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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的概念和特點

首頁 > 婚姻繼承2021-03-01 00:53:53

轉繼承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應由該繼版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轉權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法律制度。

二、條件和特征

轉繼承有以下條件:

(1)轉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

(2)被轉繼承人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

(3)轉繼承人只能繼承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

(4)轉繼承人是被轉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囑繼承的概念及特征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遺囑人生前所立的遺囑確立遺產的繼承人及遺產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遺囑繼承中,遺產的繼承人及其繼承遺產的數額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定的,因此,遺囑繼承也稱“指定繼承”。特征如下:

1、遺囑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

2、遺囑是遺囑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為。

3、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財產留給誰 繼承人 繼承權概念

你好,我國繼承法有明文規定,財產的繼承權是有順序的,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
繼承權是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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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繼承???概念及作用(好處)?謝謝高手指點

簡單點說繼承就是子類可以擁有父類的屬性和方法,但父類沒有子類的屬性和方法。
繼承 百科內容來自于: 繼承是指一個對象直接使用另一對象的屬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遺囑接受死者的財產、職務、頭銜、地位等。
繼承

正文
對于死者生前財產的權利和義務的承受。繼承法即關于自然人死后由其繼承人對其財產權利和義務予以承受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民法中的繼承 民法中的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即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繼承權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是一種財產權利,通過繼承實現財產的移轉。②以人身關系為基礎。世界各國有關法定繼承的規定,都是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存在婚姻、血緣等關系為依據而確定的。③繼承權的實現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只有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出現以后,繼承權才成為既得權,開始遺產繼承。在實行遺囑繼承制的國家,還需要有被繼承人設立遺囑的法律事實。
繼承制度的沿革 繼承制度是同特定的社會制度相聯系的,是在社會出現私有制、分裂為階級以后隨同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列寧說:“遺產制度以私有制為前提”(《列寧選集》第1卷,第20頁)。早在母系氏族社會,氏族中的財產,如土地、住房、家畜和其他生產資料,都屬于公有,個人財產只限于少量生活用品和隨身攜帶的武器。氏族首領死后,財產中的日用品隨葬。其余財物由同族人共有。這時的繼承,只是一種社會習慣,還未形成法律制度。進入階級社會以后,法律首先確認身份繼承,而后確認獨立的財產繼承。
奴隸社會的繼承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生產中逐漸形成了以男性為中心的社會,母權制隨之為父權制所取代。其主要標志之一,就是按男性計算世系和按父系進行繼承。父親死后,由其子繼承其身份,并繼承其財產。奴隸制社會形成了部落酋長的世襲制和財產繼承制,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如公元前18世紀的《漢穆拉比法典》有關繼承權的規定達23條,內容比較詳盡。中國的《周禮》、《禮記》中,也有對西周奴隸制時期婚姻繼承的記載,其核心是嫡長子繼承制。這種制度的經濟基礎是奴隸占有制及大家族所有權,國王和各級貴族就是奴隸制大家族的族長,一族的權力集于族長一身,這種身份就是各種權利包括財產權的依據。所以,從歷史上看,最早出現的繼承是身份繼承。族長死后,就由其嫡長子繼承其統治身份和政治地位,尤其是繼承宗廟祭祀權,隨之掌握財產。身份繼承是財產繼承的前提。
封建社會的繼承 國王和大小貴族是土地所有者,也是各級統治者。他們從血緣關系、宗族關系出發,構成寶塔式的階級統治體系。為了保護私有財產不被分散,使之世代相承,國王和貴族死后,其權位、土地以及其他財產,由其嫡長子繼承。這種以嫡長子繼承為中心的繼承制度,稱為宗祧繼承。宗祧繼承是宗法社會制度的產物。以嫡長子為主要繼承人,有子立長,無子立嗣,成為歷代的法例。次子、庶子只能分得部分土地和財物,不能承襲權位。《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諸立嫡違法者,徒一年。”這種法律制度,影響到日本、朝鮮和越南諸鄰國。在日本舊民法中的“家督相續”,就是由嫡長子繼承家長權和主要財產權。按照宗祧繼承制,遺產的承受是以宗祧繼承為前提的,只有有宗祧繼承權者,始有財產繼承權。而且立長、立嗣都是以男性為限,否認女性的繼承權,明顯地反映出男尊女卑的封建特點。
資本主義社會的繼承 到了資本主義社會,財產繼承制才獨立起來,并最終取代了身份繼承制,反映出繼承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又為產生它的經濟基礎服務的一種社會意志關系。馬克思說:“繼承法最清楚地說明了法對于生產關系的依存性”(《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0頁)。在資本主義經濟基礎上產生的繼承制度,是為資本主義制度服務,保護資產階級的既得利益的。1804年《法國民法典》設有專編規定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其中的第1章就是繼承。資本主義社會實行契約自由的原則,把遺囑繼承提到了重要地位,尤其在英美法系諸國,實行遺囑自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可以任意指定遺產繼承人,以保證其財產得以傳給自己中意的繼承人,讓他們繼承攫取他人的勞動成果的權利。
蘇聯的繼承 俄國十月革命后,曾于1918年4月24日宣布廢除繼承權,財產所有人死后其遺產均歸國有,后又規定不超過一萬盧布的遺產可由死者一定的近親屬繼承。1922年《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規定了繼承人范圍和遺產繼承的最高限額。1928年廢除了關于 1萬盧布的最高限額的規定。從1945年開始,遺產可以通過遺囑繼承。1961年《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民事立法綱要》,對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等主要問題,又進一步作出規定。
