充。
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贍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會功能。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撫養教育、贍養扶助、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等規定,為兒童、老人的權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益保障法》等也有若干從家庭方面保護兒童、老****益的規定。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指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為)和遺棄(指法定親屬中依法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扶養、撫養、贍養的另一方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
(五)計劃生育原則 系指按照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人們的生育行為進行計劃調節。生育制度與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關系。宏觀上的社會人口再生產,在微觀上是通過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為實現的。
實行計劃生育以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為主要目標。計劃生育對生育主體的基本要求是:少生、優生、適當地晚婚、晚育。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對于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節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適當放寬。落實計劃生育措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義務。
(六)婚姻家庭主體的共同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4條是不可訴條款,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這條規定既有規范性,又有導向性。但它不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具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指出:“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因此,當事人提起婚姻家庭訴訟不能僅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還應當以相關法條為依據支持其訴訟請求。
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亦稱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自主自愿地決定本人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來自外力的強迫或干涉
(一)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亦稱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自主自愿地決定本人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來自外力的強迫或干涉。
(二)一夫一妻原則亦稱單偶制或雙單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為配偶的婚姻形式。
(三)男女平等原則作為一般的法律原則,是指男女兩性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處于平等的地位,其內容是十分廣泛的。作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婚姻家庭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不因性別而異。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原則。
(五)計劃生育原則系指按照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對人們的生育行為進行計劃調節。生育制度與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關系。宏觀上的社會人口再生產,在微觀上是通過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為實現的。
(六)婚姻家庭主體的共同責任。我國婚姻法第4條是不可訴條款,規定: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婚姻家庭法(第二版)》這門課程有多少章節?

《婚姻家庭法(第二版)》這門課程有7章內容,包括:專題一婚姻法概述、專題二親屬關系、專題三結婚制度、專題四婚姻的效力、專題五離婚制度、專題六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專題七家庭關系。

婚姻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區別?

區別一、兩者的概念不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條文,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而婚姻家庭法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是調整婚姻家庭法關系的法律,此類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其涵義也不盡相同。

區別二、兩者從立法技術等形式不相同。

家庭婚姻法主要使每個法律規范、法律條文都是具體、完整的,使每一個環節、方面都沒有漏洞,另一方面又保持對某種社會行為、社會關系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規范具有事前調整和事后調整的一般化效能,實現法律的價值互補和功能契合。

而婚姻法主要以概括性、原則性強為一大優勢和特點。但是整部“法典”和各項條款從形式到內容提綱挈領,抽象、籠統、粗疏、模糊,亦成為其嚴重弊端。

區別三、兩者的價值定位不相同。

婚姻家庭法的價值定位在功能指向上,力求“公法”功能與“私法”屬性兼顧,保障功能與權利本位并存。而婚姻法主要是價值在于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區別四、導向定位不相同。

婚姻家庭立法尊重中國當前實際,但絕不是機械、消極地迎合現實,而應該用辯證的觀點來對待實際情況,既尊重當前的客觀實際,也考慮過去和未來的客觀實際,把客觀實際看成是運動發展的,尤其要預測和把握客觀實際的發展趨勢。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也就是說,尤其是自治地方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會結合民族婚姻的情況決定,所以說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法規。

區別五、兩者的特點不相同。

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是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別的人倫關系不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創設和存在的,而由親屬身份所派生的財產關系也不體現直接的經濟目的,帶有某種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色彩。

而婚姻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規特色。尤其是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家庭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區別在于:使用性不同、作用性不同、適用范圍不同。

1、使用性不同:婚姻法為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婚姻家庭法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作用性不同:婚姻法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為人類的兩性關系和血緣關系,其特殊性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人的個體需要與人類社會需要的矛盾兼容一體。

3、適用范圍不同:婚姻家庭法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家庭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法

婚姻法和婚姻家庭法的唯一區別在于所謂的婚姻家庭法只是概念性的,婚姻家庭法經由以1950年《婚姻法》為標志的初創、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滯、以1980年《婚姻法》為標志的恢復和發展;

至90年代逐漸形成了以《婚姻法》為主干、以《收養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為配套、以其他部門法相關規范和各個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淵源為補充的分散化結構態勢。

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擴展資料:

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護功能,這一命題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個方面: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法律的價值和婚姻家庭法的特點。

婚姻家庭既是根據個人的意思、自己選擇、成立并維持的成年人之間的自由關系,也是不能根據功利的理由而隨意處置的、有著相同生活目標的親屬共同體。

自婚姻家庭產生以來,它就擔負著諸多的社會職能,在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養老育幼、組織生產和消費。

按照社會學界通行的看法,婚姻與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則始終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費孝通先生認為:“在男女分工體系中,一個完整的撫育團體必須包括兩性的合作。

兩性分工和撫育作用加起來才發生長期性的男女結合,配成夫婦,組成家庭”,“夫婦不只是男女間的兩性關系,而且還是共同向兒女負責的合作關系。在這個婚姻的契約中同時締結了兩種相聯的社會關系-夫婦和親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姻家庭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經由以1950年《婚姻法》為標志的初創、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滯、以1980年《婚姻法》為標志的恢復和發展,至90年代逐漸形成了以《婚姻法》為主干、以《收養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為配套、以其他部門法相關規范和各個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淵源為補充的分散化結構態勢。
簡單的說,婚姻家庭法在內容形式上大于婚姻法
沒有區別,叫法不同而已。婚姻法就是婚姻家庭法,我國只有一部婚姻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只是婚姻家庭法的叫法更全面一些而已,因為婚姻法調整的不單單是婚姻,還包括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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