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公證的證據效力
公證的證據效力是公證的基礎普遍效力,所有依法制作的公證文書都可以起到訴訟證據的作用,也是其他兩項效力存在的前提和基礎。
公證的法律有什么效力
公證的法律抄有什么效力
有法律應該有的效力啊
估計你問的是
公證有什么法律效力吧?
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證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對公證的法律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暫行條例》均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法定證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
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對公證的這一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采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必須辦理公證,則公證也成為其成立的要件。
公證書有哪些法律效力
1、證據效力。
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2、強制執行效力。
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必再經過訴訟程序。
3、國際認可度
在國際上,公證書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在國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擴展資料
辦理公證書需要的材料
根據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申請公證的文書;
4、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5、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遺囑公證需給的材料:
1、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委托他人申請的,應提交有效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或委托公證書;
3、被繼承遺產的財產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證書
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是法律界常用的應用寫作文體之一。公證書是公證處制作并發給當事人使用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公證書為16開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組成。制作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公證書的法律效力具體如下: 公證效力 1、公證當事人無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辦理公證時公證員必須問清當事人是否在訂立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會將協議給雙方看,如果一方不識字,可以由公證員念給他聽,并且在公證存檔的談話筆錄中寫明。 2.法院沒有權利解除公證,只有采納與不采納,撤消公證書只有本公證機構和司法局有權撤消; 如果你的親戚想撤消本公證書,得先爭得對方的同意,一起到公證處說明情況,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到當地司法局公管處申請; 3.贈予自己財產與他人,無須他人同意。對依法辦理的房屋贈予公證,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證明力高于其他一般書證。 國際認可度 此外,公證書不僅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為,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證明文書,被廣泛地運用在國際交往中。在國際上,公證書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什么是公證?
公證是國家的一項法律制度,是指由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構內,根據法律的規定容和當事人的申請,
按照法定程序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文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及其他與公證有關的法律
事務的非訴訟活動。公證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證是由國家專門司法證明機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一種特殊的證明活動.公證具有權威性,可靠
性,廣泛性和通用性,不受行業、國籍、職業、行政級別、地域的限制,因而有別于其他機關的證明。
(2)公證證明的對象是沒有爭議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文書.
(3)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和普遍的法律約束力。公證書具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和強制執行效
力。公證還是有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公證的法律行為,
在辦理公證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公證書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公證書經外事機關和外國駐華使、領館認
證后,在國外具有法律效力。
(4 )公證是一種非訴訟活動,是預防性的法律制度.公證機構通過其證明活動,預防糾紛發生,為解
決糾紛提供可靠的證據.
按實際情況,經過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版應當作為認權定事實的根據,具有法律效力。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公證法的效力范圍
公證法的效力范圍是什么?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公證的效力主要有三種:證據效力;債權回文書的強制執答行效力;法律行為要件的構成效力。 公證的證據效力是公證最基本的效力。它在訴訟活動中體現為,與其它證據相比,公證文書是證明力最強的證據種類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此外,公證的證據效力還表現為,它在日常的民事、經濟和行政管理活動中普遍的證明力以及在國際民事交往中的通用性。 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這是國家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特殊職能和公證書的特殊效力。 法律行為要件構成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的約定,其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并產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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