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監護人
請用法律條文說明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回。其職責的擔當者是監護答人。監護人可依法律規定產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為未成年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監護人;被宣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為其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回及其他合法答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根據《民法通則》和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監護人的職責可歸納為下列各項: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四)、對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的的的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版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權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
孩子滿十八了還是不是被監護人?就看他是否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什么人可以做我們的監護人?
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
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 :
① 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② 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③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對于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監護人應由下列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 ,可由有關行政機關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能擔任我們的監護人資格的首先是我們的爸媽,然后是爺爺,奶奶,再到你爸的親戚咯
父母
什么是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專他一切合法權益負屬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托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并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擴展資料
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
早在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里就有關于為浪費人和精神病人設置監護的規定。但當時的監護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繼承財產的人充當監護人,以監督被監護人,防止他們因缺乏自制、判斷能力而致財產浪費和傾家蕩產。
以后,監護制度由保護監護人的觀念發展為保護被監護人的觀念,監護職務雖然有權利的內容,但更主要的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中國的監護制度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情況,設定監護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兩種形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專一切合法權益屬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1)法定監護人,(2)指定監護人,(3)遺囑監護人,(4)委托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并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并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監護人
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回保護責任的人答。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
如何確定監護人,哪些人可以作為監護人
不能正常進行生活基本活動的人,需要監護人。比如重度殘疾、虛弱、弱智、未成年、專老年人等,屬都需要監護人。
無智商問題、有判斷能力的人,可以自行確定、選擇監護人。智商有問題、未成年的幼兒,需要法院判決或村、社區組織按照能照顧對象優質生活的人,作為監護人。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內母已容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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