中國繼承的發展 中國歷代律例雖有繼承方面的規定,但作為獨立的繼承法,則是光緒三十三年(1907)開始起草的,于宣統三年(1911)完成,列為《大清民律(草案)》的第5編,仍以宗祧繼承為主。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因襲德、法、日民法典的體例,把繼承法列在親屬編之后,從法律上廢棄了宗祧繼承,采取財產繼承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繼承制度是在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上產生的法律制度。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在中國,公民的繼承權主要是在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下,從按勞分配原則派生出來的,受到國家的保護。由于消滅了剝削階級和剝削制度,主要生產資料為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從而使社會主義繼承關系同過去的一切繼承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一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一是繼承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勞動人民,繼承關系的客體主要是生活資料,繼承的目的不是剝削權利的延續。中國的社會主義繼承制,不僅徹底廢除了延續幾千年的宗祧繼承、立嗣承宗的制度,而且有利于妥善處理社會主義家庭中的財產關系,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保護無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的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以實現撫育子女、贍養老人的家庭職能。
關于繼承的具體規定 當代各國,對繼承問題都以民法或有關繼承的單行法規作出各種具體規定。包括繼承開始時間、地點;繼承權的接受和放棄;繼承權的喪失等。
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的時間是繼承開始時間,從此繼承權開始具有實行的效力。在繼承開始時,確定繼承人的范圍,確定繼承遺產的范圍和價值。如果是遺囑繼承,需要在這時認定遺囑是否有效。關于繼承權的時效也從此時開始計算。
繼承地點通常是被繼承人的住所地。如果住所不明或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可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地點。例如日本現行民法規定,繼承在被繼承人的住所開始,如果住所地不明或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則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地點。蘇聯也規定繼承發生的地點是被繼承人的最后經常住所,如最后經常住所不明,則為遺產所在地或遺產基本部分所在地。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 享有繼承權的人在得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應就是否接受繼承作出意思表示。繼承人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單方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各國對此大體有兩種規定:①法國、日本、蘇聯等國的民法規定,無論接受或放棄繼承,都必須作出意思表示。②民主德國、匈牙利等國的民法規定,放棄繼承必須作出意思表示,否則即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期限,各國一般規定為6個月。但現行《法國民法典》第789條規定:“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權利,經過法律為不動產物權所規定的最長的時效期間而消滅”。這種時效期間據該法典第2262條規定為30年。
根據中國司法實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在繼承開始后至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的繼承權,從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2年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
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人的繼承權,除因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外,還可因被剝奪而喪失。剝奪繼承權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并按司法程序進行。
各國對剝奪繼承權的條件都作了規定。日本民法規定:凡故意使被繼承人、或繼承順序(見法定繼承)在先或同等順序的繼承人致死的,或者因為想達到這個目的而被判刑的,知道被繼承人被殺害而不告發的,以及用欺騙、強迫方法妨礙或促使被繼承人作出遺囑、取消遺囑和變更遺囑的,偽造、毀棄、隱匿遺囑的,都不能成為繼承人。又如1964年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則規定,只要公民以自己的違法行為反對被繼承人或某一繼承人,反對遺囑的實現,以促使自己繼承的,就無權繼承;還規定剝奪親權的父母,以及惡意拒絕扶養義務的人,也不得繼承。其他各國也都按照本國的具體情況作了規定。繼承權被剝奪后,該繼承人即喪失了承受遺產的權利。但一些國家規定,已得到死者或行為所針對的人的寬恕,可不被剝奪繼承權。
各國還規定被繼承人可用遺囑方式取消繼承人的繼承權,同時規定了一些限制條件。蘇聯規定,遺囑人可在遺囑中剝奪一個、幾個或所有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但其未成年子女、無勞動能力的子女(包括養子女)、無勞動能力的配偶、父母(包括養父母)和依靠遺囑人生活的人,不論遺囑內容如何,都得繼承不少于依法繼承時他們每人應繼份額的三分之二。《法國民法典》經1972年修改后的條文規定:遺囑處分的財產,遺有一個子女時不得超過半數,二個子女時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三個以上時不得超過四分之一,并作了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根據中國司法實踐,一般認為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繼承開始后,經司法程序剝奪其繼承權:謀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謀害其他繼承人的;對被繼承人生前有虐待、遺棄行為情節嚴重的;脅迫、欺騙被繼承人設立遺囑,或者偽造、篡改遺囑的。在實行遺囑繼承時,一般認為,遺囑中必須保留繼承人中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以及胎兒應得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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